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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性贿赂”纳进刑法调整的可行性分析

2017-11-28 02:2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将“性贿赂”纳进刑法调整的可行性分析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 要:近几年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是“性贿赂”现象的大量蔓延,
摘 要:近几年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是“性贿赂”现象的大量蔓延,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关注这一题目。“性贿赂”仅是道德题目还是法律题目?“性贿赂”是否已经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单独确定罪名还是作为目前贿赂罪的一种情况?针对这些题目,从“性贿赂”的定性进手,着重分析将“性贿赂”纳进刑法的可行性,以期明晰对“性贿赂”的熟悉。
  关键词:性贿赂;贿赂罪;行贿罪
  
  1 “性贿赂”的性质认定
  
  据统计,自十六大以来,中心累计查处严重***的省部级以上官员16位,均匀每年3位,而这些巨贪的“落马”都大多与色、赌、洗钱三大基本方式有关,九成包养***,与地产商“权钱交易”以及“权色交易”最为突出。从揭露的官员***案件中,我们不丢脸出,他们在接受了提供的***后,就心甘情愿地为他人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作用远远超过财物的贿赂,它不仅具有很强的***力,而且还具有不可抗拒的持续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仅仅靠道德是不能来进行调整的,由于道德固然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它不具有强制力和惩罚性。
  那么,“性贿赂”有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呢?目前学界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反对将“性贿赂”纳进刑法调整的一方以为:该罪的取证方面有难度,很难对卖***、不正当的性行为及以换取权力为目的的“性贿赂”加以界定和区分;在量刑方面,传统的经济贿赂罪可以用受贿的多少来决定量刑的轻重,而该罪却很难找到一个标准。对此,赞成者也提出一系列支持的观点,笔者是持赞成态度的,我们首先从国内刑法立法史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查阅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古代实在已经将“性贿赂”纳进了法律调整范围,最为典型的是唐、明、清朝代,《唐律疏议》曰:“有事之人,或妻或妾,而求监临官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论加二等……支属知行求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为从坐。”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内容,且在各国刑法典中予以明确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9条规定“公务员对其不执行职务或迟延执行或违反职务之行为,而为自己或第三人收受或期约金钱或其他利益者”,可构成违反职务之受贿罪。 这里的“其他利益者”当然可引申为包括性利益在内的非物质利益。 可见,通过纵向历史和横向各国的考察,将“性贿赂”纳进刑法范围来研究其是否属于犯罪应该说时机已经成熟。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 “性贿赂”的犯罪构成分析
  
  我们知道,确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严密的论证过程,下面笔者就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逐一分析。由于刑法规定的贿赂罪包括行贿和受贿两种犯罪,这里在构成要件里一并分析。
  2.1 主体要件
  (1)受贿罪。
  目前刑法中的受贿罪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对此,“性贿赂”的接受方还是这一主体,司法实践充分说明国家公务职员是在利用手中的国家权利与对方的‘性’做交易,主体方面很明晰,符合要件要求。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性贿赂”受贿一方的主体并没有性别上的要求,即男性和女性皆可成为犯罪主体。
  (2)行贿罪。
  目前刑法对行贿罪的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贿赂”的给予方当然也没有特别限制,甚至可以延伸到行受双方是同性恋的可能。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性贿赂”行贿一方同样存在共犯、教唆犯、实行犯、胁从犯及无罪的情况。“性贿赂”行贿一方为了通过受贿方的的国家权利为自己谋利,他(她)可以亲身与受贿方发生性关系,也可教唆其他人与受贿方发生性关系。在教唆的情况下,被教唆的一方可定性为实行犯或胁从犯,教唆与被教唆双方构成共犯,但进一步分析我们需要排除几种复杂情况。首先,被教唆一方假如处于不知情状态,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行贿方到娱乐场所找‘小姐’供受贿方享乐,事后由行贿方向‘小姐’付钱,此时‘小姐’可能并不知情,不符合共犯的共同犯意条件,也就不能作为共犯论处。其次,行贿一方假如是胁迫或诱骗14周岁以下的幼女或男童与受贿方发生性关系,这里就存在受贿方犯强***罪或猥亵儿童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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