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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价值取向律毕业

2017-12-04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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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价值取向/利益主体/平衡

  内容提要: 传统公司理论认为公司的唯1目标是赢利,股东价值最大化是公司的追求目标。随着人们对公司理论认识的发展,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SA8000 等标准的出现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也加以佐证。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公司理念进行修正,以平衡理念为基点,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基础目标,各利益主体关系相协调应成为我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

  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始于19 世纪。1919 年,美国Ford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应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股东,而应该仅分配1部分,其他利润则应该重新投入公司扩大生产创造价值,目的是为了雇佣更多的工人,使尽可能多的人员享受由公司所从事的汽车工业所带来的利益,使他们能够更好的生活。[1]此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日趋激烈,人们对传统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深层次思考并提出各种鲜明的观点。

  而从2004 年5 月1 日起,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相继推出在全球所有的工商领域均可应用和实施的SA8000 认证标准,即企业社会道德责任认证标准,无疑对现在的社会责任的争论间接地提供了1个参考答案。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取向重新进行思考。

  1、公司是否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几种主要观点

  对于公司是否该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众多学者纷纷提出自己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赞成说。该说又包括许多不同的观点,学者们分别从道德、利益相关者、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等角度分别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做出理论阐述,试图为公司社会责任找到理论依据。1924 年,歇尔顿就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2]20 世纪30 年代,Dodd 教授率先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3]管理学界最有影响的学者之1彼得。德鲁克也认为:任何1个组织都不只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社会存在,公司也不例外,公司不仅是股东争取利润的工具,更应该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者服务的工具。[4]在我国,刘俊海认为,立法者应明确要求公司保护和增进公司股东之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利益。[5]林安生也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1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6]而陈明添认为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普遍化应该持谨慎态度并应坚持公司营利性的根本宗旨。[7]

  (2) 反对说。该说认为公司存在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的目的,不应把社会问题公司化。经合组织前首席经济学家大卫。汉德森冒着触犯众怒的危险,发表评论说公司承诺的社会责任只是1种伪装,在伪装下面它们仍然攫取利润如初。[8]而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波斯纳则认为“关于现代公司是否真正是利润最大化者这种争议可能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 , “在竞争市场中,长期为了利润之外的任何其他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萎缩,甚至非常有可能破产” , “我们应为公司缺乏社会责任积极性(不论及法律强制的责任) 而感到伤心吗? 也许不应该。而且,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会在很大程度上以提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这是1种递减式的税收) 由消费者来承担。最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会降低股东自己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而相反,公司利润最大化却可以增加股东的财富,股东可以以这种资源来对政治、慈善捐赠等做出贡献”。[9]国内学者薛无崖主张公司还是应回到利润最大化的“黑匣子”里去,不应把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强加到公司身上。[10]

  上述人们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论述,应该说分别基于自己对公司法的价值理念而提出的。在赞成说中,道德1说,什么是良好的道德并没有“放之4海而皆准”的标准,即使有人提出标准也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可,而且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道德的评价标准也不相同,每1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都有自己相应的道德评价标准和道德喜好,所以此说很难令人信服并为人接受。良好公民1说应该与道德说实质相同,都试图用道德标准对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只是更加具体,无道德的抽象性,但良好公民的界限很难在实际中确定。

  对于利益相关者1说,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利益相关者,但是如果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事实,基于契约的合法性,很难使利益相关者得到法律周详的保护;同时这种处处保护利益相关者也有可能对利益相关者不能得以保护,所谓“全保护如无保护”。对于反对诸说,注重了公司的营利性并坚持了传统公司法的理念,但是这会引导公司只追求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而漠视甚至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竞争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尤其是环境利益。所以如何平衡公司法中各利益主体的相关利益,应该成为我国公司立法中基本考虑的问题。

  2、以平衡理念为基点,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基础目标,各利益主体关系相

  协调作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价值取向

  (1) 利益平衡理念的法律意义

  “平衡”1词,从语言学的角度审视,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1、指对立的各方面在数量或质量上相等或相抵;其2、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力作用于1个物体上,各个力互相抵消,使物体成相对的静止状态。[11]对于第2种含义1般在物理意义上使用,本文主要是指第1种的含义。任何事物都始终处于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运动之中,因而公司各种利益的完全平衡乃是1种理想的状态,平衡与不平衡的交织循环才是其正常的状态,追求1劳永逸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必须随着公司发展形势及其利益格局的变化不断对各项制度规范进行调整。

  (2) 确立公司平衡理念的基础

  公司制度是市场机制的核心。随着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逐步形成,公司在社会中的角色必将日趋活跃。因此从总体上看,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和公司利害关系人都能在公司制度中找到共同语言。在众多利益主体共同存在的大社会中对各利益主体进行平衡尤显重要。

