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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3)

2017-12-01 03:18
导读:三是对国家、集体财产权益保护不力。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假如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可以在


  三是对国家、集体财产权益保护不力。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假如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践中,受损失单位提起的很少,人民***提起的尚没有发现。通常的解释是通过追缴和退赔处理,而追缴与退赔则可能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上,实在际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几点建议

  1.树立“刑民并重”的执法观念。首先应正确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对此上是有争议的⑦,但可以明确的是无论是将其回进特殊的民事诉讼还是将其回进刑事诉讼,其宗旨都是解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争议。在这一点上,其与普通的民事诉讼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因其发生与刑事犯罪活动有关,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使其要同时受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制,简单地将其视为刑事诉讼的“附带”显然是不妥的。其次应树立“刑民并重”的执法观念。在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特别是在市场经济重视维护经济利益平衡的情况下,更应重视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消除判刑与赔偿二者只可居一的错误熟悉⑧,树立“刑民并重”的执法观念,这对于刑事部分的处理也是有益的,如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也明确将“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加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监视治理。一是要从立案环节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源头的治理。二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要将刑事和附带民事同等对待,切实围绕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进行评议和讨论,并提出明确的意见。三是上级法院要通过二审程序和其他途径加强对下级法院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监视治理,这种监视治理并非仅为附带民事诉讼而进行,对刑事部分也是有益的,究竟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靠于刑事部分而存在,并成为其有机组成的一部分,任何的偏废对于案件的审理都是不利的,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整体要求所不能答应的。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3.进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裁判文书质量。就裁判文书而言,无论是刑事部分还是附带民事部分,其要求是一致的,民事部分固然是“附带”但也需要人民法院往裁判,也需要通过文书展现裁判的过程与结果。就附带民事诉讼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加强:一是要充分反映附带民事诉讼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和结果;二是要围绕当事人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加强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的说理,对赔与不赔,以及赔多少都要有明确的说法,对于适用“酌情赔偿”的也应阐明理由;三是明确表述赔偿数额的来源及构成,对依占有关标准的,应说明所依据的标准。对于双方当事人分担赔偿数额的,应说明各自承担的份额;对于适用“酌情赔偿”的,应分别说明损失总额和酌情确定的数额。四是明确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的依据,该引用刑事法律的要引用刑事法律,该引用民事法律的要引用民事法律,不能只就刑事部分引用法律条文,而对民事部分不引用法律依据就直接作出判决。

  4.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同一刑事损害赔偿的执法标准。从前述可知,在立法上,附带民事诉讼也是处于“附带”地位,执法的不同一也是很明显的。就程序而言,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是模糊的,操纵性较差;就实体而言,其规定也是不完备的,没有体现其特殊性,也没有针对其特殊性往作出特殊性的规定;就执法而言,裁判的同一性和同等性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的。这些都需要从立法上加以规范和同一,一是要同一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本地区同级法院之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法标准;二是尽可能的同一刑事审判部分与民事审判部分对于刑事损害赔偿的执法标准,加强相互的协调。

  注释:

  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多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参见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第2版第296至297页;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143至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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