未来十年我们究竟打造什么样的监狱?律毕业论(2)
2017-11-19 04:52
导读:第六,关于罪犯是“存在”还是“意识”的题目 高文同道说:“社会上还有犯罪人、犯罪人支属以及那些对犯罪题目有自己独到见解 的团体或者人群,千
第六,关于罪犯是“存在”还是“意识”的题目
高文同道说:“社会上还有犯罪人、犯罪人支属以及那些对犯罪题目有自己独到见解 的团体或者人群,千万不能忽视他们,他们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其中尽大多数都是 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拥护者,在他们的心目中,那些犯了罪的人,不是什么罪犯,而是 他们的父母、儿女、丈夫或者妻子……他们所期求的恐怕更多的是监狱要善待罪犯,期 求罪犯能够早日平安地返回家乡。如此说来,现行监狱法为监狱所设定的角色就不太妥 当了。我个人以为,切不可以将惩罚罪犯作为监狱的一项重要职能”。这个观点假如能 够成立的话,那么世界上就无罪犯可言了。这是在罪犯题目上“存在”和“意识”谁是 第一性的题目。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题目,罪犯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的。这里有一个大是大非题目,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进狱的罪犯到底是不是罪犯?是不 是由于犯罪人支属的情感因素就能改变罪犯的性质?是不是由于为了照顾犯罪人支属等 人群就要改变惩罚罪犯的职能呢?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 宗旨”。对罪犯实施惩罚的职能既是监狱人民***行刑的法律依据,又是行刑的必要手 段。罪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是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正 义的判决。惩罚罪犯正是体现了社会的公正性、正义性,同时惩罚是改造罪犯的强制手 段,是必不可少的。在***颁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中明确规定了罪犯服刑期间 必须做到“十不准”。这是对罪犯行为的法纪约束。惩罚和改造的关系是对立同一关系 ,它们各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离开了惩罚就不能稳定监狱的正常秩序,改造就无法进 行;离开了改造,单纯的惩罚就失往了惩罚固有的意义。惩罚是改造的条件和保证。惩 罚从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的角度来看它是目的;从保证改造任务实施来看,它又是手段 。由此可见,惩罚的职能对于罪犯不仅是正义的,而且是必须的。没有惩罚的改造工作 是不可想象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第七,关于惩罚的内容题目
高文同道说:“除了执行刑罚,法律似乎并没有赋予监狱其他惩罚罪犯的权力,但是 ,由于监狱法将惩罚作为了监狱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为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大量的惩 罚罪犯的措施出台大开了方便之门”。这里先分析一下惩罚的内容:笔者以为惩罚是与 罪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的,一是依法剥夺或限制罪犯的自由;二是对于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法定的期限内剥夺其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 ,“罪犯的政治权利,主要是指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可行使选举权。除此 之外,罪犯的政治权利都处于被剥夺或停止行使状态”。三是对警告、记过或禁闭措施 的使用。当发生罪犯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8种破坏监管秩序的情形,监狱可 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对发生罪犯加戴戒具后,仍不能消除其犯罪危险的4种情 况,监狱可采用禁闭这种强制防范措施,这也是对罪犯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对于罪犯 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警棍、警绳、戒 具和武器的使用。对发生罪犯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哄闹监狱、行凶***的 4种情形时,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当监狱人民***在追捕逃跑的罪犯和押解 罪犯途中,可以使用警绳。当发生罪犯有脱逃行为等4种情形时,可以使用手铐等戒具 。对发生罪犯聚众骚乱、***等5种情形时,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人民***和武警部队执勤职员可以使用武器。五是履行某些罪犯特有的法定义务。 六是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法律上的谴责。明确了上述惩罚的具体内容,就不丢脸出那些体 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或者某些土政策等等都是法律所不答应的,都在严格禁止或纠 正之列。所以,决不能把执法执纪中存在的题目回咎于“由于监狱法将惩罚作为了监狱 的一项重要任务”之过。 第八,关于罪犯改造是针对思想还是行为的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