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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矫治工作 熟悉和思考律毕业论文

2017-12-03 03:3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对社区矫治工作 熟悉和思考律毕业论文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一、 对社区矫治的理解
一、 对社区矫治的理解和熟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执行中有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但是多年来我们对社区矫治的系统研究却未几。近年来,随着监管改造工作社会化的深进,社区矫治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研究探索社区矫治,首先要弄清何谓社区矫治。笔者以为,社区矫治是指把罪犯放在社区,依靠社区气力对罪犯进行监视、治理、教育、矫治的行刑制度,是一种非刑罚替换处置的办法。为深进地理解社区矫治的涵义,把握它的特点,可以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分析:  一是社区矫治的对象是正受到刑罚处罚的职员,决定了社区矫治是一种刑罚执行工作。依我国《刑法》、《刑诉法》和《监狱法》的规定,在社区矫治的罪犯有经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于监外执行的罪犯,还有监狱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试读、探假和监外执行等罪犯。对这些罪犯的监管矫治,仍然是刑罚执行工作。这是社区矫治的本质属性,社区矫治并不由于罪犯处在非监禁状态而可忽视它的刑罚本质。这个本质属性,规定了社区矫治具有刑罚的强制性、处罚性和法律的规定性等特征,应当体现刑罚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社区矫治固然有社区气力参加对社区矫治对象的监视帮教工作,但是,作为一种行刑权应当由司法机关行使。这是区别于社区预防犯罪的工作和刑释职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标志。  二是社区矫治把罪犯放到社区改造是行刑方式的改变。刑罚执行的方式,从自由度的剥夺程度来分,一般分为监禁、半监禁和非监禁三类。比较而言,把罪犯关押在监狱是最严的行刑方式,把罪犯放在社会执行刑罚是最宽的行刑方式。实践中出现的部分时间关押在监狱、部分时间放到社会的刑罚执行方式,可称为半监禁,它是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过渡形式。社区矫治采用半监禁和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只是改变刑罚执行状态,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任务没变,因此它是惩罚和改造工作的延续,是对监禁刑的补充。  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三是社区矫治的刑罚执行地点在社区。这是社区矫治作为刑罚执行工作区别于其他形式的重要特点。执行地点的变化,决定了罪犯改造方式的完全社会化。在社区矫治中,罪犯的活动没有大墙限制,日常生活不处于直接的严格的监控,罪犯的生活方式由罪犯自己选择,他们的就业、消费、学习、闲暇生活等融进社会环境等等。这种方式与监禁相比,在强制性条件下,罪犯摆脱了机械的服从,有一定的自主性,罪犯直接地感受到社会的要求和社会责任。社区气力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也有了明显的改变,成为落实社区矫治任务的主要气力。在罪犯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往完成社区矫治的任务,往体现教育人、改造人、拯救人的思想,并以罪犯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情况来反映矫治效果。  四是社区矫治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监管改造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更紧密,实践中产生了社会教育、社会参与、社会帮教、行刑社会化和社区矫治等概念。弄清他们之间尤其是行刑社会化与社区矫治之间的关系对于系统推进监管改造工作的社会化进程是十分必要的。行刑社会化应当是指刑罚执行工作的社会化,它是系统的工程,包括三个部分: 监禁刑执行中的社会参与、社会教育、社会帮教等工作;半监禁和非监禁刑的社会矫治;罪犯回回社会后的社会保护。因此,社区矫治应当是行刑社会化的一个部分,是行刑社会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二、 对探索社区矫治工作意义的熟悉  社区矫治是现行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项新探索。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角度,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无论是从罪犯个人还是社会的角度,这项探索都有它的意义所在。  1. 社区矫治是世界现代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  20世纪前后,世界行刑思想逐步从“报应刑”思想向“教育刑”思想转变,对罪犯进行教育和矫治引起关注和重视,推进了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在发展中人们发现重视教育矫治促进了罪犯的改恶从善,但是监禁对罪犯身心带来的各种弊病仍不能避免,监狱的封闭隔离强制的生活方式与罪犯回回社会适应社会的要求存在着极大的反差,单靠监狱的教育仍不能降低高犯罪率和高累犯率。为此,监狱进行了各种社会化行刑工作的探索,出现了学习假释、工作假释、回假制、中途监狱、释前辅导中心等等形式,很多国家逐步将社区矫治作为行刑制度,列进法律规定。社区矫治促进了行刑制度的发展。行刑过程中采用开放式处遇,减少对自由的限制,增加罪犯与社会的接触,缩短罪犯与正常社会生活的间隔,成为当代一种行刑观念。刑罚执行出现宽和、人性的趋势。  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对我们探索社区矫治有很多启发: 一是在罪犯增加、监狱资金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时,把没有再监禁必要的罪犯放到社区改造,一定程度上能缓解监狱人口拥挤,降低行刑本钱,使监狱得以更好地运行;二是在进步监管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的要求下,社区矫治为罪犯提供了从“监狱人”到“社会人”转变的条件,既维护了刑罚的严厉性,又帮助罪犯减少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使他们尽早融进社会,自立于社会;三是在社会重视维护人权的环境中,社区矫治的实行,防止和减少监禁刑的与世隔尽对罪犯带来的不良影响,消除罪犯的“监狱化”人格,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尊重,顺应了现代文明的发展。因此,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 社区矫治不是主观意愿的产物,而是一种客观发展的产物。当监狱制度发展到一定时候,它是一种必然的、积极的选择。  2. 社区矫治是新时期社会发展对我国监狱工作的要求  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政法工作的一贯方针。根据这个方针,在刑罚执行中,依靠社会气力,运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创造了很多好方法、好形式、好经验。就把一部分罪犯放到社会进行改造来看,早在革命根据地时就创造了很多适应战争环境的监外执行方式,作为监禁刑的补充,如保外服役、限地执行、战时分遣、回村执行、春耕秋收假等。建国后,我们通过立法对假释、管制、缓刑、保外就医、放假探家等非监禁形式作了规定,对群众监视帮教等方法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一些有识之士曾提出过对短刑犯、初偶犯采用非监禁方式,试行放到社会改造的建议。由此可见,作为社区矫治的运用社会气力、群众气力来改造罪犯的思想,是监狱工作一贯的重要的执法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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