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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思想,该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中要付诸实现,在刑事立法上得以确立,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刑法思想发表了相关见解,以期能够对这本经典著作有更深的认识。
关键词贝卡利亚 罪刑法定 司法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269-02
罪行法定原则是贝卡里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这一部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中所明确提出来的,后来又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之一。在书中贝卡里亚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贝卡利亚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