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为何需要方式关于 自觉?律毕业论文(3)
2017-11-23 05:11
导读:[12]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6页。 [13] [德]拉班德:《德意志国法学》初版序文,转引自《宪法学原理》,第4
[12] [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6页。 [13] [德]拉班德:《德意志国法学》初版序文,转引自《宪法学原理》,第427页。 [14] 这一事实也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理性传统,即英美理性传统更多的是一种实践理性、经验理性和个案理性,大陆理性传统则更多的是一种抽象理性和普遍理性。作者注。 [15] 除却历史方法和比较方法之外,这些方法实在就是宪法哲学、分析(实证)宪法学(姑且这么称)和宪法解释学。作者注。 [16] [英] 詹姆斯·布赖斯:《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17] “这一学派的作者们所写的书籍在欧洲大陆汗牛充栋,但在英美却比较少见。”这是由于,这是一些喜欢玄想的人所做的事,而英美之人更多的以为除非富有明确的实践效果之真理,否则即为浪费时间。参见《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18] 其中《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主要研究自然法思想对美国宪法的影响;《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研究各种宗教主要是***教神学对宪法的影响;《宪政的哲学之维》主要研究一些哲学原理和思想对宪法的影响。这些都可以视为宪法的形而上学方法。参见[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宪政的哲学之维》,三联书店2001年版。 [19] 这里的宪法经济学主要指美国学者查尔斯·比尔德以经济利益历史地分析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的著作。参见[美]查尔斯·比尔德:《美国宪法的经济观》,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而波斯纳以经济学的本钱-效益理论分析宪法规范的设计,及布坎南以经济学的交易过程分析宪法政治制度等论著,当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宪法经济学。参见[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0] [英]詹姆斯·布赖斯:《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21] [英]詹姆斯·布赖斯:《法学的方法》,载“法律思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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