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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死刑的废除进程浅析律毕业论文

2017-12-08 03:32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英国死刑的废除进程浅析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罗吉尔•胡德 一、废除“血腥的法典”    坚定的

罗吉尔•胡德
 一、废除“血腥的法典”
    坚定的法律改革家、下议院议员塞缪尔·罗米利(Samuel Romilly)爵士1810年在介绍一个废除对从他人身上窃取财物(扒窃)并且所窃取财物的价值达到5先令及以上者判处死刑的法案时这样说道:“世界上可能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像英格兰一样会对数量如此大、种类如此多的人类行为判处死刑。”①根据某位权威人士所言,至少有223项法令涉及死刑,其中包含更多可判处死刑的情况。但是似乎没有人确切地知道这些可判处死刑的情况到底有多少。“因此,死刑的实际适用范围通常会达到涉及死刑法令数量的三到四倍。”②
    另一方面,被处决者的数量却没有这么多,而且自从18世纪中叶以来这一数量已经处于下降的趋势。比如,从1800年到1810年,有939人被判处死刑,但是只有123人被处决,被处决者的数量只有被判处死刑者数量的七分之一,而在18世纪50年代,被判处死刑者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被处决了。而且,在1810年被处决的67人中,被宣告所犯的罪行只占到了法令全书的大量可适用死刑的罪行的区区14种罪行:其中18人被宣告犯了入室行窃罪、18人被宣告犯了伪造罪,并且只有9人被宣告犯了谋杀罪。③
    最初由罗米利领导的改革者们希望看到刑事法律在其严酷性方面取得大规模的改进。对如此多的人判处死刑但是只对如此少的人进行处决必定会导致执行死刑方面的随意性。对很轻微的罪行都可能判处死刑的威胁使得检察官们不愿将案件移交到法院,而且即使案件被移交到了法院,陪审员通常也会拒绝对被告定罪。出现下列事实也不足为奇了:商人们加入到刑事法律改革者的行列以寻求对被定罪者进行更轻微但是更确定的惩罚作为威慑来代替对被定罪者施以与其罪行不成比例的惩罚。尽管1830年的一项法案坚持对42种伪造罪判处死刑,但是自那之后没有任何一个罪犯因为触犯了伪造罪而被处决。正如利昂·拉德兹诺维茨爵士所言:“法律条文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反差可能更令人震惊。”毕业网 网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自1830年以来,呼吁废除对针对财产权利的罪行判处死刑的舆论已经变得越来越强大了。早在1831年,苏塞克斯(Sussex)公爵就向下议院提交了一份由伦敦市的大量陪审员和候补陪审员发起的请愿书,该请愿书“以最深切的遗憾注意到《刑法》过分的、不加选择的严酷性,它将不同程度的道德犯罪都与死刑联系在一起,并将对财产权的侵害与针对人身以及人类生命的最恶性、最残暴的罪行混淆在一起”。这份请愿书恳求上议院在“所有立法机关无法从上帝和人类的角度证明选择最终的、最可怕的刑罚——将犯罪者消灭的正当性的案件中”废除死刑。④
    改革者们在议会中取得了稳步的进展。1832年废除了对偷窃马、羊的罪行判处死刑,1833年废除了对撬窃罪行判处死刑,1837年废除了对入室行窃罪判处死刑。到了1838年,只有8种罪行可被判处死刑(包括海盗罪以及叛国罪)。到19世纪30年代末期,完全废除死刑的观点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支持。在1837年,议院提出了一项废除对“除事实谋杀以外的”所有罪行判处死刑的动议;该动议仅以一票之差未获通过。在1850年,一项相似的动议再次以46票对40票的微弱差距而未获通过。在那个时期,实行博爱的、预防性的惩罚措施的观点蔚然成风。比如,查尔斯·狄更斯(Charles Dickens)曾经在1846年给《每日新闻》写了四封以彻底废除死刑为主题的信件。狄更斯宣称废除死刑“是一项基本的原则、有利于社会、有利于预防犯罪并且不会在任何程度上涉及对任何犯罪分子个人的柔情”。⑤
    最后一次对入室行窃罪、抢劫罪和纵火罪执行死刑发生于1836年,最后一次对蓄意谋杀罪执行死刑发生于1841年。自那之后,只有杀人犯被处决,“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杀人犯都被处决”。⑥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这种变化后面的深层原因是什么?概括而言,就是朝向一种理性的官僚政治状态的发展运动。随着官僚政治政府的逐渐确立、民事警察部队的成立以及人们对民主政治范围不断扩大的期望,过去以死刑的恐怖为支柱并建立在对死刑偶然而随意的执行基础上的刑事司法的“血腥的法典”将被一个警察系统所代替以努力确保更为确定的惩罚以及与所犯的罪行成比例的处罚。正是出于这种功利主义的哲学,英国于1833年成立了一个刑事法律委员会来专门从事使刑事法律具备秩序和理性。惩罚应当与罪行成比例,这样不但可以反映公众对严重程度不同的罪行的不同评价,而且可以阻止人们犯下更为严重的罪行。如果所有的罪行都将适用相同的处罚(即使是偶然发生这样的情况),那么将如何阻止人们犯下更为严重的罪行呢?如果要阻止抢劫者犯下谋杀罪,那么抢劫罪所对应的处罚就应当比谋杀罪所对应的处罚轻一些。
    在1839年做出报告时,这些委员们建议对谋杀罪仍然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只有对人身造成实际伤害的蓄意谋杀罪行、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纵火罪行、伴随着实际伤害的海盗罪行以及残酷而暴力的入室行窃罪行和抢劫罪行才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在每个案件中,对于构成罪行加重情节的各种行为应当进行特别地定义”。⑦
