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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地方保护主义律毕业论文(4)

2017-11-23 06:10
导读:3.协调和修改审判监视机制相关规定,强化对调解的监视机制。 对调解书的不可上诉似乎无可非议,那么再审尤其是在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程序对防范地方

3.协调和修改审判监视机制相关规定,强化对调解的监视机制。
对调解书的不可上诉似乎无可非议,那么再审尤其是在上级法院启动的再审程序对防范地方保护主义就显得特别重要。而现行民诉法对申请再审条件的苟刻限制显然不尽公道。笔者以为,在上述调解程序得到确立后,对任何违反法定调解程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可以启动审判监视机制予以纠正,这就要求修改民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适当放宽,增强其可操纵性。
同时,应当明确的是,调解协议固然因包括了当事人的自愿处分而不便对其进行直接的正当性监视。但法院调解同样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方式,应当也必须纳进检察监视的范围内。因而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同样具有抗诉权,只是其抗诉的理由更多地需要从程序上寻找而已。唯如此,才可能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更多、更强有力的正当渠道。




1.《司法改革》 王利明
2.《法院调解制度的评价与完善》 汪健华
3.《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构想》 司莉
4.《民事诉讼法学》 柴发邦
5.《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徐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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