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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个愈加重视人民民主和政治合法性的时代,1个真正稳定和团结的国家应当建立在公民对于其政治文化认同的基础之上,而只有宪法才能够将1国的政治文化包含其中,从而解决权力的正当性来源问题,因此,借助于宪法这1表达人民共识的媒介来重构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应当是1个不错的选择。
作为1个地域广袤且由多民族组成的大国,如果希望得到团结稳定,仅仅依靠武力的征服肯定不能长久,这1点应当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对于现代国家而言,除了武力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得到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进而由这种认同产生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不过,如果仔细审视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还是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如果追根溯源地话,我们就会发现,其多是建立在民族主义基础之上,关于这1点,甚少有例外的情况出现。
在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发迹于人们对民族集体的认同和激情的民族主义,人们并不陌生。然而,熟悉并不意味着人们对其以及其所可能带来的结果会抱有清醒的认识。大致说来,有3个方面需要我们注意:
首先应当看到,民族主义既非亘古就有,亦不是无须条件即可成立的,至少在18世纪末之前,其仍没有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可。1直到法国大革命民族主义才开始滥觞,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以民族主义为旗帜,纷纷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2战以后,民族主义作为1种意识形态,开始发挥世界性的影响,亚非拉美的殖民地开始以此学说为指导建立自己的国家,诚如哈贝马斯曾经指出的那样,民族主义主要是由受过教育的市民阶层传播,然后才在大众中得到呼应,随着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最终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共同体”(安德森)。而这种“想象共同体”成为新民族集体认同的核心。到了现代社会这种“想象的共同体”甚至开始对人性产生了重大影响,因为如果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1个人没有民族,那其简直就像夏米索(Chamisso)在《失去影子的人》1书中所叙述的1个人失去他的影子进而迷失了自己的故事那样,没有了归属感,亦没有了稳定感,隶属于某1民族甚至已经成为人性的固有特点了。
其次则应当承认,在法国大革命后的200多年间,民族主义确实担当着1种凝聚公民集体认同的重任,其不但使得建立1种超越血缘和地方方言的新的抽象的社会整合形式即民族国家成为可能,而且在1个国家遭遇灾难(自然的或者外敌入侵)时候,民族主义会超越其他1切意识形态,迅速将整个国族凝聚在1起。上个世纪的亚洲金融危机时韩国民众的空前团结,2008年中国民众对于法国家乐福的抵制事件,以及最近因为汶川地震而出现的空前爱国主义情绪就是很好的证明。
然而,凡事皆有两端。虽然,在1个由单1民族组成的国家里,效忠国家和效忠民族固然是合2为1的——在此1国家,民族主义意味着加倍的爱国主义,爱国主义也意味着倍加的民族主义。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近代以来所建立的各个民族国家中,绝少是由单1民族组成的,即便是最先成立的英国、法国以及西班牙等现代民族国家也并非如同世人想象的那么单纯。而在1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民族矛盾往往不可避免。在这样的国家里,通常只有主体民族才可以产生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合2为1” 的感情,其他非主体民族则不愿或者很难产生由民族主义升华为爱国主义的情感。特别是当非主体民族感觉到自己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或者没有得到他们所认为自己应得的利益和地位时,“他者”的感觉就可能4处丛生,非主体民族对于国家的认同程度就越来越低。而在这个时候,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就不是那么协调1致了,甚至会出现内在的紧张和冲突。因为,如果这时非主体民族不负责任地,甚至吹毛求疵地质疑整个国家及其政权的合法性,那么民族主义就往往会转化为非主体民族寻求成为主体民族或者通过各种现行法律之外的途径来实现本民族的独立和单1民族国家建立的意识形态。这时,民族主义及其内核——这也是现代民族国家得以立足的正当性基础——民族自决原则就极易被非主体民族所利用,进而变成肢解民族国家统1的利器和杀手锏。其所带来的结果并不难预料——不是造成整个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崩溃乃至最终分裂,就是会导致绵延不断的国内民族间斗争,而如果又有宗教狂热等极端思想“添油加醋”的话,恐怖主义大概也难以避免,最终这个国家将走向战争和经济崩溃的边缘。
尽管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由于工业化、信息化带来了经济自由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民族已经被打碎成为“碎片化”的族群(ethnic group/ethnos)——即民族主义会因为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沟通渠道的多样性和多元文化的包容性而逐渐趋向弱化,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生存环境恶化以及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和满足的情况下,极端民族分离主义仍由可能被激活。而对于中国这样正在向“现代社会”迈进却仍然没有到达“目的地”的多民族国家而言,这个问题可能更为严重。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主体民族的爱国主义能够得到这个国家公民的认同和支持。近来发生的科索沃事件,以及在中国日益活跃和频繁的藏独和疆独都是证明。
所以,1个现代国家的构建必须完成的根本任务首先就在于,要实现公民在归属感上从对民族忠诚向对国家忠诚的转换。在这个意义上,如何在1个后民族国家时代重构公民的爱国主义价值观以维护国家的统1,就是成为我们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毫无疑问,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主体民族的爱国主义能够得到这个国家多数公民的认同和支持。
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尽管诉诸于传统、历史、文化的 “中华民族多元1体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化解国内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之间的紧张,然而由于这种解决路径实际上仍然没有摆脱民族主义的窠臼,自然也就无法独自承担维护国家统1和团结的重任。所以我们似乎应当再次回到问题“原点”来重新考虑这样1个问题,即除了武力、文化、传统以及血缘联系,是否还需要更强有力的媒介来解决公民的认同,国家的统1和民族的团结?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1媒介又应当是什么?
