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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当防卫律毕业论文(3)

2017-11-23 04:02
导读:正当防卫权固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必须以一定的法定条件为依据,即正当防卫人应具备必要的原权为基础。首先,正当防卫的存在是以某种正

正当防卫权固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必须以一定的法定条件为依据,即正当防卫人应具备必要的原权为基础。首先,正当防卫的存在是以某种正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为条件条件,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也就没有正当防卫的存在。他是为保护正当权益(人身或财产权)而派生出来的一种非独立的辅助性权利,在没有不法侵害进行时,只能是一种期待的可有的权利。其次,正当防卫的实际行使和有效行使,必须以防卫人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为机密条件。正当防卫权通常以防卫人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和自然自卫能力权两个原权利的基础。基于这些原权会产生以下派生权利:(一)制止权:正当防卫人为维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可以根据不法侵害的急缓、轻重、强弱方式和手段,采取相应阻却方法,以阻却不法侵害继续进行而享有的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的权利。(二)公道损害权:正当防卫是正与不正的较量。在较量过程中,往往为了使不法侵害停止下来,面对不法侵害的攻击危险,采取一般防卫方法难以制止的情况下,享有反击不法侵害人直至使其受到损害而失往继续侵害能力的权利,是制止权的延续和。(三)特殊防卫权: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有些不法分侵害处于即时、快速和凶狠状态,假如不采取过度的防卫行为,有可能被不法侵害行为剥夺性命等严重危害或由于防卫人受到不法侵害的攻击,出现惊愕、刺激、恐怖等意思失控情况。为此享有的致使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权利,是公道损害权的延续和发展。(四)免责权: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的“免责性”。只要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把握一定的反击度,不至于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明显的重大损害,转变成了反向的不法侵害,就属于正当的范畴,享有免责的权利。四、正当防卫权的来源:个体权利与权利的协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从法基础来看,“有权利就有救济”是法的基本精神。当社会主体的权利,无论是财产权利,还是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手段或两种手段并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忽然发生不法侵害时,往往来不及借助公力救济,此时私力救济显得尤为重要。正当防卫就是在发生严重不法侵害情况下,赋予社会个体重要又不可或缺的私力救济权。
在史前社会里,人们保护生命权、继续权、财产权的本能也就转化为防卫和复仇的习惯,这种习惯经当时原始社会秩序的认可,也就成为习惯性的防卫权和复仇权。国家出现后,作为执行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承担起了保护公民权利的任务,固然国家权力的设立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目的和终极回宿,但权利与权力之间也存在着对立关系,由于,国家行使保护公民权利的权力,往往只能在事后实施,对于正在进行侵害权利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既然国家无法在这一特定时刻对正在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有效的公力救济,便只能由公民个人行使私力救济权。理解这一点,才可以理解社会里国家为什么答应公民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方式保护权利。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法和天赋人权,把正当防卫视为人类出于本能需要而享有的一种自然自卫权,因此,答应个体为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而无法获得公力救济的紧急情况下,有权对不法侵害人采取杀死、伤害等类似的暴力防卫手段,甚至对于稍微的侵害也可以采取剥夺侵害人生命的最严厉的防卫手段,将个体防卫权利上升到无穷的程度。
但进进21世纪以后,社会化大生产和法律调整社会的领域日益之泛,法意识的社会化导致以社会本位的法替换个体本位的法,而现实也决定个人权利总要受到一定限制才能维护整个社会权利,否则个体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关于正当防卫权也必然由过往以个体权利为基础到以社会权利为基础确立正当防卫的法律内核。将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截然分开的法律不是一部完完美的法律,因此正当防卫制度应有效地协调和解决两方面的权利冲突,使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处于一种平衡状态。正当防卫法律制度在选择它所要保护的一种权利时对于这种选择所可能导致的另一种权利的损害不应该予以忽视。因此,在面临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冲突,正当防卫制度应按照一种能够避免损害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方式来配置两者的关系,使正当防卫权的内核处于个体利与社会权利公道配置的权利平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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