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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ADR的思考律毕业论文(2)

2017-11-23 03:19
导读:西方ADR制度在近几十年的不断发展中吸取了各国丰富的司法经验,其成功实践表明了ADR对解决法律纠纷的普遍适用性。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主要形式的ADR 机

西方ADR制度在近几十年的不断发展中吸取了各国丰富的司法经验,其成功实践表明了ADR对解决法律纠纷的普遍适用性。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主要形式的ADR 机制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已为国民所熟知, 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国际上也被誉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美好制度”。但是进进90 年代后,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首先表现在调节组织和调节纠纷的数目下降。1990年全国有调解委员会102 万个, 到1996 年为100116 万个, 到2000年减至9414 万个。1990 年调解的民间纠纷为740192 万件,1996年减至580122 万件, 至2000 年为50311 万件。其次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诉讼所解决的纠纷比例下降: 据***人士先容, 调解与诉讼的比例在20 世纪80年代为10∶1 (最高达17∶1) , 至2001 年将至1∶1。[⑩]人民调解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人民调解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解决纠纷的需要,并逐渐暴露其弱点:主持机构或职员素质低,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当事人双方的实力和能力的差别易导致某些不公平的解决结果;民众的纠纷已经突破原有的家长里短模式,新型的纠纷如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人民调解在新的领域中很难适应,难以发挥作用;新型的纠纷模式更加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参与,以进步纠纷解决的能力以及纠纷解决的正当性;一些律师对ADR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鼓励当事人放弃协商努力,继续诉讼。诸如此类的题目都可能成为阻碍ADR发挥作用的因素。而一旦ADR失败,再次进进诉讼程序,会使纠纷解决的本钱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反而给当事人造成了更大的负担。因此,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也面临着很多质疑和挑战。三.律师和ADR的相互作用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一)ADR为律师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随着当代律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用也越来越突出。ADR 的广泛应用,使得律师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现实中很多律师无法在传统的业务中取得上风竞争地位的困境,而且为其朝多方领域拓展业务提供机会;同时, ADR的成功运用有利于律师综合素质和法律地位的进步。
(二)ADR的发展需要律师的参与
1.当事人在发生纠纷而选择解决方式时,需要在诉与非诉等解决方式之间进行反复权衡和比较,考虑何种方式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这些权衡的条件是其熟悉相关法律尤其是程序法律规范,而一般当事人由于不精通或者根本就不了解程序法,因此难以保证其判定和选择的理性与正确。而以诉讼为传统业务的律师,对法律的精通,对诉讼程序的娴熟,使他们面对纠纷有足够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定和衡量,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某种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猜测,从而使律师对于纠纷的评价意见更可能“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反之,假如缺乏律师的参与,就难以促进程序法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潜伏功能的有效发挥,更难以实现对于纠纷解决程序选择的理性判定和正确选择。
此外,律师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也同样是解决纠纷的必备条件,他能够迅速将法律、习俗、道德、事实等运用职业练就的聪明和审慎巧妙地融合,帮助当事人努力达成纠纷解决的合意和协议,对纠纷解决机制作出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选择,使纠纷彻底得以解决而避免进进诉讼程序。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在《迷失的律师》中所指出:“不管是作为私人利益的代理人,还是作为国家事务的顾问,律师政治家所做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为目标的选择提供建议。正如他以及其他所知道的那样,其工作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审慎地帮助他的代理人更好地理解他们自己的利益和理想抱负,指导他们在可选择的目标中作出抉择。”[11]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2.律师的参与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压力。在律师指导帮助下通过ADR解决纠纷,可以避免由于客观存在的所谓“强势当事人”、“弱势当事人”之间差异而导致的正义缺失。当事人愿意积极履行达成的协议或者合意,从而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使其再次转进诉讼程序,加剧司法资源有限而诉讼量激增的冲突。四.律师参与ADR所面临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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