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权探讨(4)
2017-11-27 01:11
导读:笔者以为,以上两种做法均有待商榷。再审案件的审理既然是参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原审原告是否享有撤诉权的题目,就应当遵循民诉法有关一、二审程序
笔者以为,以上两种做法均有待商榷。再审案件的审理既然是参照一审或二审程序,原审原告是否享有撤诉权的题目,就应当遵循民诉法有关一、二审程序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若要撤消原判,只能由法院在庭审后决定,当事人无权撤消司法裁判。对于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根据民诉法第153条:经法院审理,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原审裁判已被撤销的情况下,以前的诉讼过程被公道推翻,处于一审宣判前的阶段,原审当事人的地位恢复。依据民诉法第131条: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所以原审裁判是否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是原审原告在再审中能否撤回原审之诉的重要判定依据。案件发回重审后,撤诉申请出自原审原告自愿,法律又许可的,法院就应尊重原审原告的决定。
固然原审原告在参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中不能撤诉,但是他仍然可对自己能够行使的权利进行公道地处分。《意见》第201条规定:再审案件可以调解结案,调解书投递后,原裁判即视为撤销。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赋予原审原告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就可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这样既能达到终结诉讼的目的,又能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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