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戒“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制度(2)
2017-11-26 01:31
导读:在美国,除了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以外,在“部分行政程序”和“联邦议会程序”中也使用。 我国事主义国家,美国事资本主
在美国,除了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以外,在“部分行政程序”和“联邦议会程序”中也使用。
我国事主义国家,美国事资本主义国家,二者的国体、政体各异,传统、风俗习惯、人文精神等有别。但是,从法律、法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角度观之,其公道内容和做法有值得鉴戒之处。
鉴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必要性是指鉴戒需求的客观性,是鉴戒的条件。假如没有此条件,鉴戒纯属多余,是无用之举。在我国,之所以存在鉴戒“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的必要,主要基于:
——侦破重大案件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犯罪总体形势已出现国际化、有组织化、智能化、高化、高危害化等特点,侦破案件的障碍和困难越来越多。为消除障碍和困难,除了进步侦查职员素质、改革侦查治理体制、先进科技设备以外,急需对法律规定和证据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赋予侦查职员新的破案权力和手段。鉴戒“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不失为一种甚佳的选择。
——保持控辩平衡力度的需要。在学界,众多学者主张我国鉴戒国外的沉默权制度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原则,在较大程度上加强了被追诉者防御的气力。对此,处于控方的警官、自侦案件侦查员(以下统称“侦查职员”)倍感破案阻力陡增,困难更大,反对设立沉默权制度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假如经过广泛的论证后由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确立了有限的沉默权制度和规定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与以前相比,就辩方而言,必然会增加防御的力度。为与这种增加防御力度相对应,适当地增强控方调查取证的力度,即在我国鉴戒“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以平衡控辩双方对抗的力度,也不失为一种有效之举。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适应世界一体化后打击跨国犯罪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强劲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因经济往来增多,外国公民到我国大陆经商人数剧增,由此产生的跨国、跨境犯罪案件,有组织的跨国走私、贩毒等特大案件必然会相应与日俱增。在国外,特别是在美国处理这类案件时适用“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已于我国先行,为了打击跨国犯罪刑事案件,在我国鉴戒“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势在必行。
可能性,是指人们做某些事情只要经过努力一般来说可能成功。可能性既包括主观上的可能也包括行动上的可能。前者,指在思想熟悉上能接受;后者,指在行动上做得到和在实践中行得通。假如有关职员对做某件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熟悉上不往,即使熟悉上往了并付诸于行动,但在实践中行不通,这种可能性就荡然无存。
在当前,鉴戒“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已有相当好的环境。毛泽东同道说过:“我们决不拒尽继续和鉴戒古人和外国人,哪怕是封建的和资本主义的东西。”在如何继续和鉴戒的上,他形象地告诫我们:“不过,批判继续的过程,正如我们对于食品一样,必须经过自己的口腔咀嚼和胃肠运动,把它分为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然后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这就是说,对古代和外国文化,不可盲目照搬照套、囫囵吞枣,而应当经过自己的思考和消化,吸收其对我有用之部分。***同道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上风,就必须大胆地吸收和鉴戒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鉴戒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生产的先进经营方式、治理。”***是当代具有特色的
马克思主义理论,他主张的这种吸收和鉴戒的原理与毛泽东同道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在我国,人们的思想解放,鉴戒国外优秀的、先进的文化成果已蔚然成风。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我国鉴戒“刑事免责”和“证据强制”完全有可能。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刑事免责”,是司法机关给予被追诉者的优惠条件,以求换取他们的回报。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有关规定已有某些类似于“刑事免责”的因素。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者可以视自首情节的不同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犯罪情节较轻的自首者免除其处罚,与“刑事免责”有相通之处。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固然,免除处罚的是有重大立功者,且立功是揭发与本案本罪无关的其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与“刑事免责”的性质是相同的。上述规定表明,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我国刑事法律还是主张“利益互换”的。在这一点讲,我国鉴戒“刑事免责”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刑事法律思想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