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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律毕业论文(3)

2017-11-19 05:18
导读:结语 鉴于证据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它的客观性、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受机系统及其所依存的软硬件环境的很大;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也


结语

鉴于证据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它的客观性、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受机系统及其所依存的软硬件环境的很大;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也由于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需要用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确定。另外,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也使它难以完全回进任何一个传统类型的证据当中。在确立电子证据的具体规则时,假如考虑到这些重要特点,我们就会把电子证据视为新的证据类型,进而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收集方式及其运用作出有利于实务操纵的规定,以适应计算机网络与电子商务飞速的现实。

Abstract As a sort of new-style evidence,E-evidence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i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style evidence.When we carry through the law*** of evidence at home, the E-evidence should be treated independently in the listing of acceptable evidence.


1、刘满达:《论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法学》1999年第8期。
2、游伟等:《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法学》2001年第3期。
3、王申:《全国首例以电子邮件为定案证据的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综述》,《法学》2001年第2期。
4、秦甫等编著:《律师证据实务》,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65页
5、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03条至1006条
6、《联合国电子商务法范本》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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