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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律毕业论文(4)

2017-12-03 03:38
导读:第一,一个的法治建设推进到一个阶段后,宪法成了一个描述性标签。一部成文的宪法凝聚了一个时期人们对法治的体认和信仰。法治信仰的形成,须具备

第一,一个的法治建设推进到一个阶段后,宪法成了一个描述性标签。一部成文的宪法凝聚了一个时期人们对法治的体认和信仰。法治信仰的形成,须具备一个必要的时间周期。假如我们频繁的全面修改宪法,只会人为地中断这一周期,造成法治文化的断裂和人们心理上的不适,终极分解人们法治体认和宪政信仰的心理积淀。
第二,宪法是最根本的行为规则。她像一根红线贯串无数的规则。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以宪法为核心的规则体系逾趋庞杂。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规则从集而不知所措时,首先要将宪法规则作为行为预期的方向标,在与他人的行动中达成一种纳什均衡。宪法频繁的修改,会造成人的行为自主性与行为的束缚、强制性之间的持续紧张,进而造成人的行为的适应性与惯性的重大冲突,加剧社会均衡与***实现的代价。
第三,对权力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追问,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在宪政国家,一部正当的宪法则是这一追问的终结点。当人们对权力行为的正当性追索到宪法这一法律位阶,这种追索自然而止。全面修改宪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力行为,也必须接受这种正当性追问。但当公民对一次全面修宪行为进行例行的正当性追问,并惯常地将目光投向先前的宪法而发现曾经神圣的宪法文本已是一张废纸时,全面修宪造成的规范缺失对公民宪法、法治和宪政信仰的冲击,自然可想而知。
第四,全面修宪会使一大批法律面临合宪性危机。现代宪政国家法律的生产必须由立法机关经过正当的程序制定,而且要求法律的必须经受得住宪法的盘问。宪法一旦全面修改,将使一些依照旧宪法制定但分歧新宪法的法律忽然被置于分歧宪的困境之中,失往道义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这些法律仍然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衡定社会的价值取向。这种尴尬的法治局面,对于像中国这样解释、监视和实施宪法的机制不完备,同时宪法规范又缺乏可操纵性的国家来说,会表现得更突出。因此,当一纸宪法高悬空中而又持续地遭受普通法的挑战并对这种挑战采取漠视的态度,宪法有何权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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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宪法修改的内容和规范设计
八二宪法颁布至今,已经过三次部分修改。除了三次宪法修改涉及的内容,学界对现行宪法内容和规范设计方面的种种不足进行了深进探讨。[25] 纵观这三次宪法修改,主要有如下缺陷:一是修改的内容集中在制度方面,三次修改通过17条修正案,有11条约2/3涉及经济制度,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制度完善关注不足;二是修改后的宪法规范仍纲领性有余规范性不足。在再一次对宪法进行修改时,我们首先应该确定宪法修改的内容。比较当今各国宪法文本,内容五花八门。中国宪法内容更是十分庞杂,除了传统宪法所包括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两部分外,还有大部分关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内容。纵观各部分的内容,的确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但我们以为以后修宪不宜将重点放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方面。八二宪法的三次修改全在于宪法中关于经济政策的规范落后于现实社会的发展,成为经济建设的桎梏,进而导致修宪。宪法中政策性内容过多是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一个原因,但将有关经济的政策全部修改甚至废除,时机尚不十分成熟,阻力很大。同时鉴于我国宪政制度与两个人权公约在应然权利认知上的重大差异[26] 以及十六大报告在诸多方面的创新,修宪应该将重点放在公民权利保护制度和部分国家制度的完善。
(一)公民权利的宪法修改
多年来学界针对现行宪法公民权利列举不足的缺陷,以为应该对公民的财产权、迁徙自由权、生命权、思想自由权、罢工权、环境权、生存权和权给予宪法保护。一段时间来,学界还针对这些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和迁徙自由权的宪法保护进行了具体。从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相关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我国宪法在公民权利规范表述上与国际宪章有较大区别,而且宪法权利规范数目似乎与国际人权宪章出进明显,但联系我国的有关普通法如刑事加以,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人权宪章的承诺义务,我国宪法应该增添的公民权利实际上只有迁徙自由权和生命权二项。[27] 我国历来主张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生命权相较而言,这是公民享有的更高层次的权利。因此,对于生命权的保护只需在有关条款中昭示即可。根据预备的成熟度并结合我国的生活实际,我们以为,财产权和迁徙自由权应成为修宪的重点。[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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