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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为何需要方式关于 自觉?律毕业论文(2)

2017-11-23 05:11
导读:形而上学方法 “以探究权利、法之道德、自由及人类普遍意志的联系的抽象观念作为出发点。”[16]它用形而上学、 心理学 、 伦理学 乃至自然神学的最普

形而上学方法 “以探究权利、法之道德、自由及人类普遍意志的联系的抽象观念作为出发点。”[16]它用形而上学、心理学伦理学乃至自然神学的最普遍、最抽象的形式关注人们之间的世俗关系,致力于发现一般法律概念的伦理学和心理学基础。用柏拉图的话说,就是试图往发现和描述概念或制度的理念。[17]具体到宪法学领域,就是用前述哲学方法来分析规范的正当性,为宪法的理念、原则、制度与规则寻找理性依据。它属于价值的宪法学,[18]因而经常与哲学和政治哲学相重叠。  分析方法将形而上学和伦理学搁置一旁,从真实的法律事实出发,对实定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又可称为实证方法。宪法的分析方法表现为分析实定的宪法规范,探讨宪法整体价值(规范)秩序、宪法典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规范与规范之间的逻辑关联性、规范内部的逻辑结构与关系、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等就属于宪法的分析方法或者实证方法。这一方法最具实证和经验意义上描述性科学性格,是其他学科所不能替换的。  历史方法试图发现法律是如何产生并生长成它现在的样子,它将法律看作时间的产物,法律的概念、原理和规则是在一国特定的社会、政治、文化等滋养之下历史地长成。宪法的历史方法就是分析宪法现象和宪法规范怎样受这些因素影响而成就。从本质上而言,这一方法轻易流于普遍的政治和社会历史。由于宪法通常与一国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共生,其研究也多与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相重叠。这既是为什么其他学科能够涉足宪法学,也是宪法学为什么还有宪法政治学、宪法史、宪法经济学[19]、宪法社会学等分支学科的原因。  比较方法关注空间而不是时间,它收集、检验、参酌在每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或者大多数体系中所发现的概念、原理、规则和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20]并为本国法律体系提供正当性基础。比较宪法学则是从考察不同国家中实际有效的宪法进手,进而揭示这些规则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应对这些国家中本质相同的题目的。严格而言,比较宪法学依然须求助于历史,离不开历史方法的帮助。  解释方法是目前所有方法中最年轻且最富生机和活力一种法律实践方法,主要是法官依据实定规范,通过一定方法和程序来探询规范含义并发现规范的一种方法。宪法解释方法则是法官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以宪法规范为依据,通过司法方法和程序,从不确定的事实中提炼价值,发现规范,服务于纠纷。宪法解释方法具体包括原意解释、文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宪法学各种方法与宪法规范的关系可如下三棱图所示(由于技术的原因,此处图表,无法正常显示。向作者表示歉意!):  A (上) 图例:  A = 形而上或先验方法(规范之上)  AB = 历史方法(纵向)  CD、EF = 比较方法(横向)  O = 分析宪法(规范之内)  C E B = 解释方法(规范之下)  O D  F 注:图示中各线相交于一点O,形象地表示出这一事实:一切宪法方法始于宪法规范,围绕着规范(包括理念、原则和制度)展开论证。  B(下)  结论:理解并发现  作为法学的宪法学方法始于规范,又终于规范,由于“法学坚固而本质的价值在于对实在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材料的处理”。[21]无论宪法学研究者的目光在怎样一个广阔的视域之内流连往返,始终须以一国实定的宪法规范为出发点,结公道念、原则和制度,着重分析基本的宪法概念,使宪法学真正回到法学家族中,并与政治学分离,否则就只能侈谈宪政,[22]而不理解“法”上之“宪”,遑论以宪法规范分析宪法题目。  宪法学方法的终纵目的在于发现规范,寻求理解宪法规范之真义。“上穷碧落下黄泉。”通过各种方法对宪法规范进行上下左右及规范内部的立体“观看”,一睹宪法真容。上者,于宪法规范之上看宪法,可形而上或者先验地探询宪法规范的理念与正当性;纵者,于历史脉络中挖掘宪法规范的历史公道性;横者,于比较中寻求特定国家宪法规范的现实公道性。内者,于宪法规范之内看宪法,对宪法规范进行逻辑的实证分析,探知规范的精微细致之理。下者,以宪法规范为依据解决纠纷,进而发现新的宪法规范,弥合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昔日王国维语:“进乎其内,故能写之;出乎其外,故能观之。进乎其内,故有生气,出乎其外,故有高致。”综合各种方法,上下内外,纵横捭阂,则宪法是什么,焉有不可得之理?  注释:  [1] 转引自邹波:《沉默的少数》,载《经济观察报》书评增刊,2004年11月15日。  [2] [英] 詹姆斯·布赖斯:《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3] 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6、427页。  [4] 参见韩大元:《论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宪法学研究范式与宪法学中国化》,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 期;《一九五四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赵世义:《宪法学的方***基础》(不过,这篇文章倒不是谈论宪法学方法,而是方法的基础如个人主义等)。林来梵:《本日宪法学:方法与机遇》,载“中国宪政网”2004年11月4日。林来梵:《论宪法学的根本方法——兼从法理学方面的追究》,载《法学文稿》,2001年第2期。林来梵、郑磊:《关于法律学方***》,载《法学》,2004年第2期。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导论》(本文发表于2003年,载“中国宪政网”,2004年3月27日。)参见《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89页。  [6] 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90页。  [7] 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80、290页。另参见[德]考夫曼:《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91——125页。  [8]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8页。  [9] [德] 卡尔·恩吉施,郑永流译《法律方***的任务和目标》,载“法律思想网”。  [10]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6页。  [11]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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