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再审立案有关题目律毕业论文(2)
2017-12-01 03:18
导读: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既有一定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申诉复查是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申诉
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案件的申诉复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既有一定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申诉复查是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申诉、有关机关交办或法院自己以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由法院立卷审查,决定驳回申诉或决定再审的一种审判监视程序。这个阶段从决定立卷审查开始到决定驳回或决定再审结论,称之为申诉复查阶段,运用的程序为申诉复查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已决定再审情况下,按审判监视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裁判等新的处理结果的一种程序。其联系表现在两者同属于审判监视性质,两种程序互相联系,密不可分。除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引起再审外,实际上,任何再审程序都需要经过申诉复查程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申诉复查程序是再审审理程序的条件,再审程序是申诉复查程序的延伸和回宿。两种程序虽有密切联系,但仍存在较大区别。
具体表现在:第一,两种程序提起的依据不同。申诉复查程序提起的依据是当事人及其他组织个人的申诉、有关机关交办、上级法院交办、本院决定审查。再审审理程序提起的依据是***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本院的决定再审,也就是说,除抗诉再审和指令再审外,申诉复查程序的终点又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出发点。
第二,两种程序的任务和目的不同。申诉复查的任务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的正确性、正当性进行审查,是否存在错误,终极决定是驳回申诉还是决定再审。再审案件审理的任务则是对案件已决定再审的情况下,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判的新裁判。申诉复查程序所要解决的是要不要决定再审的程序,再审审理程序所要解决的是重新裁判的实体题目。
第三,两种程序的审理组织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即再审审理程序中的审判组织是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而对于申诉复查的案件由何种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我国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只笼统地规定,由审判职员负责审查。
第四,两种程序开始后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申诉复查程序开始后,不停止原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只是单纯地对原裁判是否存在决定再审的情况进行审查。而再审审理程序开始后,则将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要对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且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五,两种程序适用的程序法内容不同。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处理,原来是二审的要按二审程序处理,因此,再审审理程序适用的程序法主要是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视程序及原一二审程序的内容。而申诉复查程序在审判监视程序中没有具体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六、两种程序结案方式不同。申诉复查程序结案方式有:经申诉复查,原裁判、调解正确的,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原裁判、调解存在错误的,以决定再审的方式结案。法律文书,属刑事案件的用决定书,属于民事、行政案件的用裁定书。撤回申诉的,以撤回申诉方式结案并作好笔录。而再审审理程序的结案方式有:维持原裁判、撤销原裁判、改判、发回重审、调解、撤诉六种,结案文书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种。
四、立案庭与审判监视庭的分工
由于审判方式改革的深进,立审分立的贯彻落实,审判监视程序立审分立也已成定局。但是在立审分立的标准上和立案庭与审判监视庭的分工上存在着分歧。原判没有错误的驳回申诉的由立案庭通知驳回;以为有错误的,由立案庭制发再审裁定书,再审审理由审判监视庭负责。各地熟悉上仍不同一,实践中操纵上也不一致。很多地方的人民法院把审判监视程序案件的申诉复查阶段的任务放到审判监视庭,与再审审理一次完成,实际上再审案件没有真正立审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