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

2018-01-07 03:2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民法典的立法程序问题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得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已决定在今年年底起草出民法典草案并交
得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已决定在今年年底起草出民法典草案并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作为一个民法学者,一方面非常欣慰,另一方面又有所忧虑。为了后一方面的原因,特将自己对域外民法典制定程序方面的研究写出来,以备方家参考。要言之,本文旨在说明,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多长时间?

  关于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什么手续的问题,让我们看4个国家的例子。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由4个环节构成:1、政府指定4名实务人士起草草案;2、参事院的立法局对草案文本进行加工,不完善的文本悉数被退回该局。以上为“正方”进行的工作;3、法案评议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质疑,这是“反方”进行的工作。民法典在这样的对抗中达到完善;4、立法会议在不能修改草案的情况下对法案进行一揽子投票,[1]因为民法典所涉事项技术性强,条文彼此间钩心斗角,牵一发动全身,如果就其细节进行讨论,很难达到专业化水平并拖延立法进度,甚至“杀”掉某些好的条文。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与法国民法典相似,但增加了事先编订“民法典词目索引”的准备工作,以保证每个术语在民法典中都在同样的意义上被使用,O.格拉登维兹进行了这一工作,此为环节一。德国民法典众所公认的严谨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这一环节决定的;环节二为由两个委员会编写草案;三、由编订委员会和编订分委员会对写出的草案进行质疑,以保证民法典之定稿的形式统一、句法严谨、语言准确。[2]环节二和环节三也构成“正方”和“反方”的对抗关系;四、表决通过。议会就民法典进行的讨论只就重要的政治、宗教和社会问题进行,不涉及细节,以避免人多嘴杂,外行糟蹋内行。[3]

  由于经验之积累,瑞士民法典的立法程序最为完备,分为以下阶段:1、初期准备。它表现为未来的民法典草案的作者欧根。胡贝尔受政府委托对瑞士各州的既有私法作一个综述,其成果为最终于1893年出齐的《瑞士私法制度和历史》。这是受历史法学派影响产生的程序,因为该学派把法理解为特定时空中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立法前要搞清楚这种精神的具体形式。在其他地方,这一程序表现为对法典编纂前本国的民事习惯进行调查。2、学者稿。瑞士政府专门把正在德国的哈勒大学任教的胡贝尔召回国内,以司法与警察部的名义委托他起草一部民法典草案,他于1900年完成了这一委托。3、“正方”的自我完善。司法与警察部组织专家对此草案进行讨论,加以补充,形成了司法与警察部草案,于1900年11月15日公布。4、立法理由书,胡贝尔对具体条文的起草动机作出说明,形成在1901年-1902年出版的立法理由书,它构成理解条文的权威依据。5、质疑。为了审查草案,联邦政府任命了由31名专家组成的“大专家委员会”进行对草案的批评,有所补充,形成了第二草案,完成了“反方”的工作。6、表决。在这一联邦民法典之前,瑞士各州通过私法法典时就只能就整部法典表决,不得进行逐条审议,以避免立法的统一性和融洽性遭到破坏。在瑞士议会,这部草案也只就其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然后得到整体通过(1907年12月10日)。[4]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西班牙民法典的起草程序在两方面提供了独特的例证。其一,它增加了在委托专业人士起草法典前制定一个关于民法典的基础(Base)的专门法律的环节,这一法律包含27条基础,在法典草案于1888年通过时,只允许议会讨论这些基础,不许讨论草案的细节;[5]第二,它提供了这些基础的内容的报道。例如基础6的内容是这样的:“确定下落不明和死亡推定的特征及其含义时,要保证下落不明者及其继承人的权利,允许他们在适当的时候享有权利,他们可通过遗嘱或合法继承取得权利。在推定死亡情况下,现配偶不得再婚”。[6]可以看出,这样的基础的抽象性在具体规定与基本原则之间,是起草某个制度之条文的基本指导。议员们仅能就它们进行讨论,其对民法典的干预能力很低。这种安排体现了自罗马法以来的法学家立法的传统,因为在民法典草案被付诸表决前的各个起草环节都由法学家主持。
上一篇: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与法律的公平(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