  同时,考察公司是否该承担社会责任时更应该考虑公司价值的来源。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价值来源1般有3个方面:劳动价值理论、资本价值理论和客户价值理论。这3种理论并不是否定的关系,而是3者同时存在、同时实现,只是不同时期、不同企业、企业的不同组织类型中的价值创造主体地位不同而已。劳动价值理论的价值创造主体主要以企业的制造人员也就是狭义的劳动工人为主;资本价值理论的价值创造主体为资本,分为有形资本、无形资本、人力资本、组织资本和生态资本,因此各资本的所有者应该成为企业承担自己责任的对象;而客户价值理论认为价值是由客户决定的。[12]所以,在考虑公司的社会责任时,工人,即雇员(劳动价值的创造者) 、股东(资本的所有者) 、客户(客户价值的创造者) 的利益理应在公司的考虑之内。

  (3) 我国在平衡各利益主体时应注意协调的关系

  1. 公司经营目标和公司价值理念的关系。传统公司法理念认为公司的基本目标是营利,利润最大化是其制订经营策略的核心。但是如果过分强调赢利,就可能严重地损害部分主体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但是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不发达、商业不繁荣的现实条件下,如果放弃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则不仅使企业的发展失去方向,同时也会损害到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因此我国公司在目前应该确定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他利益主体的目标隶属于股东利润最大化目标,在实践中要注意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其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但公司的价值理念是实现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不矛盾的。

  2. 公司社会责任和政府责任的平衡。公司早期立法上浓郁的“个人本位”主义使人们对公司的认识1直停留在把公司看成是股东利益共同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了公司的唯1目的。伴随着公司的日益增多,公司已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于是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新理念便油然而生,社会本位观和利益均衡观对于现代公司立法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学者们越来越强调公司目标应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效益。但是,1定要注意不要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与公司“救世主”理念想混同。

  3. 公司发展的局部和整体平衡。公司是由利益相关者共同维系的。公司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都具有1致性:公司的繁荣发展,往往也会为公司中有关的个体带来更多的利益和实惠。但是,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公司长远利益与利益相关者个体短期利益、公司整体利益与个体特殊利益的冲突。所以我国在公司立法中应以利益平衡为原则,使公司局部与整体发展相协调。

  4. 内部和外部正义实现平衡。近现代法律日益由单纯强调作为主体之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和自由向重视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公司法也必须在注重调整内部利益的同时,将规范的触角延伸至公司外部,在公司与社会之间寻求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如何审慎处理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确保公司履行必要、适当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又使公司永葆活力和创造力,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立法必须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4) 公司利益平衡的具体表现

  1. 公司内部的利益平衡。在公司内部存在多种利益主体,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如何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应该是我国公司立法首要考虑的问题。第1,要平衡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关系。公司法应该赋予公司股东间接管理公司和损害救济权;第2,大股东和小股东利益的平衡。我国公司法有必要赋予小股东的损害救济权、对大股东的投票权进行限制,并改善我国监事会制度,对大股东进行有效监控;第3,公司与董事责任的平衡。关于公司与董事的关系,为了规范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1方面对董事所享有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另1方面则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作了具体规范,同时还在法律中以禁止性条款的方式为董事设定了多项义务。[13] 我国在修改和完善公司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吸收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董事责任做到规制适度。

  2. 公司外部利益的平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外界发生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平衡公司与外界的利益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内容。第1,公司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以最大化企业及其股东的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利润最大化,与以最大化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利益为关注点的企业社会责任,乃是完全可以共存于同1经济和政治体制之中的”。[14]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公司利润最大化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求1个最佳的平衡点、确定1个适宜的度。在我国完善和修改公司立法的过程中,1方面不能忽视和回避公司的社会责任,另1方面则必须依法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边界,不可任由政府随意解释社会责任的范围,以防止公司因负担过重而丧失经营和创新的能力;第2,公司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公司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以强行性规范和私法自治为特征的公司法往往不给予太多的关注。但也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公司法也涉及公司与债权人关系的问题。公司法在完善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公司利益同时也应该关注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3、公司社会责任当代发展的佐证:SA8000 标准

