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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从“艳照门”事件(2)

2018-01-05 04:36
导读:而其它类型的公众人物的知名度来源却并非如此。公共官员的知名度固然有个人能力的色彩(如政坛硬汉仇和),但更主要的是因为其所处的位置,享有公


而其它类型的公众人物的知名度来源却并非如此。公共官员的知名度固然有个人能力的色彩(如政坛硬汉仇和),但更主要的是因为其所处的位置,享有公权力的位置。对于法学界来说,“王胜俊”这个名字可能比较陌生;但是今年的“两会”之后,其广为人知,他也成为一个公众人物。因为“两会”上他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此之前,他已经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副主任,从行政级别来说也非常高了,但是法学界对其了解较少。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之所以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因为在当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权力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决定中国司法的方向和命运。是这个公权力让他在法学界享有较大的知名度,从而成为公众人物的。

体育明星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自己体育事业的优异表现,但并不完全是,还有其它的因素。一个运动员变成一个体育明星,其国家队的生涯非常重要,大部分运动员是在成为国家队队员代表国家比赛后名气才变得更大的。而国家队队员的身份,由于代表着国家,则有了公权力的色彩——这也是范志毅在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败诉的原因;[8]好多运动员在国际比赛获胜后把国旗披在身上也是这个道理。国家是因为该运动员体育成绩好而将其招入国家队,进入国家队则无疑提高了该运动员的知名度。所以说,和娱乐明星相比,体育明星的知名度有一定的公权力色彩。

科学家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科学事业上的业绩,但并不完全是,和体育明星一样,也有公权力的因素。一个科学家在某一领域做出了巨大贡献,这是其出名的主要原因;但是其为国家或社会做出贡献之后,国家会给予相应的奖励,该奖励无疑会提高其知名度。王选发明了汉字激光照排系统之后,成为了一个名人;但是当选两院院士(当然,还有很多的荣誉)后,才使更多的人知悉他。这些荣誉由于是国家所给予的,当然就含有一些的公权力色彩。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教育界、艺术届的公众人物也是如此,其知名度的来源中都含有一定的公权力色彩。现实生活中那些名人的人物介绍中,除了一些基本的信息外,剩下的大都是关于其获得的荣誉。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娱乐明星和其他的公众人物在知名度来源上有所区别。其他的公众人物在知名度或多或少含有公权力的色彩,而娱乐明星则一点都没有,完全是靠自己。当然,娱乐明星所属公司的包装、宣传及公关也非常重要,[9]但这也非公权力。一个理所当然的结论就是:在隐私权的限制程度上,娱乐明星和其他类型的公众人物不能相同,法律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规制。

二、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程度

公众人物的“嫁人悖论”[10]的确有一定的道理。本文之所以把娱乐明星和其他的公众人物区别开来,也并非否认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而是指娱乐明星在隐私权限制程度方面和其他的公众人物应该有所不同。那么对于娱乐明星而言,其隐私权限制应该具体到什么程度呢?

由于娱乐明星的事业成功既可能是其长期努力后自己的实力获得了fans和娱乐媒体的认可,也有可能是因为通过其它因素成功地吸引了fans和娱乐媒体的目光;前者本文称之为“实力型”娱乐明星,后者称之为“眼球型”娱乐明星。当然,现实中的娱乐明星很少是纯粹借助其它因素而获得事业上的成功,大部分是自己既有真本事又借助着外在因素,即“实力+眼球型”;本文将其视为“眼球型”娱乐明星。对于这两类的娱乐明星来说,其隐私权的限制程度又有所区别。

(一)“实力型”娱乐明星隐私权限制的程度

对于“实力型”娱乐明星来说,其知名度来源其事业的成功,并且其事业的成功又源自于其自己的实力;那么其隐私权的限制就只能限制在事业方面而不能延伸至别处。异言之,与其事业无关的信息,任何fans和媒体都不能主动去获取,即便合法知悉后未经同意也不能擅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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