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定义及其意义律毕业论文

2017-12-01 03:5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定义及其意义律毕业论文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摘要:在市场条件下,悬赏广告越来越多,其性质如何,效力如何,我国法律没
摘要:在市场条件下,悬赏广告越来越多,其性质如何,效力如何,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学界也对此有不同意见,一为“契约说”,一为“单方民事行为说”。法院在具体处理案件时也有不同的判决。笔者赞成“单方民事行为说”,在此文中论述此观点及其意义。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意义  一、悬赏广告的定义,成立要件。  (一) 悬赏广告的定义。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1)  细究其定义,悬赏广告通常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是指悬赏人以广告形式明确设置报酬,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广告。它的实质是悬赏人的意思表示,在这个意义上,悬赏广告是悬赏人意思表示的外化。第二层是指悬赏人的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成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人以广告的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第二层含义是其意义分歧的核心所在,也是我也争论的焦点。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悬赏人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的为意思表示。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或广播电视等。到今天又有上网发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一般公众,只要是不特定多数即可。  2.须有要求完成一定行为之意思表示。一定行为其种类并无穷制,只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为公共利益。  3.须有完成对行为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王泽鉴先生指出:“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行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解分歧及其不利。  (一) 悬赏广告的性质的两种不同理解。  1.契约说。该学说以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契约,即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这种主张是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实务上,大多数人采纳这样的主张。  2.单独民事法律行为说。这种主张以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做出有效的承诺。显然,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对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德国,日本和我国地区规定,以广告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予报酬的义务。  (二)由于不同理解而造成的现实影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缺失和熟悉错误,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的情形。例如在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案,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为,李珉拾得的公文包,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财物,以依照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回还原主为由而否定悬赏广告效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人以为法院将拾得遗失物法律规范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际情况的,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无疑否定了民法的老实信用原则和民事转法或在司法解释上对悬赏广告加以规定,实乃当务之急。  三、悬赏广告的性质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笔者以为,为确定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法学方***上,应采实质标准。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  (一) 假如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不需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当受到广告的拘束。  一方面假如某人于不知道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却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人仍能取得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广告人不得以该人不知广告内容为由而拒付报酬。  另一方面,于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其因受该行为的拘束,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可随意撤回。而采纳契约说,则将广告人发出的悬赏广告视为要约行为,则行为人于完成行为之际并不知有要约,从而无法为承诺,由于要约,承诺有逻辑上之先后关系,此时,纵赋予行为人以报酬请求权,然理论上实无法自圆其说。又采契约说下,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作出正式承诺以前撤回或撤销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不利。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以公然的广告的方式,对于实施某一行为特别是对于引起某一结果而悬赏的人,有义务向实施了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即使行为人未顾及悬赏广告而实施行为,也是如此。”(3)该条中的“也是如此”即是上述论述的最有力论证。这样,就避免了由于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内容而广告人拒尽给付报酬的题目。  (二)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可以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也可以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但若采用契约说,那么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人即使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也将由于其无订约能力,从而无承诺的资格,不能在他们与广告人之间成立合同,当然也就不能对广告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并不利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三)假如将悬赏广告视为单独民事行为,那么任何人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相对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必正确地证实在什么情况下有效承诺的存在以及承诺的时间等,从而也可以极大地减轻相对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如采用契约说,在广告人不给付报酬时,举证责任由行为人承担,此时不为举证责任颠倒,从而加大了行为人的负担,当然不能进步行为人的积极性,终极会导致将拾得物隐躲,会对造成极大的负面。  (四)假如采用合同说,将会产生一个非常复杂的题目,即在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以后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题目。按合同说,相对人完成广告指定行为即已作出承诺,双方成立合同关系,这样一方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已构成违约,而另一方有权拒尽交付完成指定行为的成果。笔者以为,采纳契约说适用同是履行抗辩权是不妥当的。如某人拾得他人钱物,依据法律规定有义务返还失主,否则就会造成不当得利,即使推失主未依广告支付报酬,拾得人也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一) 维护交易安全。  在采用“契约说”的下,究竟在何种情形下,才能以为有承诺,学说上意见也不同一。有以为在着手一定行为前有意思表示,即为有承诺;有学者以为着手一定地为即意味着有承诺;另有以为在一定行为完成后,另有意思表示者为有承诺;还有学者以为须将完成一定行为之结果交与广告人,始为有承诺。意见分歧,尚无定论。若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则广告人所负担的债务于一不定期行为完成时,即为发生。其关系简约明确,而且又合于社会通念,对于交易安全,实有助益。这样,使社会效率更加简约化,使社会交易本钱降低,从而更加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从事有利于已而且更加有利于广告人的行为,社会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秩序。  (二) 遵守公平原则。  在悬赏广告发出之后,广告人作出了一定的报酬昭示。此时,行为人若对此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定会付出某些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努力。而一旦最后满足了广告人的权利,广告人不履行自己的交付报酬义务,定会对行为人造成或大或小的实质上的损害。这样,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 有利于维护广告人的利益。  这主要是针对广告人和行为人的抗辩权而言。采用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满足了广告人的需求,广告人就要对广深广告中所示的报酬予以给付。这样,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告人的利益。  采用“契约说”,广告人行为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你不给我报酬,我不会给你财物,在这种情形下,广告人的权利形同虚设。  (四) 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深广选择法律效力的情形。缺失和理论熟悉的错误题目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情形。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简约明确,可以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五、结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悬赏广告的性质,笔者以为悬赏广告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有效是本着民法中老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的,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维持民法体系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利于保护交易,保护行为人和广告人的利益,更加有利于使司法更加明确和健全,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和法治的发展都有现实的,实然的和积极的意义。  注释:  (1)王家福 主编 《民法债权》法律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第 321页。  (2)王泽鉴 主编 《债法原论》第一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259页。  (3)陈卫佐 译注 《德国民法典》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第227页。  主要。  1.《合同法》第一卷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 王泽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3.《不当得利制度研究 》洪学军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版  4.《民法总论》 史尚宽 正大印书馆 1980年版。  5.《民法学》(修订本) 彭万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上一篇: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律毕业论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