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精神***症的刑事责任能力及法律关系的评定
2017-11-23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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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精神***症是涉
【摘要】精神***症是涉及各种最多的一组疾病。探讨和其刑事责任能力和法律关系的评定,不仅能推动司法实践中各种相关题目的解决,也能推动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的,进而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
【关键词】精神***症 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关系 评定
精神***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于青壮年缓慢起病,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在我国,精神***症是涉及各种法律题目最多的一组疾病,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案中约占70%。患者往往受精神症状的支配,经常出现伤害、凶杀、强***、纵火等严重危害的行为,成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涉及刑事责任能力题目;有的因外伤或其它原因而发病,而涉及法律关系评定题目。以下,笔者试述之。
一、精神***症概述
精神***症属于内因性疾病。一般以为,遗传、个性缺陷等内在病理因素是导致发病的主要原因,而躯体因素、社会因素等外在因素是诱发原因。
该症患者通常意识清楚、智能良好,有的病人在疾病过程中可出现认知功能损害。其病程分持续进行和中断发作两种形式。持续进行者病程往往迁延不愈,逐渐呈精神衰退状态。中断发作者在病情发作一段时间后,间隔以缓解期,缓解期精神活动可基本恢复正常,也可遗留一定的精神症状或精神缺损。但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部分患者可逐渐出现精神衰退;也有的仅发作一次,缓解后不再发作且无精神缺损者。
二、精神***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对所实施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辨认能力以及有意识的控制能力。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精神正常的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我国《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
法学要件,即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据此,精神***症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以下三种分法: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症患者假如处于发病期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或残余病态观念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患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的原因使这些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症患者假如处于发病期,但作案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相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些情况下作案,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症患者假如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缓解,病程完全平息,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一般原则,但每个安静都具有特殊性,要具体案件具体,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精神,首先确定医学诊断,明确是否具有精神***症,作案时处于何种病程阶段。然后分析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与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定。
三、精神***症法律关系的评定
法律关系是指公民涉及的精神损害及相关的题目。精神损害是人体受机械、理化、生物或心理等致病因素作用后出现的精神障碍。法律关系的评定将直接关系到对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题目。其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