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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之我见律毕业论(3)

2017-11-19 04:52
导读:(2)海牙规则在承运人的运输本钱、保险等的方面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机制。假如一旦打破这种长期形成的机制,将需要付出一些本钱,并需要为新的

  (2)海牙规则在承运人的运输本钱、保险等的方面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机制。假如一旦打破这种长期形成的机制,将需要付出一些本钱,并需要为新的承运人责任回责原则可能导致的新题目建立新的相关机制。
  (3)承运人责任回责原则的调整某种程度上对发展中国家也是一种考验。由于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可能会增加运输本钱,这同样会加重货主的负担。
  4.2 我国《海商法》修改应该留意的题目
  一方面,就目前中国的航运业和贸易状况而言,航海科技有了一定程度发展,船舶抵御风险能力进步,航运企业实力有了很大的增强;航运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人们对航运业中公平、公正的关注度日益进步,不仅仅停留在对效率、效益的关注。但我们也要看到,我国航海技术的发展还是有很长的路要走,只有进一步发展航海技术,进一步进步船舶御险能力,才能在海运业中处于上风,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取消航海过失免责,适当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使得船货双方分担风险更为公道。这既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同一趋势,也是我国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的趋势。我国必须做好适应这种发展趋势的预备,完善船舶责任保险,保证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的国际贸易提供保障。
  总之,根据立法的适时性规则,我们应该用一种动态的观点来看待法律的发展。与此同时,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很重要。在调整承运人责任回责原则的过程中,势必会打破原有体系故有的稳定,这固然是必然趋势,但在实际操纵过程中,也可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比如有关点提出,保存驾驶船舶过失免责,但要废除治理船舶过失免责。由于治理船舶过失和承运人惯例货物过失在航运实践中是很难区分和举证的。还有观点提出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但应该实行举证责任的颠倒,即主张船长、船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是否有航海过失,应该由索赔方举证。这些观点显然为承运人责任回责原则制度的调整提供了一种比较平稳的过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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