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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所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重点和具体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判决条文言简意赅、无懈可击,树立司法权威,实现民事审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但是实践中的一些民事裁判文书,并不符合最高法院要求,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问题,笔者拟针对一些实际具体的问题进行点滴归纳,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的瑕疵
(一)有些裁判文书未反映案件受理的时间及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的概况。裁判文书是对整个民事诉讼的归纳和总结,不管是当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裁判文书,都应当看懂整个诉讼活动情况。从立案时间可以知道案件审理的时间限期,了解审判效率的高低。如婚姻案件开庭之前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否感情破裂作一个初步了解。庭前是否交换证据,对对方举证的意见及是否提出延期举证、是否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等,这些程序性事项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的前提条件。
(二)部分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辩称未加概括,方言、土语、口语太严重。有的当事人未找律师书写起诉书,起诉的内容和主张全是方言土语,主审人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把当事人的诉称高度概括,不要原文照抄,这样才能既不失当事人的本意,又使当事人的主张有条理有次序,让人能看明白。
(三)另一些裁判文书叙事不清晰,没有逻辑性。认定案件的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或者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认定,或者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先把损害的原因、经过、后果叙述清楚,由于当事人主要请求是赔偿,所以要把损害后果详写,如何时住院、出院、诊断的结果,是否构成伤残,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外出购药是否得到医疗机构的准许,是否需要护工、补充营养等进行认定,这些细节都关系到赔偿的范围数额及依据。如果案件事实有纵向和横向,一般要先纵向、后横向。例如需要认定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采用“另查明”的方法来认定,即某地上年度平均生活费、年或日平均收入、最低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等要据实认定。受害人有几个需要扶养或抚养的人、年龄、需要扶养或抚养期间及标准等也要认定清楚。如果把“另查明”的事实与案件发生的事实一块儿认定显得层次不清,让人看了不明白。另外,在认定事实时法官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案件认定的事实就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它应该是客观的,或者尽量与客观事实接近和吻合。
(四)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进行具体概括或罗列。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判决结果就站不住脚。案件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可能与当时的客观事实不太一致,当然我们追求的是法律事实尽可能的与客观事实一致,但鉴于证据的获取不一定全面和充分,而法律上的事实是由证据来印证的,所以应当允许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现象的存在。裁判文书不管是先列举双方提供的证据,通过庭审质证,然后认定案件的事实,还是事实认定之后再列举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只要把案件的事实叙述清楚,又有证据证明即可。不管是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格式(新的、老的、简易的或普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证据罗列清晰,让人看了明白,这样就可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有力的目的。
(五)文书论理部分不充分,还有的文书“不讲理”。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精髓。裁判文书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论理部分。论理部分也是体现一个人的法律知识和写作水平及技巧好坏的标准。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在论理上通常都层次清晰,说理充分透彻。详细说明当事人请求支持的理由,不支持的原因,引“法”讲“理”,使赢的当事人清清楚楚,输的当事人明明白白。例如审理合同案件,首先应对合同进行定性,然后对合同的效力及其理由进行认定,实际上也是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界定。再如损害赔偿案件要把应赔偿数额、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的应得的等表述清楚,这样才能使判决条文简单明了。其次应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逐项分析,是否支持,是否采纳。再次应对被诉人的辩称是否有道理进分析论证,或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或没有法律依据,都要给予明确表述。
(六)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有不妥之处。有的裁判文书只引用实体法而不引用程序法,还有的是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有的是引用普通法而不引用特别法,还有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适用案件发生时的法律但却未进行说明,让人看了易产生误解。还有的法律、司法解释尚未生效实施就开始直接适用,有的部门规章不是注明参照而是直接引用。这些情形虽不是案件的关键和要害之处,但总有不规范之嫌。另外,在论理用词时也应该考虑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因为判决书主要是给双方当事人看的,当事人看清楚、理解明白裁判的含义,才能达到裁判文书的写作效果。判决书的“读者”主要是双方当事人,起草裁判文书时要考虑读者的理解阅读能力。
(七)判决条文冗长,拖泥带水,导致判决执行时引起异议。有的判决条文出现“假设”、“如果”等词语,有的把判决的数字及计算过程和依据都书写在判决条文中,有的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起始日说清了,却把截止日期遗漏了。判决条文应言简意赅,简单明了。判决数字的依据和理由都应在论理部分,不需在判决条文中重复阐明。
(八)裁判文书上“牛皮癣”较多。即使判决书写的很好,层次清晰,论理充分,判决也正确,但如果盖有几处红色“校对”章,那么判决书的权威感就会马上降低。特别是判决书经过当事人复印之后,更改的地方更加难看。让人看了判决书之后,总会留下法院法官工作不细心或不认真的印象。判决书是非常严肃的司法文书,如果留下几处“牛皮癣”,例如继承、房产、离婚案件,当事人可能要把带“牛皮癣”的裁判文书保存一辈子,甚至传至下一代,年代一久,这样的司法文书就很难令人信服。
二、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建议及措施
第一,思想重视,要有出“精品”意识。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审理,法院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花费了很多司法资源。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目的是要一个说法,要的是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只能从裁判文书上来体现。裁判文书写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甚至可能是引起上诉二审的理由之一。另外,法官付出的劳动也要从裁判文书上来表现。法律的公正性也必须通过裁判文书体现。起草裁判文书就应象文人出书一样,要出好书,出精品。
第二,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由于一件民事纠纷案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往往集中在一个或几个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问题上,主审人在审理案件和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抓住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并将其准确地、客观地概括出来,避免不分重点,眉毛胡子一把抓。
第三、强调对争议事实认定的说理。主审人不仅要注重法律适用的论证和说理,也要注重对事实认定方面的说理,尤其是要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注重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要使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法庭采信的证据紧密联系,要在裁判文书中表明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及理由,要突出重点和进行必要的综合。
第四、对裁判理由的论证应当逻辑严密。主审人要在裁判文书论理撰写方面下功夫。首先,要进一步加强说理的针对性。即要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展开论述和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说理。如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等都要详尽地论述主张是否有道理,是否合法或违背法律规定,是否有证据,或证据是否充分,要逐一阐述法院支持或不支持的法律理由和依据。其次,要进一步注重全面性。裁判理由必须完整,不能东一句西一句,不能存在纰漏,尤其是要善于运用理论和事实阐释适用法律的根据。再次,要增强逻辑性。裁判理由的论述必须讲求逻辑性,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应当存在严密的逻辑关系,法律、事实、结论三个部分之间应符合“三段论”的逻辑形式要求。最后,要注意公平性。裁判决文书的说理要使用中立、公允的语言,不能厚此薄彼;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既要驳斥其无理的意见,也要支持其有理的主张。
第五,校对要认真,避免一些基本的技术性错误。裁判文书在数字的使用、当事人简称的位置、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目地正确表述等方面都要统一规范,防止出现明显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