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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0571—87053077
    咨询电话:(详见各公开事项之后)
    (1)审批项目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设立
    2.在杭省部属企业进杭工人调动(由原审批“进杭工人调动”更名)
    3.社会力量办省属职业培训机构(由原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班”合并后更名)
    4.省属企业农转非和特殊情况的招工
    (2)审核项目
    技工学校的设立和撤销
    (3)核准项目
    1.职业资格证书(并入原核准“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
    2.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3.在杭省部属企业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4.省部属企业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与工龄30年以上退休归侨生活补贴
    5.职工提前退休工种
    6.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
    7.省部属企业《集体合同》登记
    8.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
    9.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备案项目
    用人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
    1、办事依据:《劳动法》第6109条,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2、事项内容:审查鉴定所(站)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能否承担鉴定工作任务。
    3、事项对象:申申报要求建立鉴定所(站)的单位。
    4、事项条件:符合与所要求承担鉴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设施条件、领导班子、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考务管理规范化条件。
    5、办事程序: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相应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6、办事时限:1个月。
在杭省部属企业进杭工人调动审批
(由原审批“进杭工人调动更名)
    1、办事依据:省政府《关于控制省级各单位进杭落户人员暂行规定》(浙政〔1985〕90号).
    2、事项内容:对进杭工人的调动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通知书》或《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人调动报到通知》
    3、事项对象:调入在杭省、部属单位的工人。
    4、事项条件:1.因生产或新、扩建项目需要而选调的有特殊技术的工人;2.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3.夫妻分居6年以上,配偶享受探亲假的;4.随军、随干的配偶;5.落实政策、知名人士或有影响的港台胞需要照顾的;6.本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
    5、办事程序:1.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向我厅上报调动材料;2.经处务会议讨论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发通知书;3.处务会议难以确定的,报分管厅长审批。
    6、办事时限:每月讨论1次
社会力量办省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由原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班”合并后更名
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
    1、办事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
    2、事项内容:审查是否具备办学条件。
    3、事项对象:申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各种职业培训教育机构。
    4、事项条件:符合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规定的办学所必须具备的资产、师资、资格条件等。
    5、办事程序: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省劳动保障厅对办学单位资质条件进行审核批准后,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6、办事时限:1个月。
    7、责任处室:培训处;联系电话:87057810。
    1、办事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
    2、事项内容:审查是否符合办班条件。
    3、事项对象:省属单位和面向全省招生办班的单位和个人。
    4、事项条件:符合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规定的办学所必须具备的资产、师资、设备条件等。
    5、办事程序: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6、办事时限:10天。
省属企业农转非和特殊情况的招工审批
    1、办事依据:省政府《关于发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4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6〕52号)。
    2、事项内容:“农转非”审批包括:1.演员、运动员等个别特殊工和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等4个行业的招工;2.农业生产技术骨干、被聘在岗工人技师、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特殊情况招工包括:1.家居农村退休及退养工人的子女;2.工伤死亡、工伤致残子女或配偶;3.体育运动员。
    3、事项对象:“农转非”针对全省单位,特殊情况招工针对省部属单位。
    4、事项条件:“农转非”需提供个人有关资料。特殊情况招工的条件为:1.招收对象(子女或配偶)要符合年龄条件(16—25周岁未婚子女或35周岁以下的配偶);2.体育运动员可小于16周岁。
    5、办事程序:1.“农转非”的程序:由用人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经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报我厅审批;省、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我厅审批;无主管单位直接报我厅审批。2.特殊情况招工要求企业向我厅上报有关资料。“农转非”和特殊情况招工都需经办人初审后,提交处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分管厅长审批。
    6、办事时限:“农转非”为10工作日;特殊情况招工每月讨论1次。
审核技工学校的设立和撤消
    1、办事依据: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和《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2、事项内容:审查是否符合技工学校的开办和撤销条件。
    3、事项对象:单位和个人。
    4、事项条件:依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和《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规定的技工学校开办的场地、师资、教学设备条件等,在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批准设立或撤销的批文。
    5、办事程序: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6、办事时限:2个月。
    7、责任处室:培训处;联系电话:87053068。
(并入原核准“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
    1、办事依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6号令),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原劳动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1996〕58号),原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布〈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
    2、事项对象:需由我厅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3、事项条件:持证人员报考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鉴定工种等级与证书填写是否对应,成绩是否合格等。
