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的立法思考律毕业论文(4)
2017-11-24 04:07
导读:(二)有组织团伙犯罪。有组织团伙犯罪具有人数多、组织严密、结构稳定、治理规范、危害性大等特点,有的甚至直接危及到国家政权,因此,各国对有组织团
(二)有组织团伙犯罪。有组织团伙犯罪具有人数多、组织严密、结构稳定、治理规范、危害性大等特点,有的甚至直接危及到国家政权,因此,各国对有组织团伙犯罪都采取特殊的刑事政策。“二战”后很多国家以为,轻刑化倾向“不宜适用于对黑组织活动的处置”。因此,对***性质组织犯罪,可以规定证人特别是***性质组织中的共犯和知情者的如实作证的义务,拒尽作证的应予处罚。但此例外情况应结合化后的“坦白从宽”规则及证人保护制度来实行。
(三)公共安全及抢救犯罪。对不立即讯问并获取供述就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不立即提供受害人所在场所就可能危及被害人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这类案件包括危险品着落不明的投毒、***、爆炸品犯罪;能引起一系列伤害事件的谋杀犯罪;可以导被害人死亡的绑架犯罪等。
以上例外情况的沉默权公道限制使用条件必须是发现了有关职员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相应证据。这个证据并不要达到定罪或起诉标准,只要能引起“凡人的怀疑”就可以。对于出现例外情况,假如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拒尽合作,那么他的沉默权应作为对其不利的推断,其沉默行为本身应被刑法处置。只有进行了这些公道限制,沉默权在才可以在不给社会造成较大冲击的情况下得到推行。
五、结论
综上所述,沉默权在被告人的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是一种优先于其它权利的权利,是其它权利的基础和保障,没有沉默权,其它权利将无法实现或者无法充分的实现,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所以,沉默权是被告人不可缺少的诉讼权利,只有规定沉默权,才能真正体现出诉讼理念中的公平、正义,即公正。
笔者相信,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进,对人权保护的进一步重视,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法律上也会出现沉默权,当然,这中间会出现很多,但是我们不能由于怕失误而拒尽尝试和努力。只要结合中国国情,吸取古今中外有关沉默权原则的公道因素和,相信我国有限制的沉默权规则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将日益完善,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不再是奢侈品,而是司法文明的体现。德国
法学家耶林说得好,“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条件就在于时刻预备着往主张权利。”(1)
中国大学排名 书目:
夏继松:《试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限制适用》,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2卷。
戎百全:《论沉默权及其法价值》,载《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3年3月第16卷第1期。
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