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之探讨(
2018-01-07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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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 制度 完善
论文摘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具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价值,但相关规定的缺陷使该制度的价值无法实现。为了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经济秩序的良好运作,必须完善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舍同制度的建立扣完善,能够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但由于我国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实现立法目的。本文拟从探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价值入手,分析我国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重构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以期对中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制度的价值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的劳动法律制度的设计都要符合这一立法目的。同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也不例外,它则更多地表现出对劳动者的关怀。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的双重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变更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二者是平等的,但一旦劳动关系确立,劳动者就从属于用人单位,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隶属关系。不仅如此,单个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力、财力相比较,劳动者始终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而弱者合法权益又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鉴于此,必须从立法上改变这种不均衡的地位,从立法上扶助弱者,使劳动者有更多的手段抗衡用人单位,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立法者给予一种利益的保护就在于确立某种重大意义的法律规则”。完善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则更具有这一价值,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肆意侵犯,如《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授予了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同时,该法还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强行性、义务性法律规则,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义务规定。同样,《关于贯彻执行