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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力监视制约机制若干题目探究律毕业论(3)

2017-11-22 04:20
导读:我国民诉法审判监视一章在立法时似并未考虑到执行中的监视,执行监视题目在民诉法及适用意见中并无明确的规定,任何监视制约机制均需要一个载体,


  我国民诉法审判监视一章在立法时似并未考虑到执行中的监视,执行监视题目在民诉法及适用意见中并无明确的规定,任何监视制约机制均需要一个载体,即程序的设定,因执行监视制约须有一个发动程序?无论是仅拘泥于原执行监视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或无法行使时,无救济程序,据执行若干规定起草职员称,原先草案中设计了对执行中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等方面的申请复议制度,后均被取消,而专章以执行监视?内部监视?代之。可见,倘若遇执行瑕疵,监视制约机制的发动方面存在重大缺失,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执行救济的匮乏

  1?程序上的救济

  我国民诉法或执行若干规定没有程序救济之规定。

  没有救济就没权利,一种无法诉诸保护的权利,实际上根本就不是什么法律权利。在执行程序中,难免发生执行行为损害当事人和案外人权益的情形。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故须在程序上确定救济办法。

  假如赋予执行当事人以程序上救济办法,则对规范执行大有裨益。

  (二)?实体上之救济的厥如

  所谓实体上之救济,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基于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方法。

  检讨我国的执行异议制度,根据民诉法208条的规定,学者多数以为简略疏误,主要缺失如下:

  (1)?当事人或第三人对于执行法院程序上违法或不当之措施有异议,未明定其处理方法。学者则以为“他们的个人意见,不能以为是执行异议”。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我国法律规定,执行员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视程序处理,以资救济。但一般情形,仅限于特定物交付或责令债务人为一定行为,始可适用,其处理结果,如维持原则判决、裁定,应恢复执行,并通知案外人驳回异议;案外人没有声明不服的机会,如变更原判决、裁定,应按变更执行,案外人亦无救济途径,对第三人利益保护欠周。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没有规定详尽的处理执行异议的法律程序,所谓“由执行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是法定程序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处于一种无状态。而且,债务人不能提起异议之诉,无法保障债务人的实体权力。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了审判职员回避制度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不受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确保中立与公正。而关于执行员回避告知程序,却没有规定。

  四、执行监视制约机制的改造和重建

  对司法的有效监视,是反腐倡廉,保障司法廉洁公正的重要条件。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指出,“假如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假如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加强对司法的监视,加强对执行权的监视,是保障司法廉洁公正所必须的,***在1997年中纪委八次会议上指出:司法上的***,是最大的***。法院作为维护公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产生***则对社会正义和法制造成严重打击,所以,加强法律监视,保障司法的廉洁极为重要。因此,亟须加强对执行监视制约机制的重构。

  (一)?通过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对司法进行监视,如建立执行抗告、程序之救济,赋予执行当事人程序异议权异议之诉制度等,对执行权予以监视。

  (二)?答应法律监视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实施法律监视、人民***作为专门的法律监视机关,依法具有保证国家法律的同一实施,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是国家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亦应受其监视。

  (三)?建立听证制度、合议制度,防止执行员专权玩法。由于程序的不公然性将使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权力过大,从而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当然,加强法律程序外的社会监视,如人大监视、社会公众监视、新闻***监视,是对执行监视机制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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