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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法学思想批判律毕业论文

2017-12-11 02:5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矛盾法学思想批判律毕业论文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1般来说,在现代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道学思维是辩证思维,中国的哲学

  1般来说,在现代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道学思维是辩证思维,中国的哲学家也常常把道学的1些思想作为辩证法哲学的诠释;我认为,这是1种严重的误解。实际上它是依据某1种哲学来比附其他哲学的1种肤浅的、片面的进化观而引起的后果;也是所谓科学哲学观导致的思想误区——自黑格尔以来,马克思、胡塞尔、海德格尔等哲学大师都自认为自己的哲学是科学哲学而排斥其他哲学的科学性。如果拿着这种自封的科学哲学来比照与己不同的其他哲学,自然会认为其他哲学是不科学的。与此同时,在法学领域也有同样的现象发生,导致当今世界至今也没有消除各大法系之间的根本对立(这不是仅仅由于政治的原因所造成的),法学发展和其他科学相比10分滞后、甚至10分畸形。我们知道,在大陆法系和准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是以法律法典化为主要特征,法律法典化必然需要某种统1的指导思想,需要某种主导哲学依据的支持;这样就势必存在各法系之间的根本对立,甚至导致不同法系之间的本质不统1。实践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不同法系的各国法律各行其是,其间可以妥协,却难以有实质性的融合。各大法系的法律都认为自身是科学的法律体系,将各法系法律的差别视为1种特殊性和具体国情导致的结果。但是,这种差别实际上是深刻的思想隔阂,甚至体现了东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异和对立。显然,科学的法学是不能接受这种局面的。因为法学应当是科学,法学实际上也就是1门科学;这是我们法律人不能忽视的现实。否则,法律就不能作为1种社会的公共权威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尊重。果如此,社会就是处在人类意志和激情,任性和野蛮的混乱的状态,人类的理性和真正的情感将遭到根本的蔑视,人道和人性尊严将不复存在,人类自身将是无意义的激情而已。更为严重的是,社会本身就会为集权暴政者和霸权侵略者留下巨大的精神空间和无限的时间可能性;人类的和谐,世界的和平就不可能有制度的现实性保障;走向法治社会就会成为空想,更不可能迎来真正的道德社会。

  本章我们仍然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学思想作为考察的对象,对矛盾法学重点剖析和批判。同时按照辩证法学思想的内在演变轨迹对马克思的辩证法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学思想也进行初步的剖析。从整体上探索辩证法学存在的根本问题,为辩证法学的变革或者说发展奠定基础。

  1 主观辩证法学思想批判

  我们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学思想属于主观辩证法学范畴,因为他以精神辩证法作为其辩证法学思想的基础,探索的是人类自由精神辩证运动中的意志实在化,也就是法律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客观抽象法通过主观道德法的扬弃发展到伦理法,完成法的1个循环发展过程,但是伦理法最终是无法变为现实的。实在法律以不法的形式可以冲突形式永远地保存下去,因为有国家君王和上帝精神的支持。

  (1)客观抽象法

  在黑格尔的精神辩证法运动中是通过主、客观的统1过程完成人类精神的真理性实现的。因为它缺乏此在的意识之绝对性和本质直观的现象化过程,最终让1切具有相对绝对性的真理都成为完全虚幻的历史信仰,或者永恒的理想追求过程,总是可望而不可即。这种所谓的有限真理因此必然是非人道的,是假想的天上之物,只能属于乌有的彼岸世界。所以精神辩证哲学在实质上成为神学的婢女,是1种企图通神的工具,而且是经验科学的主人或者说是1切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方法。精神辩证法因此成为1种纯粹的思维工具,它的现实也就不是人性的、不是客观的,只能是作为国家机器运转的工具和统治者的仆人。但是无论神学还是经验科学实质上都有要求人自身的独立和自由的需要,并不需要精神辩证法的阐释或者指导也在现实地正常存在着和发展着。另1方面,为了走出欧洲哲学的危机状态,作为对德国传统哲学的新发展而产生的现象学,就是要求建立独立的、科学的、真正的哲学,它要超越辩证法思想。现象学之父胡塞尔力图使现象学摆脱神学性的世界观学说(包括精神辩证法哲学)和自然主义、历史主义的束缚,使哲学成为1门真正意义上能够发现、体验不朽真理的科学。这种科学哲学就是要使人们能够发现相对本质的、绝对的、现实的真理。在现象学这里,每1个认识主体都是平等的真理发现者,真理首先属于独立的自我(有情感的、不先天属于国家的自然人),然后才可以属于人类共同的形式化的知识,而不是反之。

