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律毕业论文(4)
2017-12-01 04:10
导读:(5)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婚姻法》修改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财产的回属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或者是口头的方式加以约定,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假如发生争议,则该口头约定不成立。口头约定的方式不能适用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难以举证,人们常说“口说无凭”,所以修改后的《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认定为没有约定效力。书面形式轻易体现,将来在审理案件时也可以作为证据,较轻易解决纠纷。对于约定的方式假如能够采用公证形式是最好的。针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公证效力,《婚姻法》没有作出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对约定可以进行公证,也可以不进行公证。假如进行了公证,变更时也应进行公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实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实。”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易于操纵,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夫妻双方没有公证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就应为有效约定。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的有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