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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权威性(2)

2017-11-28 03:21
导读: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前夕,反对蓄奴制的领袖哈利.西华德 (William Heray Sewad)在参议院里宣称:“在我国有一个高于宪法的法。”这句话在当时引起蓄奴制的


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前夕,反对蓄奴制的领袖哈利.西华德 (William Heray Sewad)在参议院里宣称:“在我国有一个高于宪法的法。”这句话在当时引起蓄奴制的辩护者和反对者的共叫。西华德的说法对相对立的两派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即不受宪法规定的束缚,无论是蓄奴制的辩护者还是反对者都否认宪法的最高性而诉诸自认的高于宪法的法----法中之法。西华德提出了一个带根本性的宪法:宪法本身有没有最高权威? 宪法可以要求什么样的权威 ?

关于宪法的权威,宪法学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概括起来有三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是宪法在上的权威;一种是宪法在道义上的权威;—种是宪法在上的权威。而这三种见解又是有着内在联系的,不可分割或彼此孤立。这三种权威就像后浪推前浪—样。—浪高过—浪运动着向前推进的。

一、 宪法在法律上的权威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或最高法律效力,这是一个习以为常的论断。那么执政者如何处理违宪或合宪的法律题目呢? 称作宪法的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呢 ?于是宪法是不是可执行之法,宪法是不是法律这个题目便被提出来了。

假如说法律必须由一个能够立法的机关来制定、批准、公布施行的活,那么在宪法出现之前,哪里有个能够立法的机关呢? 既然能够立法的机关是由宪法规定的,那么制定、批准和公 布宪法的机关是不是一个立法机关呢 ?显然,只有在宪法授权立法之后才能给予宪法以实际的法律效力,那么究竟谁是法的首创者呢? 对于这个题目,不同的、不同的人们有不同的回答。

例如,英联邦国家的一些宪法是由英国议会和女王在枢密院制定或颁布的。在这些例子中、宪法的法律效力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赋予的。英联邦有一条公认的法律规则,就是英国议会至上“权比法大”,法由权而产生,同时又宣称:“法比权大”,即使最高权力机关也必须遵守。这是法学学者的文字游戏,就如“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辩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由于英国议会对英联邦大多数国家享有名义上的主权,这些国家宪法的效力是由英国发生的,由英国议会授予的,澳大利亚、新两兰、加拿大等国的宪法就是这样。另一些英联邦成员国,如牙买加,则是英国女王的枢密院为它立法。所以这些国家的宪法是经 英国承认的,其法律效力来自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外在的主权。英国 自治领或殖民地的宪法之拥有权威从而产生法律效力,是由于这些 国家的宪法就是英联合王国的法律。

1950年后印度宪法宣称其权威来自人民。“人民”二字最早 出现于宪法中的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当今大多数国家 都效仿美国的模式,直接宣称其制宪会议以人民的名义取得立宪的 权威。美国最高法院也把人民作为宪法法律效力的来源。

首席法官马歇尔(Chief Justice Mashall)在论及1819年的“麦古卢查诉马里兰”一案时说 道:“政府是来自人民并以人民的名义规定和建立起来的 …… 形式上也好,实质上也好,都来自人民。政府的所有权力都是由人民赋予的,并且是直接地为了他们的利益而行使的。这些全体人民的政府,它的所有权力都是由全体人民委任的;它是代表全体人民并为了全体人民而活动而生效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紧接德俄奥匈帝国的战败而通过的新宪法使“人***权”这个术语在宪法中的使用达到了***。每一部宪法无不宣称它的法律效力来自人民。如魏玛宪法、捷克宪法、波兰宪法、爱沙尼亚宪法都是这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仍然夸大宪法的权威来自人民。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宣告“主权在民”,人***权由宪法建立的机构行使,宪法须“经法国人民批准”。

综观各国的宪法文本,从严格的法律观点出发,宪法之所以拥有法律权威,均出于它是由一个能给予它以法律效力的团体所制定。这个团体或者是外在的立法机关,如联合王国的议会;或者是本国领土上的人民或人民以某种方式选出的制宪会议。宪法不仅享有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即高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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