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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性贿赂”纳进刑法调整的可行性分析(3)

2017-11-28 02:27
导读:(2)行贿罪。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财物的…”对于“性贿赂”而言,行贿方只要也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

  (2)行贿罪。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职员以财物的…”对于“性贿赂”而言,行贿方只要也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国家工作职员发生性关系,即可认定符合这一客观要件。
  除了犯罪四个构成要件之外,反对者还提出“性贿赂”犯罪难以量刑,缺乏参照标准。笔者以为,“性贿赂”犯罪的性质特殊,无法简单的以双方性行为的次数来量刑,但可以以为对方谋取的利益大小及对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所受的损失来作为衡量标准,实在这一标准也是传统贿赂犯罪量刑标准修改的主要方向。司法实践证实,单纯依靠受贿数额量刑缺乏科学性,修改的方向应是多种因素的结合。
  以上对“性贿赂”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的分析表明,将“性贿赂”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加以制裁符合贿赂犯罪的实质,是对传统贿赂罪的补充和丰富,是国家维护公务职员职务的廉洁性所必须的,这种职务的廉洁性决定了它不可以被任何形式的贿赂所收买。将“性贿赂”纳进刑法调整也符合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趋势,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时机已经成熟。接下来,将面临刑法中贿赂罪条文的修改题目。笔者以为,以上对“性贿赂”的分析始终夸大的是贿赂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职员的职务廉洁性,而贿赂的手段则应包括一切可满足受贿方欲看和需要的利益。因此,笔者建议将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条文中‘财物’改成‘一切可满足受贿方欲看和需要的利益’。这样就很好的体现了贿赂犯罪的实质。至于量刑条文,则可在保持原有的对财物贿赂量刑标准的同时,增加“性贿赂”独占的量刑标准,即以为对方谋取的利益大小及对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所受的损失来作为衡量标准。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综上所述,笔者对将“性贿赂”纳进刑法调整是持支持态度的,希看国家立法机关重视目前贿赂犯罪中普遍存在的“性贿赂”形式,加快刑法修改进程,尽快使“性贿赂”犯罪成为刑法打击的对象,维护国家工作职员的职务廉洁性,进而推动国家的反***这一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黄风.意大利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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