  在黑格尔的法理念的辩证运动过程中,抽象法是法理念发展的第1阶段,也可以看作是关于法的理性认识的低级阶段。它表达的是只掌握国家权力的立法者主观化的客观意志法,还不具有现实的客观性,属于法现象的1个方面,即主体的客观意志自由的规范化表现形式,因此也没有独立内容和意义。具体来说,它现实的表现为体现统治者客观意志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抽象法的禁令中,法律是人的(统治者)意志自由的国家形式的制约制度,只有国家(以君王、人民或者最高立法组织为代表)能够有权立法(律)。国家颁布的法律是民众、百姓、或者臣民、奴隶、罪犯,等等所有人的行为规范的标准,不符合这种规范的行为就是不法的。立法者,也只有立法者的权力实际上是在法律之上的也可能在法律之外。这样,现实中就只有那有大德性的君王才是这种绝对立法者的唯1合法代表。但是历史上有几个有德性的君王呢?而今后更不可能具有这样的圣王君主了。

  因为客观法的禁令来自绝对权威化的国家,来自臣意志民之上或者之外,所以在抽象法阶段,个人的1切乃至生命在国家权威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个人只是国家有机体的1个小小的、没有独立性和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细胞而已,这里没有给人权留下丝毫空间,做人就是要做国家的良民,所谓人权问题实质上也是不存在的。问题是,这种主观化的客观意志的法只有在1种情况下是成立的,这就是在国家是君王1个人的,或者说朕即国家的假设下才可能是成立的。而这种理论是历史上1切形式的集权专制国家所通行的。黑格尔竟然也是这样论证的。因此,抽象法理论不仅成为历史上君主制合法的理论根据,同时也成为现代阶级专政的集权制国家,或者国际霸权主义行径的政治行为合法化的逻辑的和法理的基础,还是反人权的不人道的法律得以合法化存在的重要支持依据。在黑格尔之后高扬生命意义的生命哲学的现象学是完全不同意这种抽象客观法学说的法观念的。在现象学视阈中,1切外在社会价值都需要通过自我的重估,没有自我(理性建立在非理性基础之上,理性与非理性共在的整体;意识、无意识和身体的统1体,下同)的理性肯定就没有世界,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上的真理、科学、公正可言。以现象学为思维工具的现象法认为,即使君王也和任何公民1样,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这样,国家即使有君王这种东西存在最多只有象征意义。所以,在现象法中国家并没有绝对的神圣性,即使是国家的代表者君王也没有绝对至上的法律权力,更不要说非法或者不法的权力了,1切公共的立法权力机关也不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组织中的国家权力机关需要分权制衡就完全是理所当然。这个思想理论才正是国家(社会)分权学说的真正逻辑基础和法理机制。

