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车辆过户及挂靠下所有权的认定(2)
2018-01-06 06:38
导读:可见,上述规定是针对机动车过户或转籍等异动须履行的行政管理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的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它与民法上作为物权
可见,上述规定是针对机动车过户或转籍等异动须履行的行政管理规定,公安车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的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它与民法上作为物权公示方法的登记,与民法理论上核准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登记,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上述的规定只是要求机动车发生“转籍”和“异动”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手续,并没有涉及交易行为的效力问题。所以上述的登记仅是便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是出于国家对重要动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作为行政管理和监督措施的所谓登记并不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根据。准确地讲,这种登记属于行政法规规章的性质,此登记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备案行为,是对某项民事行为的事后记载,其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故此,未经备案,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合同双方对买卖车辆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而车辆未过户,一般情况下仅是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我国不动产所有权采取登记公示、转移制度,不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动产所有权采取的是交付转移制度。理论界对此虽有争议称机动车是特殊动产,应采取登记公示办法,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而且,我国很多规章中均规定了对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显而易见,如果认为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就没有必要对所有人进行行政处罚。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规定,行驶证仅作为车辆在道路行驶上的法定证件,另外增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为机动车登记的证明文件,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登记证书在新车注册时发放,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汽车产权与使用权不分的局面,这种改变也为现实中分期付款购车提供了法规依据。笔者认为行车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并不是产权证,原来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对于行车证的法律性质未作规定。取而代之的是2001年公安部制定并于该年10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登记办法》、《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这两个规章都对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性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2001年12月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关于对贯彻〈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上述的办法及规定也是对(1990)公交管第167号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的一个纠正,该《批复》先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后得出如下结论:“《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