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1-23 01:37
导读: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以为,可以把情节犯从形式概念即法律特征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基本概念。狭义的情节犯即基本情节犯,是指我国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以为,可以把情节犯从形式概念即法律特征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基本概念。狭义的情节犯即基本情节犯,是指我国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的情节要求或者以此作为认定该罪既遂形态的犯罪类型。而广义情节犯除了包括基本情节犯之外还包括刑法分则中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刑罚升格条件(情节加重犯)或者减轻处罚条件(情节减轻犯)的犯罪类型。
二、情节犯的特征考察
要正确理解情节犯的基本内涵和外延,还应当从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着手,并以此区分情节犯与其他犯罪类型。
1.情节犯的法定性。犯罪情节是依附于犯罪而存在的,离开犯罪,就不存在所谓犯罪情节。犯罪情节是构成犯罪的要素之一。而情节犯就是依附于这些犯罪情节而存在的,没有情节则不存在情节犯的题目。而这些犯罪情节必须是由刑法分则明确加以规定的。
2.情节犯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犯罪情节是质和量的同一,犯罪情节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们对于犯罪的存在与变化的意义并不相同。有些情节决定着犯罪性质,离开了这种情节,犯罪就无从谈起。这种情节主要反映犯罪的质的规定性。对于这类犯罪类型,我们称之为狭义的情节犯;还有些情节则并未定定犯罪性质,但它们的存在对于犯罪性质的变化存在一定影响,这种情节主要反映犯罪的量的限定性,对于这类犯罪我们称之为广义的情节犯。
3.情节犯在刑法条文表述上的模糊性。犯罪情节是主观和客观的同一,我国刑法对犯罪情节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对于情节犯应当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4.情节犯范围的广泛性。情节犯在我国刑法中大量存在,不仅仅存在于刑事立法中,还存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即从刑法本来规定的条文上并不属于情节犯,但是司法解释却将该种行为规定为情节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情节犯有93个罪名,这还不包括情节犯加重犯、情节犯减轻犯和情节犯特别加重犯,以及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中所涉及到的其他情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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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主观罪过上,很多学者都以为情节犯的主观罪过应当为故意。①关于情节犯是否存在过失的主观罪过的题目,我国有学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②;刑法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职员违反守旧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第432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1款规定,违反守旧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的过失犯罪,其构成要件既包括危害结果,又包括了情节要件,对于这种情况,该论者以为这是立法竞合,既可以以为是结果犯,由可以认定为是情节犯。我们以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固然我国刑法中确实存在以上的规定,但是,笔者以为,过失犯罪都是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所以说,把过失犯罪规定为情节犯的情形,大多数是由于对危害结果需要限制。对于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漏军事秘密罪应规定为结果犯。实际上,目前情节犯的规定是立法粗疏和立法技术不成熟的表现,因此,笔者排除这两个所谓过失情节犯的情形。除此之外,我国刑法中还有情节犯的主观罪过为过失的罪名,它们分别是:武器装备肇事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而这些正是立法需要完善之处。
情节犯是立法基于对现实的关注而诞生的一种犯罪类型,其最大的特点就在于该制度是对现实的关注——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与法律局限性和稳定性之间存在某种不可调和的矛盾。个人需要自由,国家需要秩序,***社会的建立则需要游离于自由与秩序边沿间的法律制度的创设。刑法作为一种秩序规则,它与社会现实相互依存,它的每一个制度的设置都是以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同时把社会现实作为其内容。我国基本刑事政策贯串于整个刑事活动过程,它对犯罪类型的设置和犯罪类型的司法认定,都起到重要的指导性作用。我国刑法中情节犯制度的设置,从刑事政策的精神和内容上看,它与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一脉相承,可以说是我国刑事政策法制化的集中体现和重要途径。情节犯尤其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减轻犯和情节特别加重犯的存在,使罪刑均衡的价值理念得以在立法上体现并在司法中正确贯彻执行。所以,在刑事法制背景下存在的情节犯有其特定的意义和价值。三、刑事政策对情节犯立法设置的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