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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民法典的体系构想(3)

2017-11-26 01:31
导读: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于这两项权利具有限制所有权的效力,在物权法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就用益物权而言,现代,人们对物权的关心重点已经不仅


  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于这两项权利具有限制所有权的效力,在物权法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就用益物权而言,现代,人们对物权的关心重点已经不仅仅是对特定物的古有,而是转移到对物的利用上,即重心从所有权向用益物权的转移。失往利用这一终纵目的,回属关系也就失往其存在意义。我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大量的公的财产假如不能进进流通,将使之丧失利用与增值的机会,将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必然要求完善用益物权方面的立法。就担保物权而言,作为罗马法以来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现代民法体系构成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2](P301)是债权担保的二种极佳的方式,也是社会融资的基本手段,物权法中亦应做出相应规定。

  由上,从物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和它包括的丰富而言,物权法应作为民法典的独立一编,并且作为财产流转关系得以顺利实现的基础,它应作为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在民法典的第四编。在其内容体系上,可分为通则和分则两部分。在通则部分,应规定物权的定义、物权设定和行使的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和公示制度、物权的消灭等。在分则部分,首先规定所有权,其中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动产相邻关系、财产共有关系及共有物的分割等;其次规定用益物权,其中包括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采矿权等;第三,规定担保物权,其中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特别对各类特殊抵押权如共同抵押、动产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及抵押证券等做出规定。第四,规定占有,其中包括对占有的取得、分类和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五编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同一合同法出台,对合同法的体例已做出比较科学的安排。在此,主要想探讨合同法能否独立设编,是设债法编还是设合同法编的。我们主张合同法和侵权法独立设编,将合同法作为第五编、侵权法作为第七编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而不设债权法编。有的学者以为,应以债权总则编统领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不当得利和无因治理制度仍应规定在债权总则序。[8](P12)我们以为,固然侵权行为之债和合同之债权利性质相同,亦有一些相同的适用规则,并在传统民法中将二者放人债权法中共同予以规定。但是,合同是债最普遍的发生根据,也是债的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在传统的债权法体系中,无因治理和不当得利均属缺乏主观要件的事实行为,而且是较少发生的情况。一般采说,这些事实行为没有必要专章规定,可以依其主要特征分别放在侵权法通则或合同法分则中规定,如将不当得利放在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之后规定,将无因治理放在委托合同之后规定,以能够为受损害的一方提供适当的法律救济,实现法律上的公平和正义。或者,还可以将二者规定为准合同,放在合同一编中予以规定。可见,债权法的核心内容是合同题目,债权法的一般规则就是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假如我们在合同法编中对债权债务关系做出一般规定,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再为债权法设立专编。债权法不设专编,不即是废弃债权债务的概念。在我国,合同的性质主要是债权法合同,它的定义就与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密切相关。设立合同法专编,可以集中规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规则,有利于民法体系的完善和法律上的适用;同时可以突出合同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符合现实经济活动和法律生活的实际,也能适应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至于传统债权法的另一组成部分侵权行为法可独立成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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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编继续法

  在各国民法中,继续法的编制有两种,一种为特别法主义,另一种为法典主义。从我国的民事立法实践看,***的继续法终极将采取法典主义。在法典主义的国家,继续法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也不尽相同。有的将其列人物权法编,如荷兰民法、奥地利民法;有的将其列进财产取得法编,如法国民法;还有的将其列人民法典的单唯一编,排在支属法编后,如瑞士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地区民法。差异如此之大,皆由于对继续法的性质熟悉不同所致。在我国,如何确定其在民法典中的位置,必须对其性质做出判定。我们以为,继续权的取得固然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关联,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身份权,而是一种期待权,—它具有明显的财产权性质,应回属于财产法,但由于它与物权和债权有明显区别而不能放人物权法或合同法中。作为民法上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法,继续法在民法典中应有其独立的位置;同时,遗产作为继续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可能是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利,也可能是债权性质的财产权利,还可能是某种财产义务;另外,遗产的转移也是一种财产转移的方式,物权法和合同法中酌某些规定也适用于继续法。所以,从前后承接的逻辑上考虑,应将继续法放在其他各类财产法之后而不是放在支属法之后,列为民法典第六编较为合适。其内容可分为四章:通则,法定继续,遗嘱继续和遗赠,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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