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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民法典的体系构想(2)

2017-11-26 01:31
导读:第三编支属法 大陆法系各国均将婚姻家庭法纳进民法典中,该法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德国民法典》在第1297—1921条规定了支属法,主要内


  第三编支属法

  大陆法系各国均将婚姻家庭法纳进民法典中,该法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德国民法典》在第1297—1921条规定了支属法,主要内容包括民事婚姻、支属关系和监护等。[10](P243)二次大战后,德国陆续颁布了与婚姻、支属关系的相关的各项专项立法文件,对于民法典的支属编中原有的带有封建残余的规定进行了重大的修改,而形成了今天的德国民法典的支属法编。《法国民法典》将支属法规进人法中,而未独立设编。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至105条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内容,把婚姻家庭法也纳进了民法体系。按照传统民法和我国习惯,还应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扩大为调整支属关系的法律规范,即支属法。现在,将支属法纳进民法体系已成为我国很多司法工作者和法学界人士的共叫。支属法的本质上是身份法而非财产法,支属财产关系也以支属身份关系的发生为基础。支属权与人格权同属人身权,均有专属性、排他性和明显的人格色彩。如将人格法列为第二编,支属法自然应列为第三编,其内容应包括婚姻、亲子、监护和抚养等部分。

  第四编物权法

  物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并没有这一概念,有关物权的规定实质上包含在财产法中,所以,物权法的编制体例题目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面临的题目。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物权法的制定是制定民法典的关键环节,可以说,物权立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点和难点。当今,我国市场已有了相当的发展,财产流通十分活跃,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物权法已迫在眉睫。所以,我们物权法首先要做到的是从本国实际出发,而不是简单地移植他国的既有制度,要反映我国的经济制度和特色。同时,面临当今世界物权法国际化的潮流、两***系及物权与债权的融合趋势,我国的物权法还应顺应现代物权法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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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所有制的基本定位题目是物权法必须要解决的。我国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对这一题目不能避而不谈,对于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应该做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物权法法理的规定。

  就国家所有权而言,任何主体都享有所有权,国家享有所有权与个人享有所有权,均是私权,与公权的概念、行使和保护方法是不同的。从民法的角度讲,国家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是同等的。关键是公权与私权要分开,尤其是政府的行政权力与私权利包括所有权要分开。对于国家所有权,法律所规定的“全体劳动人民”作为国家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明确,这与物权法理是相背离的。那么,其行使主体究竟是谁,是国家权力机关?还是国务院?还是由国家资产治理局来行使?我们主张实行分级所有权的设想,尝试所有权的分级治理,承认国家法人,即承认中心政府的所有权和地方政府的所有权,明确二者的区别,使地方政府也享有一定的所有权,调动其积极性。事实上,我国1995年实行的分税制,实际上即是已经承认了地方政府在某些领域拥有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主要反映在我国,是合作制的财产形态的结果,因而应该与组织密切联系起来。生产资料固然承包到户,但所有权属于集体。所谓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到底是谁;既然是一种民事主体,它是依靠什么民事规则组织起来的;它的形态又是什么,这些作为这种所有权立法的基本前途,在立法上和法律政策上并无规定。[11](P55)从民事主体的角度讲,集体组织既不是法人,也不是法人团体,更不是人,其主体形态与民法无法衔接,这给物权法上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建立造成很大不便。对此,我们主张逐步建立合作社。集体所有权属于合作社,合作社本身,应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与社员相分离。但是其具体的操纵规程仍需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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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人所有权作为私权,同样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在特定情况下,对私有财产予以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私人所有权尤其是生活资料所有权作为公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条件,不可能由公共权利随意剥夺,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给予个人以公平补偿的目的,才能给与一定的限制,并且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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