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私法救济与公法保护律毕业论文(2)
2017-11-19 05:18
导读: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唯一标准就是生命的丧失。一个丧失了生命的人(死者)是否可以纳进“自然人”的范畴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可以作为一类独立的
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唯一标准就是生命的丧失。一个丧失了生命的人(死者)是否可以纳进“自然人”的范畴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可以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否具有(与胎儿相比)需要法律保护的客观利益,私法的救济方式能否对其产生作用,能否寻找到关于保护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本人的具体规定,能否通过诉讼的手段得到保护呢?笔者将在下文中具体分析以上诸。
关于死者是否可以纳进“自然人”范畴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以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权利能力自出生开始,死亡结束”;《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7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自其出生之时产生,因其死亡而终止”;民法第6条规定:“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生命权遭到侵害意味着生命的丧失,也就意味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一些国家的民法只规定了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消灭时间。如《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完成只是开始”;《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3款规定:“私权的享有,始自出生”。有学者基于以上国家民法典的规定,以为自然人死亡后仍然享有权利能力。他们之所以提出这种主张源于对自然人本质的错误熟悉。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的自然生理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具有生命形式的民事主体。5也就是说,能够被称为“自然人”的机体,其条件条件就是自然生命的存在。死者已无生命可言,也就不能纳进“自然人”的范畴。即使民法典中没有规定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消灭时间,也可以推导出死者不能够作为自然人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意味着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存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反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就不可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正由于死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缺失了保护的主体,对生命权遭到侵害的受害人来说,私法的救济岂不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人类来讲,“法律只关乎活人的世界,关乎活人的利益”。6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个丧失了生命的人显然无法纳进“自然人”的范畴而由法律提供保护,那么,民法能否认可死者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呢?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随着社会的的发展和进步,民法中的人并非仅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合伙以及国家。通过民事主体范围逐步扩大的漫长,可得而知,民事主体的设计不是任意的,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应该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其次须经法律的认可”。7什么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呢?换言之,社会存在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有两个内在要求:“其一,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意思;其二,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利益”。8作为一个丧失了生命的人,何来独立的意思和独立的利益而言。法律对民事主体的认可是以“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为条件的,缺少条件条件,民法将死者上升到民事主体的地位不具有可能性。
死者是否具有(与胎儿相比)需要法律保护的客观利益?杨立新先生关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先生以为:“在自然人出生前和死亡后,其人格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保护就是,向前延伸,保护胎儿的人格利益;向后延伸,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9有学者以“人身权延伸保护”理论为依据,主张胎儿和死者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确,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均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有一些国家规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的第7条规定“胎儿假如活着出生,也具有权利能力”。显然,即使一些国家民法赋予了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也以“活着出生”作为限制条件。法律赋予胎儿权利能力,在于胎儿具有在不久的将来成为自然人的可能性。法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由于胎儿具有潜伏的利益,胎儿所具有的潜伏利益基于胎儿活着出生而具有可估量性。对这种利益的保护有利于胎儿活着出生后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死者是无法与胎儿相提并论。一个丧失了生命的人要重新做“人”显然是无稽之谈,生命的丧失伴随着的只能是灵魂和肉体的双重消逝。此外,利益是主体“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看或需求”。10从死者的角度讲,其利益是否存在无法观察无法估量;同时,得到民法承认得利益,才由一般的客观利益成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利益,11即民事权利。法律承认或者拒尽某种利益的目的在于规范社会关系秩序。死者已经不是社会关系的一员,法律没有承认其利益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