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2)
2018-01-07 03:20
导读:至此可概括一下上述4个民法典起草实例中包含的程序环节:1、对本国现有的民法进行调查,包括习惯法调查;2、提出立法的基础;3、委托学者起草最初
至此可概括一下上述4个民法典起草实例中包含的程序环节:1、对本国现有的民法进行调查,包括习惯法调查;2、提出立法的基础;3、委托学者起草最初的草案;4、组织一个“正方”的委员会对该草案进行补充完善;5、提出立法理由书(其中含比较法研究报告);6、组织一个“反方”的委员会质疑改善后的草案;7、立法机关对该草案进行一揽子表决。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典定稿形成过程的对抗性和表决程序的整体性,这是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之经验的结晶,不能忽视。我们也应看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卷在国家杜马拖了好几年才通过的例子,因为该卷涉及继承问题,与民众生活关系密切,各议员都能说上一嘴,结果草案完成的时间与得到通过的时间间隔过大;还要看到统一合同法在全国人大的细节性审议中被删掉了情势变更原则,把一个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案在法函(1992)27号批复中确立的规则废除,重新置情势变更问题于无法状态的不幸事例。
上述7个环节我国多少有所遵循,尽管未十分明确地这样做。如在合同法的起草中,第三环节做到了,人大法工委对学者草案的审查相当于第四环节;经过如此折冲的草案交由各部委讨论的做法相当于第五环节,只是缺乏应有的对抗性。我认为,在起草民法典的技术性思路上,当务之急是建立一个与起草机构旗鼓相当的质疑机构来保证民法典的质量,这需要大量专业人士的投入。我想说,尽管要抓紧制定民法典,但这要以在起草环节上不能有所缺失为条件。民法典之制定自有其规律,程序是质量的保证,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学习国外的行之有效的经验。
关于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多少时间的问题,让我们看巴西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例子。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巴西于1917年就有了自己的民法典,但为了实现现代化,巴西于1969年任命了一个由来自巴西各地的教授们组成的由米盖尔。雷阿勒教授领导的委员会起草新民法典。经过6年的工作,对政府提交了一个巴西民法典前期草案。它于1975年被提交给国会。为了深化这一草案,1975年6月11日专门设立了民法典研究所负责草案的完善。经完善的草案于1984年得到了下院的批准,于1997年提交给了联邦参议院并得到了批准,于1998年提交给下院对参议院作出的修订做最终审议[7].2001年8月8日,立法机关通过了新民法典。这是一项历时32年完成的工作。如果没有一个旧的民法典做底子,也许需要的时间更多。
再看我国台湾地区修正“民法典”中的债法的例子。从1974年成立“民法研究修正委员会”并召开首次会议,至1998年4月2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共历时14年,其间,1995年7月14日第691次会议定成修正案。“财产法修正组”召开691次会议,加上研讨修正原则、修正重点的16次会议,共举行会议707次,以债编全部条文603条计,平均每条耗去会议一次。
这14年消耗于如下的14道修正程序中:1、提出及准备修正要求;2、提出修正原则和修正重点;3、确定讨论程序;4、法学教授座谈会;5、翻译外国相关法律、法学资料;6、汇编修正意见;7、分组及“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