  在现象学视域中,法首先是关于人自身实存与意识的整体的运动的本质场在的认识,它起源于对意识的绝对意向自明性的发现。在这里法的主体应当是自由和完全独立的自我,法的对象(客体)是自我与1切他在(非我)的实质性关系,这种关系的谐调性、共鸣性形成法的实质规定性。这个法系中的法律应该是现实化的制度,即它可以表现为成文法(如宪法)或者判例法(各种具体执法实践产生的规律、原则、成熟先例)。1般而言,成文法试图表达法的实质、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判例法应当表达执法技艺规则和具体法律制度。因为现象学现实地完成辩证法的历史统1,达到此在的同1,是存在-存在者场在整体关系的实质的、具体的、直接的发现。与此相应,在现象学法观念中就1定可以认识到抽象法是脱离存在的,它的观念只是存在者的纯粹意识,与对象无实质性联系,不具有真实的意向性,它是表象的自由而不是实质的自由,是主观唯我阶段的法观念,是非实质世界化的非自然的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性是现象法首先要撇弃的先验假定,是存在者不论的对象,需要加以悬隔,之后逐渐通过意向性达到与存在的直接切中,最后进入法本质(我们认为是本质说成实质更恰当些,下同)的直观(意识的在场性、发生性、源始性)境界,即得到关于法的真理性场在的认识。在这里,法是非矛盾的社会现象,是非历史的现象,是此时此地的发生作用的、系统的整体场性实质的社会关系的绝对意向性之科学表达。实际上,这种现象法是发现了法的真正意义上的实践维度的理念,超越了矛盾法的主观性的客观抽象化和绝对物质性客观化对立关系领域,成为人道的、现实的法,法因而在实践中可以成为真正科学的法律。

  黑格尔说,“当我说我是自由的,这时我还不是这种无对立面的在自身中的存在,…因为在当初抽象的统1中,尚未有任何进展和中介,从而意志还具有直接性的形式、单纯存在的形式。[1]”…就其与具体行为以及道德和伦理情况的关系来说抽象法跟以上这些更详细的内容比较,只不过是1种可能性,因之法的规定仅仅是1种许可或能力。这种法的必然性,正因为这种法是抽象的,所以局限于否定的方面…“[2]所以,抽象法的含义就是指人的客观化自由意志的可能性的形式化。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黑格尔的思辨思维中,抽象法中人的客观意志自由是单纯的自我同1性,是无内在差别性的。这样意志就表现为单1的意志——人。也就是说,人首先是作为抽象的存在,它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人格。因为每个人都有人格,所以在抽象法领域内必然需要人们尊重每1个人。但是这种人格只是1种假设的可能性权利,实际上还是逻辑的、形式的、纯粹客观性的东西,因此不得侵害每个人的人格就只能是1种抽象的禁令,还不具有现实性。还可以认为抽象法的现实性虽然可以有想像的时间化过程去完成(实际上是属于永恒的彼岸世界),却不会有此在的空间化过程,因为它的存在对自我是外在的,还需要他人强加于我或者自我进行各种外在化证明,对自我意识而言没有明证性,自我无法达到内在的绝对的意识自明。正因为它不是真正对自我而言具有现实性的客观现象,所以对我来说它就是具有虚假性、外在性、强制性的东西。

  在黑格尔的抽象法阶段,本质与现象是分离的,现象可能符合本质也可能不符合本质,与本质不符合的现象是假象。他认为不法就是这样的法的假象,本质的东西是自在的法,扬弃了不真的假象才能达到本质的自在的法,成为现实的东西,不容易遭受否定的东西,也就是肯定的东西。在现象法中,没有独立于主体之外的自在的法,普遍意志首先是自我的自由意志。法的本质现象不是偶然的外在的现象,而是自我的必然本质,不依赖于自我的意识,但离不开自我本身的感知和认可。真理是自然的、人道的。法的本质只有自我的感知时,才成为现实,也才是真正的真实。因为它是真实的、现实的,而不是逻辑的存在,所以,这种感知是不朽的真理显现的前提。