  (1) SA8000 简介

  SA8000 是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的简称,即社会道德责任标准。制定SA8000 标准的想法源自SGS Yar sley ICS 和国际商业机构社会审核部主管人之间的1次谈话。双方共同认为社会审核领域在全球范围内正在不断扩展,有必要对社会道德责任进行审核,在工商界也应确立与公众相同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为此,需要制订社会道德责任标准或规范,并开展审核认证活动。他们当时协商制定1个可用于第3方认证的社会责任标准,SGS 积极支持并赞助制定这1标准。1996 年6 月,SGS 的董事J im Keegan 主持了制定社会责任标准意义的首次会议,来自美国和欧洲的1些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1致同意制订1个可用于审核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 CEP) 作为1家长期研究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1直积极支持并参与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的活动。1997 年初经济优先权委员会成立了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可委员会(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gency , CE2PAA) ,由CEPAA 负责制定该标准,并根据ISO 指南62 (质量体系评估和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来评估认可认证机构。2001 年,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可委员会(CEPAA) 更名为社会责任国际( Social AccountabilityInternational , 简称SAI) .SAI 咨询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由来自11 个国家的20 个大型商业机构、非政府组织、工会、人权及儿童组织、学术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及认证机构组成。SAI 在纽约召开的第1次会议上就提出了标准草案,最初名为SA2000 ,最终定名为SA8000 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并在1997 年10 月公开发布。2001 年12 月12 日,经过18 个月的公开咨询和深入研究,SAI 发表了SA8000 标准第1个修订版,SA8000 :2001 .该标准不仅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也适用于发达国家;不仅适用于各类工商企业也适合于公共机构;另外SA8000 标准还可以代替公司或行业制定社会责任守则。

  (2) SA8000 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1. 有关核心劳工标准: (1) 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应与其他人员或利益团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和应受当地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下。(2) 强迫性劳动。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3) 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4) 歧视。公司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而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公司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削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5) 惩戒性措施。公司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2. 工时与工资: (1) 公司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1周工作超过48 小时,并且每7 天至少应有1天休假;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 小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及短期业务需要时不得要求加班且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2) 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对工资的扣除不能是惩罚性的;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3. 健康与安全:公司应具备避免各种工业与特定危害的知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或健康伤害的发生;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包括干净的浴室、洁净安全的宿舍,卫生的食品存储设备等。4. 管理系统:高层管理阶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公开透明、各个层面都能了解并实施的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公司政策,要对此进行定期审核;委派专职的资深管理代表具体负责,同时让非管理阶层自选1名代表与其沟通;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证明所选择的供应商与分包商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 SA8000 标准在我国的实践

  关于SA8000 认证标准,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看法。道德宣传者们认为这1标准的出台是管理主义的体现;1些非政府组织(如N GO) 也重申了这1论点,他们认为SA8000 的制定,正迎合了组织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具有传统观念的审核员则认为该标准偏离了社会核心问题,实际上只是针对社会的表面现象而提出的。笔者以为SA8000 标准突破了企业传统守则,把企业的非经营性、非技术性要求进行了指标化,把社会相关利益者的权益纳入到了公司责任的视野,即把属于精神层面的道德指标化。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看,SA8000 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1种制约。它要求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考虑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15]而我们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慈善行为理论中也能看出企业在法规基础的推动下从事企业活动既有利于企业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益。[16]但如今我国企业是不是心甘情愿地推行企业社会公益事业呢? 我们先看1下目前我国已经获得SA8000 标准认证企业的分布情况: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截至2002 年8 月26 日,我国共有34 家企业通过了SA8000 认证。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贸易较发达的省份,其中广东最多,有21 家,占我国通过认证的企业总量的61. 8 %;香港、澳门和山东各有3 家,分别占8. 8 %;此外上海和福州各有1家,还有两家企业地址不详。从获证企业的行业分布看,玩具行业最多,有11 家企业,占总量的32. 4 %;其次是服装行业,9 家企业,占总量的26. 5 %;珠宝、钟表行业有3 家,占总量的8. 8 %;各种箱包、家用器皿、纺织品和房地产行业各有2 家;电子、鞋类和包装行业分别有1 家企业(见表1) .获证企业多以生产型企业为主,除两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房地产公司和1家专业贸易公司外,其它33 家企业都是以生产和销售为主业务。根据最新资料表明,我国目前有42家企业已经获得该标准的认证,但这些企业都不是自发进行认证而是在外国企业的推动下进行的。[17]这说明我国企业在认识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层次上还停留在传统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的水平之上,在企业文化认同方面并没有真正同公司的社会责任标准步调1致。但随着世界经济1体化速度的加快以及跨国公司在我们国家经济生活当中的不断渗透,随着我国对外经贸的进1步开放和我国企业对世界经济不断参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也随之突出出来。目前我国部分学者认为这是欧美国家对我国企业实行的贸易壁垒,但笔者以为与其理解成对我国企业的贸易壁垒,不如说是公司社会责任在当代社会逐步得到人们的认同并得到积极的参与。近日,国内1著名媒体提出了“企业公民”的倡议书。[18]因此,公司应该重新定义自己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1些社会价值,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

  (4) 中国企业SA8000 标准应对

  目前,SA8000 标准重点推行的领域分布在0售业、跨国制造企业的采购商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国际供应商几个主要方面。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力众多,目前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也多以成本优势才得以在世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1席之地。但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特征是低端劳动力供过于求,企业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现象严重并且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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