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律毕业论文(8)
2017-11-21 05:29
导读: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职权的行使包括哪些方面的呢?从诉讼的推进过程来看,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准立案受理后,法官在当中的职责主要可分为两个大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职权的行使包括哪些方面的呢?从诉讼的推进过程来看,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获准立案受理后,法官在当中的职责主要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一是从决定受理案件后所要做的开庭审前的预备工作、主持庭审的进行;二是在庭审过程结束后对庭审中获得确认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在证据所能证实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这两个阶段也可简单的将它理解为“裁判前的工作”和“裁判工作”。我们在《规定》中法官职权行为的规范化时也就以这两个阶段来展开。
1、 裁判前阶段法官职权行为的规范化
从上面的分析中,这一阶段实际上又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审前预备阶段,一是庭审阶段。下面我们分别对之进行分析。
(1)、审前预备过程中法官职权行为的规范化
在超职权主义民诉模式下,由于法官职责使命的要求,法官不但成为庭审中的主角,而且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便已积极主动地对证据的收集调取展开了工作,并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已形成了对争议事实的“预断”和终极裁判的初步方案,这样不但违反了民事诉讼本身的性质,而且极易使法官卷进到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之中,丧失中立性,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在《规定》中,法官在审前预备过程中的角色显然已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体现出的是民事诉讼由当事人权利主导,当事人始终是诉讼过程中确当然主角(裁判的作出除外),法官的主要使命不再是往积极、客观、全面、正确地收集调查证据,并依职权作出尽对公正的裁判,而是转为在庭前预备过程中依法引导、协调、促使当事人在公道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老实地完成举证,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在一种公然透明、公平的程序环境中为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而努力。这些转变我们可以从《规定》的下述条款中探知一二。
大学排名 ①、法官依职权取证行为的收缩。在《规定》第十五条中,法官须依职权进行收集调查取证的范围发生了极大地收缩,对“人民法院以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仅限于“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公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事实”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这两类,从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规定》下,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行为一是出于法官社会公益使命的要求,一是出于法官主持诉讼、保证诉讼的公正性的要求。尽可能的避免过早陷进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利益冲突中,夸大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中立性、公正性。并且明文禁止法官主动收集调查与实体争议相关的证据。从这一点上看,无疑是诉讼的一个“好”的开始,与过往法官大包大揽的做法显然不同。
在《规定》第十六条进而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官“消极的裁判者”的角色定位,即法官在诉讼中应做的是往判定“是”与“非”,而不是往证实“是”与“非”。16
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也充分体现出法官“社会正义承负者”的角色使命。在该条中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这一规定让我们充分地感受到民事诉讼以保护当事人“私益”为主的同时也注重“公益”目的实现的特点。
②、法官服务职能与告知义务的强化。法官在审前预备阶段服务职能的强化,最直接的表现便是为当事人在公道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老实地完成举证提供便利条件,其中较为明显的是法官告知义务的强化。《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投递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投递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在这一规定中,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投递举证通知书”是法定的义务(应当),通知中包括的详尽内容使当事人在开庭之前的预备工作变得方向明确,并且很有责任心——举证直接关涉到诉讼的终极结果,整个过程呈现出一种透明公然的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