我认为,借助于宪法爱国主义理论或许是1种不错的选择,即在依托和整合民族、文化、语言、历史传统等价值的基础之上,将公民对于国家宪法的认同作为公民对国家效忠、维护国家统1和爱国主义的主要价值来源。这1爱国主义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保障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和法治的施行,其结合了民族性和普适性双重价值,并最终在国家的宪法和宪政文化中予以体现。
当然,提到宪法爱国主义理论,就不能不提到哈贝马斯,在哈贝马斯看来,建立于民族主义基础之上的爱国主义并非自古就有,也并非天经地义,更不是不可置疑的“大写”的真理。对于“如何实现社会的有机团结”这1问题来说,其是也仅仅是1种可能的答案。尽管这种答案在法国大革命以后的两百年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建立了以保障人权和实现民主为主要职能的民族国家框架,使得1种超越血缘和地方方言的新的抽象的社会整合形式成为可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与生俱来的“天性”已经使得其不再可以独自担当完成社会整合这1重任,而我们所需要做的就是重新寻找1条新的路径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公民的认同和社会的团结。这条新的路径就是宪法爱国主义理论。
要理解该理论,首先要了解其中最为核心的概念——“政治文化”。在哈氏看来,所谓的政治文化既是“政治性的”,藉此它可以成为多元文化社会中的政治认同基础,又是“文化性的”,藉此它又可以连接公民的动机和态度,能够培育1种“以公共的善为取向的公民的不可用法律来强制的动机和意图的和谐背景的支持”。就定位而言,其1方面应当同主流文化传统相分离,从而对尽可能多的亚文化传统1视同仁;另1方面,其又应当具有足够的整合力,把1个拥有多元但并不相同的文化的政治共同体凝聚在1起。这种政治文化是1种“以政治方式形成的文化”,不仅区别于“非政治的文化”,也区别于“前政治的文化”。简言之,它是1种作为公民对政治活动之参与的结果而形成起来的文化。
而法,特别是宪法,包涵了可以整合政治共同体进而达致政治认同的政治文化,因而可以使社会主体在崭新的意义上获得了1种关于“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团结”的集体意识和集体认知,因此则扮演了这种政治文化的外化形式——用最精炼的语言表述即是“有效宪法是1个国家政治文化的结晶”,哈贝玛斯称之为“宪法爱国主义”——这种意识和认识是包括民族或者传统在内的任何传统的体制和意识形态都无法给予的。
在宪法爱国主义的理论框架下,1切似乎都变得异常新鲜,因而需要人们富有想象力才可以完全理解:(1)1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被理解为1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则性社会契约,其所表达的是多元主义社会中存在于公民之间的形式上的共识,因而构成1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2)民族更应当被理解为法律和政治意义上的公民组成的民族,而不再仅仅是血缘共同体;(3)不同民族的公民彼此之间会更加认同,进而认同整个国家,因为它所要确立的就是1国范围内“异类”的人们之间的统1性,是将非主体民族的危险的“他者”意识转换为“我们”的意识形态;(4)这种建立在对民主、自由和人权予以保障之上的宪法爱国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消除民族主义内含的狂热和偏狭,因而成为最为理性和宽容的爱国主义。
那么,此1理论是否会因为过于理想化流于空泛,却无法真正得以实施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只要看看最近西藏问题的发展,我们对于此1理论就会增加很多信心。胡锦涛主席最近在谈到西藏问题的时候讲到,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宪法的明确规定,是中国的1项基本政治制度,所以西藏的自治根本就不是问题。而达赖在2008年4月23日接受新加坡《星岛日报》专访时,称他的目标是中国宪法内“真正的自治”,而不是独立;他不赞成“藏青会”使用暴力谋求西藏独立。我们暂且不论两位领导人提到宪法的目的,1个前提性的共识就是他们都诉诸了宪法来作为立论的根据和自身论证正当化的来源。而且实际上,我们还确实想不到其他更好的立论根据了。所以,我们应当认识到,在1个愈加重视人民民主和政治合法性的时代,1个真正稳定和团结的国家应当建立在公民对于其政治文化认同的基础之上,而只有宪法才能够将1国的政治文化包含其中,从而解决权力的正当性来源问题,因此,借助于宪法这1表达人民共识的媒介来重构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应当是1个不错的选择。
当然,这并非说宪法爱国主义是1劳永逸的“1揽子”解决方案,因为1个国家和社会的团结还依赖于其他重要的条件,比如内部经济和社会文化联系的不断密切,比如国内统1大市场的建立,比如对主体民族的民族沙文主义和非主体民族的民族分离主义的克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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