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弱势群体 宪法保护律毕业论文(6)
2017-11-30 03:43
导读:四、结语 农民弱势地位宪法保护的题目是一项重大的 系统工程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缺失外,在农民税收负担、就业等劳动权实现和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
四、结语 农民弱势地位宪法保护的题目是一项重大的
系统工程。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缺失外,在农民税收负担、就业等劳动权实现和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我们还存在很多不足。农村、农业、农民是中国社会题目中的重大题目,对农民弱势地位的保护需要从宪法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视等多方面予以重视与规范。我们可以说: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中国的法治化;没有农业的稳定,就不可能有中国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发展和现代化,就不可能有中国的持续稳定的发展和现代化。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张英红《给农民以宪法关怀》,《熏风窗》2002年1月,第44页。 [2]张英红《解放农民:宪法之子的呼唤》,依法治市综合网。 [3]敖带芽《中国农民政治参进的三种型态:族民——村民——公民》,《农民日报》2002年8月22日。 [4]尤俊意《实行宪治推进法治》,中国人大新闻,2000年第9期。 [5]、[6]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4月版第401、402页。 [7]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宪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初版,第338页。 [8]、[9]、[10]郭道晖《政治权利与人权观念》《法学》2003年第九期,第3-4页。 [11]马克思:《论犹太人题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5页。 [12]郭道晖《政治权利与人权观念》《法学》2003年第九期,第4—7页。 [13]参见张铁明著《教育产业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2页。 [14]参见周宏《均等教育基本策略及对策》《教育探索》2003年第五期。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所需资金,在城镇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列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张罗;在农村由乡、村负责张罗,县级人民政府对有困难的乡村可酌情予以补助。 [16]、[17]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宪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初版,第21-22页。 [18]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说学有:1、物权说,典型代表有:杨立新,王利明,丁关良,崔建远,王礼福等。2、债权说,典型代表有:梁慧星等。3、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代表有:吕明、李生等,4、复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等。 [19]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262页 [20]、[21]丁关良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论》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9月第1版,第148、171-173页。 [22]张孝直《中国农村地权的困扰》《战略与治理》,2000年第五期。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