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律毕业论文(4)
2017-11-23 01:37
导读:最后,情节犯反映出刑事政策开放性的特点。刑事政策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会随着社会的变迁会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所以在刑事政策的体系中其内容不
最后,情节犯反映出刑事政策开放性的特点。刑事政策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会随着社会的变迁会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所以在刑事政策的体系中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情节犯本身的构成模式就是具有开放性,其“情节严重”的要求也是随社会变化会被赋予不断变化的内涵,这也与刑事政策的特点相辅相成。此外,情节犯符合“惩办少数,改造多数”的基本刑事政策精神。“惩办少数,改造多数”有两层含义,其中之一就是明确刑法重办的对象,将刑法打击的锋芒主要指向那些严重危害***,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四、刑事政策对情节犯司法适用的指导性意义
早期的刑事政策是被限定在“立法”范围内往理解的。例如克兰斯洛德以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力的措施。而费尔巴哈则以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聪明”④。刑事政策的内容是基于个人主义态度,反对罪刑擅断,提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等刑事近代化主张,并以此为中心建构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体系,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开端。19世纪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刑事古典学派面对常习犯、累犯、少年犯等犯罪现象激增的社会现实束手无策,实证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的基础上应运而生。实证研究方法被引进刑事政策领域,刑事政策的研究领域大大拓宽,扩展到整个社会政策领域。1882年,李斯特的“马堡计划”从目的刑理论出发,建立了刑事政策的全新体系。“刑法之刑事政策化”开始成为刑事法学的重要特征。刑法不再是过往古典学派所坚持的那种纯粹规范意义上的理性化的刑法,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成果被纳进到刑法之中。目前西方国家从总体上刑罚趋于缓和,刑罚网疏缓,出现了“轻轻重重”的战略调整。夸大控制死刑,废除死刑,主张轻刑化和非刑罚化。所谓“轻轻”指对稍微犯罪实行轻刑化,“重重”指对重罪及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更多地使用更长的监禁刑。做到轻罪轻处,重罪重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我们以为,刑事政策应该贯串于刑事实践的全过程,它不仅对刑事立法起到指导性作用,而且对刑事司法同样具有指导作用,我们这里主要讨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对情节犯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情节犯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如何体现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精神题目。
首先,刑事政策对情节犯司法适用的价值观指导性作用。现代刑事政策的两极化趋势决定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当夸大重其重者,轻其轻者。情节犯作为我国刑法中的轻罪类型,⑤在刑事司法中应体现刑事政策轻刑化的一极。因此,在情节犯的司法认定当中,应尽量考虑以权利为本位,以限制刑罚权的使用为原则。这就包括在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两个环节上。在公诉机关起诉时候,公诉机关对情节犯之行为性质的判定当属于阶段性熟悉,此时对情节犯之“情节严重”的考察应当体现刑事政策“轻其轻者”的基本理念,而在刑事审判阶段,即对情节犯性质进行终极司法判定的时候,也应当以这种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为指导。
其次,情节犯的司法适用体现了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活动的调节性作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总处于相对变动中,其中还包括社会治安形式等短期性的变化。这些因素都在某种程度上对刑事政策的调整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这些因素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定。情节犯之“情节严重”尤其反映了这一点。在不同阶段社会对“情节严重”判定的标准也不一样,而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刑事政策重点的调整。刑事政策的调整对情节犯司法适用的表现贯串于整个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另外,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等原因决定了司法资源的配置要求夸大其有效性。所以在对情节犯之“情节严重”的考察也放在特定的刑事政策背景下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