    4、办事程序:由省鉴定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和成绩,经审核无误后验印。
    5、办事时限:即到即办。
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核准
    1、办事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8〕15号)。
    2、事项内容: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及相关考核指标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核准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
    3、事项对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
    4、事项条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生产比较正常、稳定,具有1定的盈利水平,管理制度健全,具有1定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5、办事程序: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表、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和测算经营者年薪收入办法,由我厅会同省计经委、财政厅、国资局进行考核审批。
    6、办事时限:1个月。
在杭省部属企业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核准
    1、办事依据:依照原国家劳动部、人事部、中组部及国家有关部门、省有关连续工龄计算的文件《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和原劳动厅浙劳险〔1994〕123号文件进行审核。
    2、事项对象:在杭省部属企业、在杭参加养老保险的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原固定职工。
    3、事项条件:需要办理正常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按破产企业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按棉纺和丝绸行业规定提前退休人员、按浙政办(2000)178号文规定的“协缴”人员、机关转体和事业单位转制人员、按政策规定需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4、办事程序:单位报送《省部属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同时随带职工本人档案;负责初审同志审查后填写《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核准审核单》,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5、办事时限:1次报送在3人以内,当天办完;3-10人以内2个工作日办完;10-20人以下4个工作日办完;20人以上8个工作日办完。
省部属企业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与工龄30年以上退休归侨生活补贴核准
    1、办事依据:中组部《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专家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组通字〔1999〕11号)省委组织部(浙组〔1999〕21号)、省人事厅(浙人退〔1994〕139号)、财政厅财行〔1994〕213号等。
    2、事项内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离退休专家和退休归侨调整生活补贴。
    3、事项对象:省属企业中离退休专家、退休归侨。
    4、事项条件: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3级的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不到1000元的,补足1000元;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4-6级的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不到800元,补足800元。离退休专家指1985年工改前专业技术级别为6级以上的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工程师,以及相当这类技术职称的农林、卫生及其它科学技术干部,连续工龄在30年以上的退休归侨,退休时加发30元的生活补贴费。
    5、办事程序:企业申请填报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主管部门(或企业)携相关证件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并签发批准意见(盖章)----抄送专家、归侨所在社保机构----列入社会化发放。
    6、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内办完。
职工提前退休工种核准
    1、办事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劳动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对国家各主管部门特殊工种的批复,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劳动部劳部发〔1993〕120号。
    2、事项对象:我省原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和中央部属单位,按原国家劳动部及国家主管部门所确认的特殊工种。
    3、事项条件:经原劳动部(国家劳动总局)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下达后,由中央主管部门批准的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空、高温作业、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
    4、办事程序:企业、单位按国家原劳动部及国家主管部门所确认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需由省确定职工执行(划入)提前退休的工种,由省主管部门(行业)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劳动保障厅下发,并报部备案。
    5、办事时限:需由劳动保障厅审核的,接主管部门(行业)报告后,1般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省部属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核准
    1、办事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力发〔1999〕10号、劳社部发〔1999〕8号、浙劳险〔1999〕100号、浙劳险〔1999〕121号、浙劳政〔1996〕70号、浙劳复〔1998〕29号文件。
    2、事项对象:在杭的省部属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3、事项条件: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女干部身份聘用工人岗位1年以上或工人身份聘用在干部(管理)岗位满5年,在50岁时经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退休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求退休(退职)职工。
    4、办事程序:凡职工办理退休、退职的由单位报送《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报送职工本人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如有女职工按干部或工人选择退休的,需有本人报告及批件;因病、非因工提前退休的,凭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结论;初审同志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审核单》,报处领导核准。其中,按特殊工种和其它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处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厅长核准。
    5、办事时限:1次报送在3人以内,当天办完;3-10人以内2个工作日办完;10-20人以下4个工作日办完;20人以上8个工作日办完。
省部属企业《集体合同》登记核准
    1、办事依据:《劳动法》、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2、事项内容:对企业的《集体合同》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3、事项对象:省、部属企业。
    4、事项条件: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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