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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弱势群体 宪法保护律毕业论文

2017-11-30 03:4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关于农民弱势群体 宪法保护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内容提要」在我国社
「内容提要」在我国社会不断现代化的时候,农民更加边沿化,成为现代化进程中最大的积贫积弱的社会弱势群体。中国“三农”题目的关键题目、核心题目就是农民题目。解决农民题目的实质是人权题目,而人权题目解决的关键是宪法题目。从宪法角度研究和实践对逐步边沿化的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是解决农民题目最根本、最基础的法源性题目,是法学工作者研究和实践解决农民题目的逻辑出发点。以此为背景,文章从同等权、自由权、选举权、教育权和财产权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宪法在农民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我国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保护存在的五大缺失及其影响,再而寻找从宪法法源保护农民弱势地位的答案。
  「关键词」农民弱势群体宪法保护政治人权农村承包经营权  一、题目的提出  农业、农村、农民题目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才被回纳在一起的,我们称之为“三农”题目。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里,我国农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村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民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进步。21世纪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关键世纪,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必将使中国农业更加现代化,中国农村更加繁荣,中国农民更加富强。但我们更应该看到21世纪中国的复兴、繁荣和强大,不解决十分突出的“三农”题目,特别是“三农”题目的核心题目——农民题目,中国就不可能真正现代化,中国法治化的社会理想也无从谈起。正如“十五”计划报告中所说:“农业、农村和农民题目是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题目。”  回顾历史,我们很轻易看到,在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三农”题目均不同程度的被政治家、学者们所高度重视。从梁漱溟的“乡村建设道路”到毛泽东的“农民题目是革命的首要题目”的“农村包围城市”;从费孝通对“三农”题目的学院派研究到***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创造的农村承包制、农民自治等制度;从过往的“题目导向”性研究,到“政策导向”性实践,再到“规范法治化”建设的中国“三农”题目的核心题目,关键题目是农民题目,而农民的实质题目是人权题目。谁解决好了农民题目,调动好了农民的积极性,利用好了农民这支中国社会最基本的气力作为革命和建设的主体,谁就会取得领导革命和建设的成功。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社会不断现代化的时候,农民更加边沿化,成为了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的积贫积弱的社会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groups)。在社会地位、经济收进、权益保护、社会竞争力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处于困难和不利的弱势地位。党和政府也非常重视农民题目,把农民题目作为社会建设的基本题目来看待,制定了一系列以增加农民收进,改善农民生活条件,进步农民社会地位等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农村政策,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成功。但相对其他社会主体而言,农民的社会弱势群体状况仍未得到根本好转,有些方面还更加显得积贫积弱。一些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实践工作者也分别对“三农”题目中的农民题目从理论与实践角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实践,但始终没有找到解决“农民题目”的良方。法学工作者们在这研究和实践中,更是以极大的热情投进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中,但大多数均未找到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题目的“法律对策”。二十多年来的理论探讨和改革制度设计,似乎没有真正解决题目,根本原因在于,这些理论探讨和政策制度设计大都陷进了把农民排除在外的思维定势,走进了人治的死胡同。[1]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正如笔者前文已述:解决农民题目的实质是人权题目,而人权解决的关键是宪法题目。过往的一些法学工作者们之所以没有真正找到解决农民题目的法律对策,就在于没有从法律的源头、国家的根本***上往寻找答案。近年来,一些法学工作者逐步意识到宪法保护对解决“三农”题目的重要性,纷纷投进精力和热情往进行相应的研究和实践探讨。他们以为: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最神圣的宪法,是共和国的立国之纲;他们希看宪法之母,一方面要严厉约束易于膨胀的权力,一方面要慈爱地保护易于受害的弱势群体的权利;他们更期盼在共和国宪法之母的眼中,没有权贵和贱民、富裕和贫困、工人与农民等区分;在共和国宪法之母的眼中,只有同等的公民概念,任何人都是慈爱的宪法之母的高贵之子,享有做人的基本权利。[2]  二、农民弱势群体宪法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事一个农业大国,全国80%以上的人口集中在农村。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告诉我们:在农村人口占尽大多数的国家,农民的政治特征决定了中国政治的基本走向。[3]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复兴,没有大多数人的积极主动参与,是不可能成功的。解决好“三农”题目,特别是解决好“三农”题目中的核心题目——农民题目,是中国现代化、法治化过程中的基本题目,是与中国***的使命和成败密切相关的基本题目。从宪法的角度往研究和实践对逐步边沿化的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则是解决好农民题目的最根本、最基础的法源性题目,是法学工作者研究和实践解决农民题目的逻辑出发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法源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地位。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首要义务是依宪治国,实行宪治。宪治是法治的条件、基础、核心和关键。[4]不论从立宪制度,还是从行宪制度来看,对占人口80%以上的农民进行宪法保护是依法治国、实行宪治的需要;是完善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需要;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人人同等权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调动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需要;是体现党的为民政策,实践“三个代表”的需要。  三、我国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保护的现状及分析  毋容置疑,我国宪法对农民的保护较解放前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千百年来受剥削和压迫的农民阶级,成为了国家的主人,成为真正享有权利的人。但是我们更应看到,建国五十年来,我们在法律、政策、观念等方面还存在大量的对农民不公的歧视性待遇的情况。一提到农民,人们更多地想到的是农民的“愚昧无知”,“低三下四”、“贫穷落后”,乃至产生“恨铁不成钢”的抱怨。笔者曾看到一篇对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划分的文章,农民处于十大阶层的第九阶层,地位仅次于无业游民。由此可见,农民社会地位的低下。产生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样的,有经济的、文化的、传统的原因,也有农民自身的原因等。在寻找这些原因,找到其决定性原因——经济基础——农民收进状况的同时,我们也从宪法等制度安排上寻找到宪法这个法源在保护农民弱势群体方面的不足。以下从公民基本权利的五个方面,来分析宪法在农民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现状及缺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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