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娱乐明星隐私权的限制——从“艳照门”事件(3)
2018-01-05 04:36
导读:也就是说,娱乐明星的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姓名、职业、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自己是否为私生子、自己是否有私生子及其它的家
也就是说,娱乐明星的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姓名、职业、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自己是否为私生子、自己是否有私生子及其它的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私人领域(包括家庭住宅,更衣室、包箱、日记、手机、信件及其它纯粹私人领域),私人生活(以普通人的身份购物、以普通人的身份进餐、以普通人的身份度假、以普通人的身份送孩子上学、以普通人的身份观看球赛、以普通人的身份参加其它的社会活动),性生活(包括性取向、性伙伴的数量、性行为的姿势、性行为的频率、性器官的情况、及其它有关性生活的信息)都是属于隐私权的范围。
必须承认,以上的列举是不周延的;但基本的原则是:任何与其事业无关的私人信息,都属于其隐私。至于哪些是与其事业有关的私人信息、哪些是与其事业无关的私人信息,则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任何侵入、刺探及公布以上信息的行为均属侵权。所以,公布600明星电话事件是侵权行为,因为个人电话号码是娱乐明星的隐私。公布刘嘉玲早期被强暴的照片是侵权行为,因为该照片是刘嘉玲的隐私,与她现在演艺事业没有关联。公布白冰冰女儿被绑架事实不是侵权行为,因为绑架事件本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娱乐媒体可以报道;但对裸体拍照和尸体拍照并且刊登则是侵犯了白冰冰的隐私权,因为其女儿的情况与其事业无关。[11]在王菲女儿出生前到产房拍照也是侵权行为,因为其生育则是以普通产妇身份进行的,与王菲的演唱事业无关。
按照本文的观点,那么现实生活中的娱乐明星出门购物、与异性吃饭也就不会遭到“长枪短炮”的拍照了。其实不光笔者这么认为,梁慧星教授也是这样的观点,[12]尽管我们的论证前提、理由、过程并不相同。但很多人可能会质疑本文的观点,因为现实的娱乐界是一个大染缸,就数娱乐明星的隐私被公布得最多,但这并不影响本文观点的正确性。第一,现实生活中娱乐界很多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是娱乐明星出于种种原因自己公布,此举可能是为了获得娱乐媒体的关注获得曝光率;他这种行为是利用自己的隐私,并非本文所讨论的内容——本文讨论的是未经娱乐明星的同意能否公布其隐私。第二,现实生活中娱乐媒体肆意获取并公布娱乐明星的隐私,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其合法。公开刊登刘嘉玲裸照的《东周刊》不就被律政司提出刑事起诉了吗!娱乐明星隐私权遭受侵害后获得救济权,可能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而不去行使这个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娱乐明星不享有这个权利。[13]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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