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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证据的***性(2)

2017-11-25 04:00
导读:3.证据形式与效力的相对性。在证据与证据的对质中,证据的形式可作为衡量证实力的标准。但是,从证据***性的视角来考察,证据的形式与证实作用,也


  3.证据形式与效力的相对性。在证据与证据的对质中,证据的形式可作为衡量证实力的标准。但是,从证据***性的视角来考察,证据的形式与证实作用,也存在多层面。如辛某与钱某合伙经营结算纠纷一案,辛某在庭审举证时,出示了自己与钱某于三年前双方签字认可的结算单,以此证实当时双方结算的结果。当这份结算单交钱某质证时,钱某大呼:“假证、假证”。审案法官问钱某:“结算单上你的名字是否你自己签的﹖”钱某称:“是我自己签的。”法官又问:“是你签名认可的为何还说是假证﹖”钱某立即取出一份结算单的复印件,复印件与辛某出示的原件大体一致,不同的是复印件在双方签名的上方留有几行空缺,而原件在空缺处写满了结算的项目。还有一个不同点是,复印件只记每个项目的金额,未记总额,而原件在结算项目的未行写明了结算项目的总额。经过质证,辛某承认这份结算单在双方签字后自己加上了几行结算项目,并写上了总额。原因是,结算单由辛某执笔书写的,只有一份,由辛某保管。钱某在双方结算后,向辛某之妻借阅了该份结算单,同时复印了一份。辛某以为事隔多年,且有钱某的亲笔签名,以结算单为证,让钱某自己也说不清。岂料钱某早有防范。

  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一方面派生于原始证据,是原始材料的忠实记载;另一方面,作为传来证据,是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对原始材料的再造,轻易渗透人的主观因素,而破坏其客观性。传来证据的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正是证据形式与证实力的***性体现。

  三、证据的***性与庭审质证、认证

  庭审质证、认证,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审判公正的有力保障。以证据***性的视角来引导质证、辩证,有利于进步诉讼参加人对证据识别的敏锐性,同时,也有利于进步法官认证的正确性。笔者根据自己及身边的同行参加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以为法官在庭审中引导质证、辩证和把握认证方面,应当明确以下几个关系。 大学排名

  1.明确“三大要素”与“***性”的关系。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实质要件,是解决证据的证据力题目。证据的正当性是证据的形式要件,是解决证据能力题目。证据的***性反映的是证据内部的矛盾性,是对证据的立体思维和辩证思维。考察证据不同层面的证实力,同样以证据的“三大要素”为标准。从***性的角度引导质证、辩证,目的在于防止诉讼当中把证据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简单地一概认定或一概否定。通过***性的视角的剖析,使证据中与证实对象相关联的层面运动起来,接受“三大要素”的检验。让诉讼参加人对该证据的性质和作用有更全面、更深刻的了解,增加民事审判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利于进步法官当庭认证的正确性。

  2.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前文说过,诉讼证据都具有相对的完整性,但是,构成证据完整性的各个层面,是可以分别熟悉、分别评价的。这种完整性与各个层面这之间的关系,就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证据的整体与局部之间,局部与局部之间,相互联系的层面构成证实的,按照举证方的意图,证实特定事实;而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层面,则被质证方用以否定举证方所要证实的待证事实。证据内部的这种矛盾性,又反映了本证与反证的相对性。也就是说,本证之中可能存在反证的属性;反证之中也可能存在本证的属性。在质证、辩证和认证中,应当客观面对,不能把证据中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用包含或包含于的逻辑概念来排除证据的***性,也不能用证据的同一体中对立的层面相互取代其证实的作用。证据的整体性在形式上是不能和局部性分割开来的,作为证据的载体,是证据存在的方式。但在其证实作用,证实价值上,又是可以分别评价,分别衡量和分别运用的。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3.形式与效力的关系。证据的形式与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形式反映事物的外部联系,表示事物的存在方式。效力反映一事物作用于另一事物产生的效果,表示事物的力。证据的形式与效力,有密切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题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始证据的证实力大于传来证据。”这些规定表明,证据的形式对证据的证实力,具有直接的影响。正由于证据形式对证实力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规定》要求审查证据时对原始证据的确定务必从严把关,以保证原始证据的本来面目。传来证据务必与原始证据相符合。传来证据的证实力固然不能与原始证据相提并论,但是,当原始证据的面目被以假充真,原始证据不原始时,传来证据往往能反映原始证据的本来面目,这时,传来证据的证实力,即由劣势变上风。其存在价值就得以充分体现。可见,证据的形式与效力,并非那么直观,那么尽对。只有通过严密的质证、辩证的审查方式,才能确定其真伪,确定其在证实中的价值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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