    律师在这项改革运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英格兰的法官们所发挥的作用却并没有这么突出。维克多·加特莱尔(Victor Gatrell)在他的杰出作品The Hanging Tree中将法官描述为“文化上的远古政体”的突出代表。与他同时代的一位作家因为法官穿的法袍把他们称为“黑色的顽固分子”和“穿戴毛皮服饰的杀人者”。②在1810年罗米利提出废除对轻微的扒窃罪行判处死刑的提案时,大法官艾伦勃雷爵士(Lord Ellenborough)发表了意义深远的宣言:所有的法官都“全体一致同意司法与公共安全的权宜性要求在刑事法律中不废除死刑”。他说:“我们不知道应该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我们不知道自己是头朝上还是脚朝上。”正如加特莱尔所言:“这些人至死都会恶意地捍卫他们将人处决的权力。”⑨如果死刑的适用仅限于谋杀罪的话,那么这番话可能是有些尖刻了,因为确实有小部分法官已经认识到了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更理性的方法的好处。在1847年,布罗汉姆爵士(Lord Brougham)代表上议院的特别委员会咨询了各位法官的意见,结果有“三分之一的法官认为死刑判决仅适用于谋杀罪”。他们认识到公众基本上不支持把死刑适用于更轻微的罪行,因此“如果只有谋杀罪可适用死刑,那么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阻止人们犯下这种罪行;通过这种方式来限制死刑可以使法律与实践相统一”。⑩即使是死刑最坚定的支持者——有影响的刑事律师和作家詹姆斯·菲茨詹姆斯·史蒂芬(James Fitzjames Stephen)都这样说道:“值得以人类生命为代价来捍卫的东西只有人类的生命本身或政府与社会的存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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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刑事法律于1861年被合并时,在此之前20年的时间里只有犯下谋杀罪的人才被处决过,司法系统已经做好准备接受这个现实了。当年通过的《侵犯人身法》规定死刑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谋杀罪以及极少发生的叛国罪、海盗罪以及英国皇家造船厂发生的纵火罪。
    利昂·拉德兹诺维茨爵士将死刑的适用仅限于最严重的罪行这个漫长的阶段总结为这样一个阶段:“放弃仅以死亡的威胁来考虑对某个罪行的惩罚的观念,尽管在实践中死刑的适用已经很少见了。”(12)
    二、进一步限制死刑的持续努力
    在1864年,英国成立了一个皇家委员会来调查关于死刑的法律(实质上就是关于谋杀罪的法律)的“规定与实施”以及“执行死刑判决的方式”。死刑废除主义者认为这是一个彻底废除死刑的机会。但是12名委员(其中只有四人是坚定的死刑废除主义者)却只能就关于谋杀罪在普通法中的定义达成一致——“有预谋地非法杀害其他人”,这个结果并不能让人满意,因为法院对这个定义进行了扩大解释。谋杀(可强制适用死刑)当然可以包括多种形式并涉及不同程度的责任以及对社会道德的违背。事实上委员们采访的所有证人都赞成至少对关于谋杀罪的法律进行修改,因为这种修改可以影响到对谋杀罪的惩罚,这种修改的目的是使死刑仅适用于那些真正值得被判处死刑的谋杀罪。委员们建议像美国的许多州那样把谋杀罪分成两等:可判处死刑的谋杀罪和不可判处死刑的谋杀罪。可判处死刑的谋杀罪应当是那些有着明确预谋(此等预谋可被陪审团确认为事实)的、故意实施的谋杀罪行以及与谋杀罪相关的纵火罪、强奸罪、入室行窃罪、抢劫罪或海盗罪。(13)但是议会对此却并不热心而且有影响的刑事法律学者詹姆斯·史蒂芬反对“谋杀罪分级”。他希望谋杀罪的定义能够与人们广泛接受的对谋杀罪的印象——“真正的谋杀”相一致。人们无法就在法律上对“值得判处死刑”的谋杀罪进行定义并将其与“不值得判处死刑”的谋杀罪区分开来,这个问题在今后一百年里仍将成为与死刑纠缠在一起的未决问题。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不过,不考虑罪行的情节以及犯罪者的特性就处决所有犯有谋杀罪的人是无法让人接受的,这一点是很清楚的。但是法官却不希望获得在判处死刑问题上行使判断力的权力,正如大法官所说的那样:死刑判决将“成为法官的判决而不是法律的判决……[这]将使法官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并且可能会影响他们所受到的尊重”。这可以很清楚地证明司法系统已经认识到了公众并不总是欢迎死刑判决。(14)因此,为了将死刑的适用限于“真正的谋杀”,被称为“皇家赦免权”并由内政大臣(英国最接近于司法部长的行政职务)的赦免制度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从1866年到1881年,被宣告有罪的杀人犯中有47%获得了缓刑,从1900年到1949年,有1080名男性和130名女性被判处死刑,其中有461名男性(43%)和117名女性(90%)获得了缓刑并且被减刑为终身监禁(按照内政大臣确定的时间以及案件的性质进行审查)。(15)在19世纪下半叶,这些人的服刑期是20年,但是这个期限在更为开明的20世纪逐渐降低为8到12年。毕业网 网
    一旦死刑的适用被限制于谋杀罪了,废除死刑运动的成功就停滞不前了。从1867年到1871年以及在1878年,彻底废除死刑的提案被提出过七次。这些提案在下议院都没有获得通过,最后一次的票数是263票对64票。在当时,没有一个保守党议员支持彻底废除死刑并且自由党的主要成员也不支持彻底废除死刑,而且很多年以前连查尔斯·狄更斯都曾经改变过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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