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律毕业论
2017-11-30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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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机关 单位犯罪主体 利弊 取消 内容提要: 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1996年修订《刑法》时即存在争论。我国1997年《刑法》第30条明文规定“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通过对“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论”和“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得失”的评析,可以看出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弊大于利,因而虽有规定,却没有执行,实际成为置而不用。据此,“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刑法》第30条中的“机关”一词还是取消为好。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明确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之一。我们以为,“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就需要明确本条所说“机关”的含义是什么。对此,学者之间意见稍有不同:一是广义说,以为“机关,又称国家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治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治理活动的中心和地方的各级组织。其中,主要指国家政权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 1 ]二是狭义说,以为“一般说,机关在广义上应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等,但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中心国家行政机关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以,对于这里所谓的机关应按狭义理解,即仅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2 ]狭义说将一些国家机关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意图限制国家机关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用意是可以理解的,但缺乏应有的根据,由于立法采用“机关”一词,并没有把任何国家机关排除在外。所以我们以为,“机关”的含义当以广义说的解释为妥,《刑法》第30 条中所说的“机关”就是指国家机关。本文所谓“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也就是国家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刑法》对此固然作了肯定性规定,但无碍于我们从“应然”的角度提出商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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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论
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1996年修订《刑法》时即存在争论。1997年《刑法》对“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明文作了规定,但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概括起来有否定说、肯定说和限制说几种不同意见。限制说即前述“机关”含义狭义说,它将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机关”仅仅限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限制说也是肯定说。因而这一题目的争论,实际上主要是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意见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