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支属拒证权制度的缺失与构建律毕业论文
2017-11-22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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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属拒证权[1]作为拒证权制度的一种,在两***系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它是支属关系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基本秩序、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从而实现国家法律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夸大国家利益的无穷至上和公民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导致该项制度在我国的长期缺失。所以,审阅我国支属拒证权制度缺失的现状及其弊端,进而补正我国的支属拒证权,对于构建***社会、推动法治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一、支属拒证权制度的价值基础支属拒证权是现代法制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举措。深进熟悉支属拒证权制度的价值,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推行。(一)支属拒证权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法律以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很难想象,如何让一个社会个体明知自己的家庭成员会坐牢甚至被判死刑,却仍然深明大义地提出相关的证据来证实其罪行;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却泯灭了自己的至爱与亲情,这样的法律和个人难免与我国的社会伦理价值观相抵触。“法律不强人所难,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和服从。”[2]真正的善法在于它被广泛的遵守和实行,否则设计再完美的法律也终将是一纸空文。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主流的道德意识一直提倡人人往私心、存公道,培养公而忘私的义务本位精神。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发现案情***而让妻证夫罪、子证父罪,甚至要求自证其罪。这违反了每一个人必定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然为他人的人性规律:一方面,它对每个人的欲看和自由侵犯最为严重,它否定了每个人利己的欲看和自由,而妄图使人的一切行为都达到公而忘私的境界,结果却适得其反,损人和虚伪之风随之而起。另一方面,公而忘私、否定利己的愿看,反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也就堵塞了人们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有力源泉,反而阻碍了社会的存在发展。支属拒证权制度的确立避免了国家刑罚权与人类亲情的直接、正面冲突,避免了将人们逼上要么抛弃伦理亲情而违心作证,要么重视亲情伦理关系而违法拒尽作证的两难境地,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主义精神。支属拒证权的重要还在于通过该制度保护隐躲于背后的特定支属关系。支属拒证权的缺失置公民于被强制作证的地位,使其面临两难抉择,要么履行法律义务,致使支属受到法律追诉,要么拒尽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该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对亲情关系的漠视与摧残。这种对信任和忠诚的摧残必然会增加家庭的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二)支属拒证权反映利益权衡的诉讼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多元主体所追求的目的不一致,各种利益的碰撞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消除的,只能根据国家、社会客观情况的发展来进行调节。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官奎斯特以为:“在我们国家,贯彻法律理论和诉讼发展历程的,最难以裁决的案件是存在两种价值冲突的案件,每一种价值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他们却相遇在此消彼长的过程中。”[3]因此,我们在设计刑事诉讼制度的时候,不能只过分重视一种利益而忽视其他利益的存在,否则社会的公平正义会受到破坏。刑事诉讼程序通过确保实体法的实施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把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首要的关注对象。就这方面而言,在法律上夸大证人负有作证义务是恰当的,这种证人义务,关键在于为了保障有效的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必须看到的是,假如为了查明事实***而不择手段或不考虑任何代价,过分夸大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个人利益,那么也是不可行的。由于当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为社会利益充当证人时,其结果可能使其他某种公共关系和个人利益遭到极大破坏,而这种利益损失可能会造成更大程度上的社会不稳定。长期以来,对于案件***的过分追逐使得我们要求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无一例外都有作证义务,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支属也不例外,亲情必须让位于国家的刑罚权。[4]但是,进行刑事诉讼不只是为了行使刑罚权,刑事诉讼的展开具有多元目的性,假如为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而破坏了作为社会***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也是得不偿失的。确立支属拒证权正是对追求客观真实与保护人权、程序公正等价值进行权衡之后,以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在某些情况下比查清案件真实情况更值得人们珍视,为了保护这样重要的关系,公民有拒尽作证的权利,而无论这样的特权会给发现案件真实情况造成多大的障碍,这样的机制正好体现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和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的权衡。(三)支属拒证权昭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当代中国仍然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国家权力仍然牢牢控制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个体的权利仍然处在权力的阴影和重压之下。强大的权力在立法上即在法律规则上就充分显示了国家和政府权力对个人自由的种种重压与损害。权力的膨胀已经严重阻碍了某些领域的自由发展,甚至扭曲了某些领域的伦理道德。[5]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概念之外不能被国家所沉没的非
政治领域,强制支属作证是一种非法进进私人关系领域的政府行为;当政府强迫支属作证反对自己的亲人时,证人必须在亲情和国家的法律之间作出一个两难的抉择,而支属拒证特权则通过消除这种两难境地来保障公民之间的亲情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追究和打击犯罪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证实公民有罪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国家来承担,公民没有义务证实自己的支属实施了犯罪从而帮助国家承担追诉的职能。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帮助***或者检察官承担追诉职能,这种法律充分体现了国家权力的跋扈和对人民权利的漠视,混淆了家国界限。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权力意识十分浓重的国家,我国的法治应当保障社会和个人有独立发展的空间,以现代法制来廓清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十分必要的。而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它的独立和自主地位的确立又是社会独立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支属拒证权的确立在证据法领域明确了家国界限,限定了家国之间的分界线和国家权力的最大范围,[6]使国家权力的膨胀和滥用丧失了正当性基础,公民的个人权益得到最大的尊重和发展。 二、我国支属拒证权制度的缺失(一)支属拒证权的缺失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这些规定表明,如实作证是任何一个知晓案情的公民的义务,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人拒证的特权,包括近支属。为了防止人们违反作证义务,我国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作了保障。在实体上,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躲、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躲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实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了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实,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些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躲、包庇、伪证行为,不论其与被窝躲、包庇或为之作伪证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予以定罪和处罚,并不因近支属身份有任何差异。在程序上,《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