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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垄断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垄断,其主要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来实现的,行政垄断存在严重践踏法治,妨害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助长社会不公平、腐败和违法现象,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等危害。但解决行政性垄断并不是靠一部反垄断法所能解决得了的,它需要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个相关部门法的综合运用,只有一个整体的、宏观的法治理念才可能最终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
关键词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 综合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07-01
纵览世界各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垄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垄断概念的形成都是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特点而界定的,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由于我国并非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历过充分发展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而是在政府的指导之下建立的,是政府推进式,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中心,因此,我国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且具有长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行政垄断在西方国家虽然也有所表现,但都不如我国表现得突出和严重。在我国,行政垄断的影响和危害甚至超过单纯的经济垄断,并且它往往同经济垄断融合一体。
我国现行的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将行政性垄断行为称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我国的行政垄断包括行政机构采用越权的非法手段分割、封锁市场,如有些城市立法限制外地小轿车进入本地区;企业利用政府赋予的垄断特权,任意提高准入门槛排挤竞争者、提高产品价格,等等一些行为。
行政垄断的形成原因很多,它涉及到政府职能、经济体制等诸多因素。行政垄断首先是一种经济垄断,其主要凭借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来实现的,并且,我国有行政干预经济的传统,政经不分、政企不分现象严重。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不健全,往往形成行政即国家的错误观念。而在经济管理上又进行条块分割,部分行业和地方行政主管机关存在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倾向,某些负责人仅仅是追求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甚至为显示自己的政绩,而忽略了整体发展而助长了这种错误的经济发展趋势。他们往往推出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