  1、现象法的法理念

  通过对客观抽象法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只有在区分法理念存在的阶段性中,才能得到对法理念的真正认识,所以抽象法就是法理念发展的第1阶段,还不具有概念的实定性和现实性。抽象法在现象学视域中就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只能是现象法需要悬隔的对象。必须对抽象的主观的法的认识首先实行悬隔,才能进1步认识法的整体本质场在。那么,是否抽象法完全没有意义了呢?不是,它是重要的悬隔对象。因为,本质直观不是瞬间完成的,也是需要时间过程的,只是结果是瞬间的领悟、发现。但是没有这种正确的悬隔对象,不攀跃抽象法的崇山峻岭,很难很快达到直观法的实质的境界。正如胡塞尔说,现象学的根本任务在于:在各种不同的实在内容和变动不定的1些内容中直接直观把握其中不变的本质,把握其中的本质要素和它们之间的联系。这便是意识的本质规律,它不依赖于人的个体意识。相反,人的个体意识受这本质规律的制约。只要意识存在,这种本质规律就普遍有效地发生作用。[3]所以,在现象法中法的理念不是无过程的直接达到的本质直观的认识,而是在法的各种不同的实在内容和变动不定的1些客观内容中直接直观把握其中不变的本质现象,把握其中的本质要素和它们之间的同1性现象,从而得到法的实质发现的过程,这种过程也就是现象学还原过程。这种法的实质就是法概念的现实化,是真正的真实,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而是对整体的瞬间的达到领悟或者说知性觉悟。正是这种此在的绝对意识的实质规律决定了关于现象学法理念的认识是科学的,它不依赖于个体意识,也不依赖于客观外在因素的制约,是排除主观随意性和外在假象的局限性而达到的1种实在的超越性。

  辩证法的真理观念仍然是这种真理符合论。所以,黑格尔认为在法的辩证运动中,犯罪通过刑罚这种否定的否定形式必然要发展到道德这种客观肯定形式的阶段;或者说,抽象法的对立面就是道德定在,2者是矛盾关系。这样抽象法就要走到主观法即道德法阶段,只有客观抽象法与主观道德法相符合才能达到法的真理阶段。这个阶段不具有现实性,因为它是未来的可能性。通过对黑格尔抽象法辩证运动理论的剖析,我们发现抽象法的客观意志自由并不能表达法理念的真正本质现象。因为主观法、客观法的区分本身没有独立意义,纯粹是抽象思辨的逻辑需要(假说),并不是真实的、现实的本质存在。它企图脱离主体意识而成为绝对的法的客观抽象形式,以为可以离开自我的意志活动而存在的绝对自由意志,才是真正客观的、真实的存在。它看起来似乎符合通常意义上的科学理论的特征,即客观性。但是,实质上这种逻辑在既定的法律事实中作为1种形式的演绎推理,或者作为1种解释性知识可以成立,但是它完全没有具体性、现实性和真理性,只是空洞的思辩逻辑形式。按照这种观念,现实的法律(无论是国家法还是国际法)只能是对法理念的接近,不会达到真正的科学和真理性存在,人没有实现法自由的平等性和能动性,即使在理论上个人也只是被动的接受真理的存在者,而不是真理的发现者或者创造者。在国家中,立法者(君王或者立法权力组织的掌握者)只有凭借自己的德行才能保证立法良好,执法者(广义)在立法权力面前是被动的,要么完全依照法律行为(法律工具化)行为,要么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法律不可操作性或者名存实亡,权大于法)。总之,法律的权威在权力者意志之下。这是人治之下的德治,或者法律治,不可能走向法治,反而成为法治社会的1种反动。

  在现象学中,真理是绝对意识规律,不是主观与客观的相1致,而是主-客体的不加分化状态的源始性同1的绝对意识。这样,意志体现为自我的绝对意识。没有这种自我的绝对意识的意志是虚假的、形式的、不真实的现象。法的意识是存在-存在者场在整体的意识,没有纯粹的主观意识存在,也没有绝对的客观存在,这种非矛盾的视域中的法理念的意识是绝对的、科学的、不朽的法的真理。所以,在现象法视域中,法的理念可以是非矛盾的、相对静止的在场性现象。这种理念来自于现象学本质直观,它往往需要主体的消极等待,而不是积极发现。法的真理场域在现象学还原后的静观中对意识自己显现。它不借助于逻辑推理,而相信自己的“眼睛”,即法的实质是来自不证自明的超验的、绝对的自然意识。这种意识具有独立性,整体性,任何人都可以在这种现象学还原中达到法本质的意识直观,不随个体意志而改变,这是它的绝对性;同时,这种意识必须通过自我的现象学还原,也就是自我意识的自明性而超验地达到,这是它的相对性。这种因此,现象法的法理念是相对绝对的东西,而且这种法理念是1种真实的、科学的、现实的、整体性的法本质现象,即使不是完全绝对的真理,但它却具有了绝对性、不朽性这种实质。

