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律毕业论文(3)
2017-11-23 01:37
导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其核心是实事求是、具体题目具体分析。我国刑法中情节犯的设置,正是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一脉相承的。在我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其核心是实事求是、具体题目具体分析。我国刑法中情节犯的设置,正是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一脉相承的。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情节犯及其派生的犯罪类型,就是贯彻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对我国刑法中确立情节犯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具体来说,就是将具有可罚性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稍微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非犯罪化,对危害严重的行为规定重的法定刑,对危害社会相对较轻的行为规定相对较轻的法定刑。情节犯的特点之一就是刑法规范中“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内涵的模糊性,而这种模糊性并不完全是立法者被动选择的结果,恰恰相反,在有些情况下,正是基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刑事政策的考虑,立法者主动地、积极地选择并利用刑法规范的模糊性以实现其立法目标。情节犯自身表述上的模糊性不可避免,“书不尽言、言不尽意”乃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普遍存在并且无法解决的题目。刑法明确性的要求不能过分,模糊性的法律语言同样具有刑事法治价值内涵。刑事法制内容的实现以及在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冲突中以谁为主导或者并重的取向并不在于刑法规范表述上的明确性和模糊性的差异,而在于我国以什么样的价值观作为我们运用法律的逻辑出发点。即使是再明确的法律同样可以被不正确的观念所利用,侵犯人权的危险并不由于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而消除,更何况“明确性”只能是我们至高的追求而无法达到终点的海市蜃楼。由于刑事法治的内涵并不只是高高在上的抽象的无生活背景的知识体系。我国刑法中的情节犯是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主义精神的,并且满足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情节犯的立法模式实现了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两种价值取向。一方面,由于情节犯的存在,可以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到刑罚的制裁,有利于缓解社会变化和实现刑法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另一方面,情节犯通过“情节严重”的情节要求,限制和缩小刑法调控社会矛盾的范围,这正是与当前刑法价值取向相吻合——实现
政治国家刑法向市民社会刑法的转变。刑事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刑事政策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但是刑事政策的这些特点又轻易成为随意性等不利因素。因此,把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从而更有利于发挥其积极作用。“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定型化。”③刑事政策的价值判定标准决定刑事立法的价值走向,因此,刑事政策应当对刑事立法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反过来,刑事立法应当体现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精神。而情节犯作为我国刑事立法中特定的一种立法模式或谓犯罪类型,在与刑事政策的互动关系上体现了上述的辩证关系。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首先,情节犯的立法宗旨符合了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在定罪上的区别对待原则。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涵包含了区别对待的内容,区别对待是指针对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不同,分别施以不同的处罚或处遇。其中区别对待就包括了区别对待包括定罪上的区别对待、量刑上的区别对待和行刑上的区别对待三个方面。
其次,情节犯体现了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基本精神。宽严相济的内容首先是惩办与宽大不可偏废,既不能宽大无边,也不能一味惩罚,忽视惩办与宽大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倾向都是错误的。其次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是相对而言的。“宽”不是尽对的宽,“严”也不是尽对的严。在讲严或惩办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到应当重罚的犯罪可能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讲宽或宽大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到应当轻罚的犯罪分子可能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宽和严有张有弛。
再次,情节犯符合刑事政策灵活性的基本要求。灵活性是刑事政策的灵魂。根据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及治安形势的变化,或者根占有效揭露打击犯罪的策略需要,以及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较夸大惩办,在一定时期又较夸大宽大,符合实际地把握宽严的节奏和范围。有的是在条件根本变化下政策的根本转变,有的则是适应斗争需要在政策上的临时调整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