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十年我们究竟打造什么样的监狱?律毕业论(3)
2017-11-19 04:52
导读:高文同道说:“至于说改造罪犯的提法,就更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改造罪犯 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还是改造罪犯的行为?”“我们不应该将用于极
高文同道说:“至于说改造罪犯的提法,就更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改造罪犯 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还是改造罪犯的行为?”“我们不应该将用于极少一部分罪犯身 上的改造犯罪思想的措施用于所有的罪犯,那样对于尽大多数罪犯是不公平的”。显然 ,改造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改造是改造世界,包括改造人类自身。狭义的 改造是指罪犯的改造,这个改造当然包括改造罪犯的行为和思想两个方面,由于行为是 受思想支配的。改造思想尽不是对思想的惩罚。至于高文同道说的“用于极少一部分罪 犯身上的改造犯罪思想的措施”到底指的是什么?也许是打是骂吧?打骂显然不能改造思 想。笔者以为改造思想的唯一方法就是教育,用教育的方法措施改造罪犯的思想是无可 厚非的,更谈不上对于尽大多数罪犯不公平的题目。相反,假如改造罪犯思想不是一视 同仁,而是仅仅用于极少一部分罪犯身上倒是显失公平的事。
第九,关于罪犯弱势群体的成因题目
高文同道说:“罪犯之所以成为弱势群体,是由于在实践中罪犯并没有被同等地对待 ”。“对于我们今天的监狱来讲,我们拥有比西方更为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就更 应该遵循根据***制度所确立的基本游戏规则,同等地对待罪犯。20世纪80年代我们对 待罪犯有一个‘三像’:像父母对待子女,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我想更 换其中的一个字,就是我们对待罪犯不应该是‘三像’,而应该是‘三是’,即:是父 母对待子女,是老师对待学生,是医生对待病人。”这实在是太离谱了,“像”字和“ 是”字一字之差,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更换一个字之后,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就被抹 杀了,这也许就是对“同等地对待罪犯”这个含糊观点的最好注解。假如这就是同等地 对待罪犯,那么罪犯就用不着关在监狱里服刑了,他们和***的法律地位是同等的,是 亲子关系、师生关系和医患关系,监狱的性质也就改变了。试问,在监狱里,罪犯成为 弱势群体是好事还是坏事?回答是好极了,罪犯成为弱势群体是由其犯罪行为造成的, 是由监狱的性质决定的,谁也改变不了。罪犯成为弱势群体的原因尽不是在实践中罪犯 没有被同等地对待。试想假如监狱内的罪犯成了强势群体,监狱人民***成了弱势群体 或者两者势均力敌,监狱会是一种什么状况?作为一种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治理与被 治理的关系,监狱人民***应该始终处于监狱的主导地位,处于支配地位,这是勿庸置 疑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第十,关于罪犯与坏人等同的题目
高文同道说:“对于监狱而言,必须改变那种将罪犯与坏人等同,将防范罪犯放在监 狱工作第一位的观点,这是对罪犯人格的尊重。”试问,假如监狱中的罪犯还不是一般 意义上的坏人,那么世界上还有没有坏人呢?由于罪犯是坏人,所以要对其改造;由于 罪犯是罪犯,所以称其为罪犯决不是对他人格的不尊重;相反假如称罪犯是子女、学生 、病人,倒是对非罪之人人格的不尊重。显而易见,假如罪犯不是坏人,人民法院为什 么要判决其进狱呢?为什么要剥夺其自由予以监禁呢?为什么监狱还要对其进行改造呢? 假如罪犯不是坏人,那么改造的结果又是什么呢?监狱岂不真正成了交叉感染的“大染 缸”、“传习所”了吗?这里难道还有什么正义与非正义之分,还有什么改造与被改造 之分。罪犯认罪知耻是新生的出发点,“知耻而后勇”,知耻者才能自尊。罪犯的缺陷“ 人格”只有被彻底否定,才有可能重塑健康“人格”。罪犯在监狱中被否定掉的是他人 格中的不公道部分,这是改造人的条件。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够祈看他改好!我们没 有任何理由往尊重罪犯的人格缺陷,这既不是我们所要求的,也不是尽大多数接受改造 的罪犯所希看的。无耻之徒何谈自尊?既无自尊何来他尊?
第十一,关于同等对待罪犯的题目
高文同道说:“只有建立在同等对待罪犯基础上的改造,才是真正地、不虚假的改造 ,也才能够真正实现我们所期盼的那种改造”。并得出结论:“对于我们监狱的未来发 展应该有这样一个方向:在社会主义***文明的价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能够保证罪犯得 到正确行刑、同等对待并终极实现罪犯改造的监狱”。这个发展方向大概就是高文同道 为我们描绘的未来十年我们所打造出来的监狱的光辉远景。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最重要 的条件大概就是“广泛地树立同等对待罪犯这一观点”。否则,“我们的监狱就真的落 后了,真的!”言下之意,我们现在的监狱没有做到同等地对待罪犯,所以就不是真正 地改造罪犯,而是虚假的改造罪犯。事实上,要做到同等对待,必须有一个条件,那就 是法律地位的同等。对于与一般社会公民法律地位不同的罪犯而言,要做到象对待一般 社会公民那样,同等地对待罪犯,实际上是混淆了罪与非罪的区别。刑法的“法律眼前 人人同等原则”也称适用刑法同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不 答应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体现了我国在适用刑法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决不意味 着刑法对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一律同等对待,也决不意味着刑法对罪轻的人和罪重的人 一律同等处刑。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这类特殊的公民 在监狱服刑期间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一般社 会公民相比,罪犯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罪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罪犯权利的局限性;(3)罪犯义务的特殊性。”(引自***监狱治理局编印的《全国 监狱人民***基本素质》教材。)这里明确指出了罪犯这类特殊公民法律地位与一般社 会公民的特殊性,说明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等的 。由于权利的局限性和义务的特殊性这“二性”的存在,就在法律上确定了罪犯的从属 地位。可见***与罪犯的法律地位从来是不同等的。当然,监狱人民***必须果断维护 宪法和法律赋予罪犯的正当权益,尊重罪犯的人格和尊严。总而言之,我们隐约看到高 文同道设想的未来十年所打造出来的监狱就是建立在同等对待罪犯基础上的改造。这是 多么善良的愿看!又是多么美妙的理想!到那时假如真正做到了监狱***与罪犯法律地位 的同等,那么,监狱***就都该下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