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律毕业论文(2)
2017-11-23 03:19
导读:3、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笔者以为,改革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总的想法是:在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下,结正当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3、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笔者以为,改革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总的想法是:在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下,结正当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院内部机构的重新调整和职能的重新划分,特别是大立案制度建立和有效运转之后,将法院调解独立出审判庭之外,在立案庭设专门调解机构,由其专行调解。其运转程序是:法院立案以后,可以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交由调解机构在规定的期间内调解。在规定期间内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审判庭审理判决,审判庭不再主持调解。如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除原告撤诉的外,当事人可以申请“合意判决”。此方案一方面隔离了审判职员与调解职员身份上与对案件处理意见上的沟通与联系;另一方面,减轻了审判庭的案件压力,避免案件久调未定,也使审判庭名符实在。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不容反悔。调解书投递适用判决书投递的有关规定。如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
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工作原则。诉讼外调解固然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规定,但它不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但与民事诉讼有密切关系,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道防线,有些民事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了,就不再通过诉讼解决。诉讼外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独创,依靠人民调解组织解决民间纠纷也是我国的独创,它被西方一些学者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据***基层司的统计,过往全国人民调解与法院民事审判案件的比例为14:1,即调解解决14件,诉讼1件,现在这比例已下降到大致为1:l左右,即调解解决1件,诉讼1件多,这种状况表明:一是诉讼外调解发挥了诉讼调解不可替换的作用,二是诉讼外调解在现阶段发展的潜力巨大。在新的条件下,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如何对调解员的选任、培训及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如何更好地发挥好诉讼外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都是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应该认真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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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外调解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有以下两点重要不同:第一,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须程序。民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调解解决的,必须出于自愿,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指导的义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诉讼外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假如有违反的现象,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2、诉讼外调解制度的动因。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从的统计来看,固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导致这项制度在上有反对者,实践中有滥用者,存在一定的争议。而诉讼外调解的理论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因此积极开展这方面工作不存在理论,实践中也消化了大量的矛盾,发展空间广阔。具体说,发展诉讼外调解存在以下动因。(l)进步效率的市场动因。调解虽有用度,但比起诉讼来,花费少得多。诉讼往往几经反复,数年未定,不利于商事活动的进行,“时间就是金钱”,这个千古不变的规则和调解的低本钱,是推动了调解工作发展的市场动因。(2)相对灵活的操纵方式。由于诉讼外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不仅考虑要符正当律规定,而且还要考虑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如人情),特别是要考虑未来发展的因素,是一种互谅互让向前看的和解方式,并且当事人可以预知其结果。而诉讼则只考虑事实和适用法律,灵活性小,双方当事人难以预知其结果。(3)和为贵的社会动因。诉讼外调解可以使双方当事人保持和睦关系,特别是对于邻里之间、合作伙伴之间,更是如此。而诉讼则往往撕破面子,把关系搞僵,不利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和为贵是传统思想下的处世原则,在实践中很多人选择了调解,社会和法律也给予了很大支持。(4)减轻法院负担的要求。市场越发达,交往方式越复杂,则矛盾纠纷越多。特别是经济快速发展及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已使矛盾纠纷增加,法院不堪重负。解决法院负担的最好办法,就是发展诉讼外调解,分流案件,把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诉讼外,法庭内的负担就减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