  2、现象学的法实质

  我们已经知道,抽象法的本质是统治者自由意志客观化的体现而已,与真理往往是绝缘的。那么,在现象学视域中如何认识法的实质?在现象法中,真实的实质的法理念是也仅仅是人的意识现象,它是与个体生命运动过程同在的,就是说自我与人类的关系也表现在法理念的存在中,或者说法理念只有在作为人的意志与外在世界切中同1时才是真实的。这种法的自由只有在自我的绝对意识,就是既离不开自我,也离不开外在,而又在2者无区分的整体同1性中,才能变为真实的。当然这种真实不1定是外化的现实,外化的现实还受表象世界的各种因素制约。但它却是真实的、是本质的、是不朽的。1切内在的、定型化的意识的现实总是直观明晰的,也是真实的现象,这种本质的现象的制度化就是科学的,具有真理性的法律制度,达到了真正合法的法律是自我行为的绝对权威。换句话说,这种科学的法律应当是通过自我的理性能够确认的,也是我的情感能够接受的,而不是来任何自异我的、生硬的绝对暴力化强制,或者无理压迫。因此,真正的法律是理性的、科学的、人性的,是自我自由意志与外在世界(他在或者说人类整体与自然万有)1致偕同的真理。这种真理不是绝对自在的存在,不是绝对自为的存在,不是主观意志的形式化,也不是完全异于我的客观规律,而是自我的绝对意识,它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但离不开自我的审查通过,它是非矛盾世界的科学真理。法的本质因而是人道的客观意识自由的体现,不仅仅是统治者的自由意志客观化的体现。

  1切抽象现象都是现象学需要排除的,它要中止1切价值判断。同理,现象法是非价值的,它只表达真理,它不追求大善,但要抑制恶行,它讲人性,是人道的真理。它不是忘我的,而是非我的,即先有我再异我;先他在后我在。在这种异我我在的非矛盾境界,达到1种存在-存在者的整体同1,此时此刻真理之光直接照耀自我的意识世界,使我的内在意识中看到1种确定不移的真理,它与自我内在性1体存在,此时的世界在非对立中达致同1,它是美的世界,是真的世界,是人性的世界。这样,善恶之人在现象法这里自然也是平等的。所以,现象法的格言之1就是:法律应当平等地对待1切人。就是说,无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在科学的法律面前无敌我之别。这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可能性,而是每个人的自由意识之中的绝对真理。它不需要任何他人的肯定,我就是它的绝对支持者。1切法律和权力都不能违背这个真理。无论是国王,还是任何其他权力者,还是国家、人民,乃至人类整体都无权侵害这种平等关系。它不需要实在的证明和他人的宣布,因为我是与任何人1样高贵的,假如人间有1个人是高贵的、值得尊重的,它就无例外。

  总之,在现象法视域中,法的实质是无的自由,是真实的无,它的现象是有的自由。它表现为人类意识的规律性。这种实质的无是我与1切他在的最和谐和高度的同1,法的实质在瞬间的同1性中显现,而法的现象也即有的自由是1种空间性,是此在的真实性,是现实的形式,实在的构成无的绝对形式。它不是历史过程,而是自我的内在精神的静在直观或者跳跃式显现,是时间的相对静止,是此时此刻的暂停。在这种外在的瞬间内在空间化过程中,法理念在自我意识中达到1种内心的真实确信,成为科学的概念,从而可以成为自我的行为的正确指示,因为这种绝对意识消除了主观随意性和客观决定性,消除了意识的变化性,达到意识的相对不朽性,即法成为自我的绝对真理。只有这种真正通过自我审查、决定了的科学的法概念,才可以成为我的绝对律法的依据。3、现象法方法

  在法理念的辩证运动中,抽象法表现为无限多样的可能性,在它的实定化的国家形式中,立法者的精神性的客观意志没有任何内在或者外在的限制,可以达到权力者自由意志就是绝对的法律权威的状态。在现象法视域中,本质直观的法现象就是法的整体,抽象法最多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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